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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检明确七大重点!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大成律师网编辑

  日前,在2019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明确表示 “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应有之义,也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必然要求。办案中要真正把律师当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真诚尊重、真心支持。”这也是全国检察机关在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启动后,最高检的一次强劲发声。

  自今年7月至2020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活动聚焦保障律师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情形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作为监督重点。

  那么,当前律师执业仍面临着哪些问题,这次专项监督活动将重点解决哪些问题,又释放出哪些信号呢?小编为您做了具体梳理!

律师执业面临的诸多难题!

  不可否认,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司法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新老问题并存。主要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羁押场所会见难仍然存在

  会见难仍是律师控告申诉的首要问题。比如:不少律师控告申诉反映,看守所律师会见场所不足,有的看守所以没有会见室或者会见室被其他单位会见人员占用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时为了会见,需要在看守所门口排队几小时,甚至出现黄牛倒卖看守所会见号的极端现象;律师在年检或换证期间的会见常会受阻;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手续要求不统一。

司法机关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

  司法实践中,有的不重视律师的意见,未将听取律师的意见作为办案必需;有的听取了律师意见,但没有进行反馈回应,对律师的异议或者意见释法说理不够。有不少律师反映,希望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经常遭到拒绝,只能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沟通效果大打折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作用发挥不够

  一方面,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来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羁押场所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权益的意识不到位,执业保障不到位导致值班律师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另一方面,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中律师的参与度还不够,特别是在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协商不够。这既与律师习惯于在法庭审理阶段开展量刑辩护,更与控辩地位的不对等、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不够有关,与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程序的探索不够有关。

律师控告申诉救济力度不够

  从律师控告申诉情况看,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有的地方对律师控告申诉有抵触思想和畏难情绪,认为在目前顶层制度设计尚不完善、监督手段软而有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纠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难上加难。有的地方在受理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后,未经调查核实即作出审查结论,开展监督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没有能够起到保障律师执业的应有职责,也使司法机关的权威受损。

保障律师执业的七大重点!

  此次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1、关于律师会见、通信权方面,监督包括随意扩大不准会见的案件范围、变相要求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等限制、阻碍、侵害、剥夺律师会见、通信权等情形。

  2、律师阅卷权方面,监督包括对于律师正当的阅卷要求,未及时安排,且未说明理由;对于律师合理阅卷次数和时间进行限制;对于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收取过高费用等情形。

  3、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监督对于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能及时作出决定等情形。

  4、针对律师人身权利方面,监督包括对律师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律师被非法关押、扣押、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等未能提供有效保护等情形,以及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情形。

  5、关于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检查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参与诉讼和权利救济的专用绿色通道、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专用窗口;在案管大厅设置功能齐备的专门阅卷室、独立的律师接待室等,以及推行电子卷宗制作移送、探索开通手机APP或依托网络信息系统为律师提供服务等情况。

  6、关于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方面,检查推动看守所等机关建立网上预约或者手机APP预约,方便律师及时掌握看守所的地址和电话,方便律师查询、预约,解决律师会见预约排队等问题。

  7、关于为律师阅卷等提供便利方面,检查对于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检察机关及时告知律师阅卷。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比如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诉、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及时通知律师。

明确控告申诉三大时间表!

  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侵权怎么办?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各级检察机关要指定专人专班负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受理后及时全面开展调查核实,确保在受理案件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对控告申诉反映问题属实的,依法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对律师直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和控告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对律师协会移交的申诉和控告,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向律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