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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三案例入选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由大成刑辩人承办的三起案件成功入围“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

  纵观三起案例,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二审成功改判无罪!

  对于许多刑辩人来说,这无疑是具有挑战性的。

  那么,他们致胜的独家秘笈是什么?办案过程中,他们如何找到突破口?同时,他们又从哪些证据细节确立核心法律依据?

  别急!答案就在这里!

  今天,他们通过“大成刑辩人”微信公众号独家分享自己的办案经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领略这三个经典案例的精彩之处吧!

案例赏析

一、黑龙江许某诈骗案

2017年7月20日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王世军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徐楷 黑龙江徐力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回迁户房产及已出售和抵押给他人的房产作抵押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及辩护人二审辩称,案件所涉为民间借贷行为,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合法授权,且一审定案依据的两份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意义。

  经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辩护人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许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17黑刑终62号)。2017年12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许立华人身自由赔偿金30238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案件突破口】

  本案采用以法律性辩护为基础,道德性辩护为补充的辩护策略。

  首先,从法律性辩护的视角下指出本案在实体和程序的存在的瑕疵,已经动摇了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确信。

  其次,运用道德性辩护方式,从被害人(权利义务相对人)和证人存在道德瑕疵;刑事追诉给所有利益相关方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违背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等方面进行辩护。

  再次,在道德性辩护的影响下,证人(被害人)当场承认自己是被胁迫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此,王世军认为二审法官在采纳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的观点基础上,一定充分考虑了他的“道德性辩护”观点,才会做出无罪判决。

  【经验总结】

  (1)、辩护策略要与时俱进,把握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律师辩护提供了两个新的历史机遇,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律师辩护要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贯彻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2)、拓展刑事辩护维度,增加道德性辩护视角。

  在本案中采用了“多维度刑事辩护”,即以法律性辩护的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的双维视角为基础,增加“道德性辩护”的视角,形成多维立体辩护体系,充分保证被告人的权益,为被告人争取更加符合社会基本评价标准的裁判结果。道德性辩护在我国应该具备顺应国情、贴近民情、契合事理、重视习惯与公序良俗的特征。

二、河北石家庄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17年8月29日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孙伏龙、刘磊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案件简介】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欲进行药品经营,后经朋友介绍与冯某认识,并于冯某商定,由张某进行实际药品经营活动,由冯某公司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按价税合计的10%左右向该公司支付费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后经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

  【案件突破口】

  (一)明确被告人与公司关系进而否定了定罪基础

  (二)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极具矛盾

  (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规定的全面梳理

  (四)涉嫌牵连犯之无罪辩护必须两罪并重

  【经验总结】

  法律适用问题是本案无罪辩护的核心。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既涉及到税收管理,又涉及到药品流通管理;既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涉及到非法经营罪;既涉及到新旧刑法的适用,又涉及依据旧刑法做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新刑法实施后如何适用等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何化解法律适用的难题则成为确定本案辩护思路的关键。

  本案的控辩之争,是几十年来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理论争鸣与实务矛盾的缩影,凸显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不统一、不协调的局面,亟待对现有规定做全面梳理与清理;同时化解了司法实际中非法经营罪适用的争议,在法律适用方面极具典型意义。

三、湖北陈某危险驾驶案

2017年 12 月 27日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陆琦、陈正山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侦查人员在提取其血样时,主体资格存疑,且未按规定操作,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故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宣告上诉人陈正平无罪。

  【案件突破口】

  承办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此案。

  经阅卷,认为本案定罪关键证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血液检材与鉴定程序违法情形,相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依法排除,经与委托人沟通,拟作无罪辩护。

  承办律师在对相关事实与法律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现有证据及合理怀疑向法院申请调阅抽血及血样送检视频录像并申请当庭播放。庭上,承办律师当庭指出血样检材、保存及鉴定程序的违法性,并进行了严谨的演绎、推理和论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经验总结】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好似法律天平的两端,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说,没有程序正义,就难以实现实体正义。本案正是我国刑诉法程序正义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与敬畏。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列入的新罪名,为维护交通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关规范的不健全和血液证据的特殊性等原因,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影响了司法权威。该罪入刑以来,罕有无罪案例,本案的无罪判决将对交警规范化执法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承办律师认为,律师应秉持工匠精神,在细节中探寻着正义,律师要永无止境的精益求精,敢于突破传统,挑战权威,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来自大成刑辩入围“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的律师们无私的分享。

  据了解,本次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办。经过前期广泛推荐,专家组层层筛选,三十个兼具专业性与影响力的候选案例中,大成刑辩承办的三个案件同时入围,彰显专业实力!

  欢迎大家点击下方链接进入投票页面,为他们投出宝贵的一票!

  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诚邀您参与投票

  三个案例的编号分别为:

  大成哈尔滨分所王世军律师承办的“黑龙江许立华诈骗案”——【案例18】

  石家庄分所孙伏龙律师、刘磊律师承办的“河北石家庄张永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例22】

  南京分所陆琦律师、陈正山律师承办的“湖北陈正平危险驾驶案”——【案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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