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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事汇第1期在北京总所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4-03-11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大成律师网编辑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共同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其涉及多种“刑民交叉”的法律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青年律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力,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与北京总所金融专业组联合主办了“大成刑事汇第1期”以“共同贷款案件的违约及刑事责任”为主题的案例研讨会。本次活动于3月6日上午10:00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总所16层33号会议室成功举办,吸引了众多合伙人、律师积极参与。

  

 

  本期研讨会由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合伙人邢留墨律师主持。邢律师表示此次研讨会的目的是为了探讨、解决共同贷款案件中的违约和刑事责任问题。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共同贷款作为金融领域的一种重要现象,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元化。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会,借助资深律师的分享,大家可以深入地探讨共同贷款违约的法律定性、责任归属以及刑事责任的适用等核心问题。由衷期望可以通过此次活动,能够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明确、实用的指导和方向。

  

 

  案例介绍分享阶段,总所刑事专业组马圣昆律师进行案例介绍。所讲案例涉及三个主体:甲的A公司、乙的B公司和金融机构。甲因A公司资金问题欲借款,但金融机构认为风险高而拒绝。乙声称能通过内部关系帮助甲贷款,要求收取手续费。甲提供抵押担保,乙伪造材料获得贷款后挪用资金。甲未能收到款项,且面临银行追偿和可能的骗贷指控,处境艰难。

  总所金融专业组合伙人冯刚律师围绕银行贷款流程介绍方面展开分享。针对“借名贷款”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划分问题,冯刚律师基于自己曾在某国有六大行十余年的法务工作经历以及从事律师职业后的相关案件代理经验,以自己曾经接受的类似法律咨询问题作为切入点,简要介绍了银行内部基本贷款流程、“借名贷款”存在的现实原因以及监管部门禁止“借名贷款”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在“借名贷款”案件中银行、助贷机构和贷款申请人之间分别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在银行对于“借名贷款”行为知情的情况下各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并且提出了在其他贷款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举等问题与参会各位律师进行了充分讨论。

  

 

  马圣昆律师指出,对于这类案件,在实务中可能会让很多当事人感到束手无策,尤其在民事救济途径陷入困境之时,甚至会考虑通过刑事控告等手段来变相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但在涉贷类案件中,由于大量违规或者“投机”获取、使用贷款的情况存在,当事人无法对自身的行为做出清晰的法律性质认定,对于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模式也并不了解,因此无论在民事起诉还是刑事控告中难免瞻前顾后,犹豫不决。

  由于本案属于常见的涉贷“刑民交叉”案件,案件中法律关系复杂,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相对模糊,实务中很容易在案件定性等观念上产生分歧。因此要明确此类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归属,核心在于梳理清本案中以下容易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

  1.本案在抵押物足值的情况下,是否可能涉及骗贷犯罪?

  2.若A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此案,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刑事风险?

  3.本案中的A公司,能否通过刑事或者民事的救济途径确保自身担保财产不受损失?

  4.若本案中的B公司如约向A公司支付了资金,是否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总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针对本案是否涉嫌骗贷犯罪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案中由于B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交了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因此从客观上来说,套取贷款的欺诈性行为显然是存在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抵押物是足值的,依照骗取贷款罪目前的司法解释,如果抵押物价值能够覆盖金融机构损失,一般是不认定为犯罪的。在新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实施之后,骗取贷款犯罪的入刑主要考量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也提出了对于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应当明确,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但另一方面,对于商贸物流市场中常见的共同贷款案件,存在以共有抵押物进行贷款,再对共有方进行资金分配或者转移使用并且收取利差的情况。这类情况能否构成高利转贷犯罪在法理上还有待商榷,但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不同,确有受到刑事追诉的先例。

  总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娄秋琴律师针对A公司自身刑事风险的问题,总结出了复杂案情中梳理法律关系的方法论。面对主体关系复杂,外在表现和内在实质存在不一致的案件,在刑事法律中应当穿透的看待法律关系。例如在这类案件中,不能单纯的通过表面的贷款合同签订人就一概的认定贷款主体,而是需要通过客观的口供证言,以及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供出来的证据来确定谁是真实的法律上的借款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每一个法律关系的评价都应当是基于各个方面的前提条件,而非仅就某个外在表象,就武断的认为其一定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因此讨论本案中的刑责问题,核心在于透过合同的表象去理解涉案各方主体的行为目的,例如银行放贷到底是基于公司信用还是抵押价值,B公司的行为是为了帮助A公司获取贷款还是骗取A公司的抵押物等。先将行为本质进行提炼之后,再来梳理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刑责归属,由此在案件的办理中便不会存在太大障碍。

  总所刑事专业组高级合伙人王峰律师针对A公司如何保护自身抵押财产的问题指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贷款案件中刑民交叉案件特别多,其中大部分都和助贷机构有关,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助贷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贷款银行的高层或者管理人员也参与了违法放贷。这类案件中,如认定贷款诈骗或者骗取贷款犯罪,认定银行“被骗”,可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另外,就本次研讨的案例来看,实务中即便进行刑事控告,也可能不会中止金融机构对于抵押物的执行。即便B公司涉嫌犯罪,实控人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金融机构仍然可以执行A公司的抵押财产。A公司后续会从民事上获得一个向乙追偿的权利。追偿的诉求往往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重重困难。

  总所刑事专业组合伙人郁淋律师关于本案是否涉及高利转贷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郁淋律师认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犯罪还是要考察犯罪构成要件,除了在客观上存在套取行为之外,主观上还需要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本案中要确认B公司和实控人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首先需要根据证据分析嫌疑人主观上是以赚取服务费为目的还是以赚取利差为目的,是否存在独立的转贷法律关系,可以结合双方签订各种协议综合判断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要判断“手续费”的资金性质;最后考察客观的贷款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套取。尤其是对于“手续费”的资金性质,这笔钱究竟是一笔咨询费,还是基于提供一些贷款专业的流程化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抑或是自身转贷获取的额外资金收益,一方面需要关注A公司和B公司之前签署的协议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涉案人员口供和证言呈现出来的案件事实,来具体确定“手续费”的资金性质,从而认定能否构成高利转贷犯罪。

  总所刑事专业组合伙人刘海明律师针对刑事控告是否能够使得抵押物不被执行的问题,认为可以将本案简化为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B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另一个是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即便A公司和B公司之间涉及诈骗的问题,也不会对B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九民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处理的主流观点已经逐渐从“刑事优先”转变到了“刑民并举”,由于本案中刑事案件无论查明与否,都不影响贷款的归还,因此刑事控告通常不会导致抵押物的执行受到影响。

  总所刑事专业组宋盈律师针对本案是否涉嫌高利转贷的问题,提出本案中应当穿透的来看待法律关系。即便名义上是以服务费、咨询费等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但服务和咨询的本质在于B公司将贷款申请下来,并交由A公司使用,A公司是贷款的使用者,而B公司牟取了一个差价,这个情况是存在构成高利转贷的可能的。另外在本案的基本案情之上,还存在一些实务中的延展变形,例如A公司在提供了抵押担保之后,B公司通过虚假的手续材料将抵押物的价值拔高,这个时候即便拔高价值的手续材料是B公司做的,但A公司对此知情,甚至存在一个指使或者教唆的行为,例如明知自己的抵押物价值只值一个亿,却希望从金融机构贷出两个亿的贷款,那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

  与会20余名律师,就前述案例的问题进行民事、刑事、合规等多角度的分析、提出专业的观点和实务操作思路,展开热烈讨论,活动历时2小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