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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大成/刑辩案例研讨讲堂:于兴泉《串通投标案辩护与独立审判、营商环境建设》

发布日期:2023-09-18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大成律师网编辑

  2023年9月16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兴泉律师应邀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授课。该次课堂安排在北师大电子阶梯教室。授课的主题是:“串通投标案辩护与独立审判、营商环境建设”。

  于律师强调,希望通过真实的案例介绍,让同学们对司法实践中监委及公、检、法各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有一个更加贴近实际的认知,结合真实案例的辩护过程,将理论与实务有效结合,重视逻辑、加强深层次剖析。

  本课堂研讨的串通投标案例与某省会城市及某央企有关,依托国务院央地合作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工作内容,该央企为该省会城市承揽建设形象工程“某主路景观亮化提升工程”。该项目的总投资超过2亿元人民币,却由该央企垫资施工。

  因地方政府领导要求,该施工企业提前进场施工。在工程完成过半后,业主才想起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必须先行招标,于是匆忙安排进行招投标。此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合同等均是将整个工程的全部工程量作为招标标的,在实质上已经严重违背事实,属于明显的欺骗行为。且为了防止流标,又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投标者。在此情况下,该案形式上具备了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但实质上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串通投标罪呢?

  串通投标,简而言之,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串通,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于律师将关键问题予以揭示启发同学们讨论:从串通投标罪保护的法益来看,是否侵犯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际情况是,该招标没有任何的陌生第三方进行投标,全部工程保质保量完成,业主至案发仅支付10%左右工程款。于律师同时提供了其他法院的一份类似案情的无罪判决案例、三份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给同学们作为参考。

  由此案的办理引发的另一个问题:独立办案,也是本次课堂的第二部分内容。独立办案,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侦查机关的依法立案。

  检、法机关能否真正的实现独立办案,是检验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与独立办案对应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检察官、法官,都有错案追究责任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就公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错案的依法纠正、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的意见》等等,但司法实践中的真相如何呢?或许从本案的发生,窥一斑而知全貌,这不得不提到专案组的建立依据、组成结构、功能、作用等等。

  与此案例相关的是第三部分内容:营商环境建设。

  营商环境建设是各地多年来积极倡导的,于律师通过真实案件的发展、办理进程,提出问题,启发同学们思考。于律师指出,营商环境实质上是属于法治环境的一部分,实务过程中除了钻研理论知识,也需要多了解熟悉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国家政策,以求为己所用。

  本次课程历时125分钟,互动热烈,反响良好。临别之际,于律师还向同学们赠送了20本《单位犯罪实务精解》,以鼓励同学们的学习热情。

律师简介

  于兴泉,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多年来专门研究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企业高管犯罪现象,承办过大量企业高管涉罪案件,经办的部分案件:上海快鹿集团集资案、某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四川某纸业公司单位行贿案、陕西神木重大责任事故案等。发表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律师角度看当前民营企业家的司法困境》《民营企业与行贿犯罪》等多篇文章,著有《单位犯罪实务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