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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大成刑辩案例集体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发布日期:2023-03-24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3年2月17日下午,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专业组在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大厦21层会议室召开刑事案例集体研讨会,会议历时三小时,至十七时圆满落幕。

  该次研讨会由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于兴泉律师主持。

  首先是学习阶段,大成高级合伙人张大为律师带领大家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适应二十大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该《解释》,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为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明确依据。

  《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或其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

  《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张大为律师就该解释与2015年12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对比分析。

  针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多位律师分享了办理相关案例的心得。

  案例实务研讨阶段,由马圣昆律师介绍了 “先施工,后招标”类串通投标案例,进行分享。

  某大集团公司与某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大集团公司利用资源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服务;地方政府将大项目优先合作与央企。后该市委市府主要领导指示,将该市的一项重大市政项目交付该集团公司并立即施工。

  在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该市有关部门为完善项目法律手续,组织前述项目的招标活动。鉴于该集团公司已经施工的事实等原因,各方达成了必须由该集团公司中标的意图,该中字集团公司如愿中标。随后市委市府领导指示成立专案组调查该投标过程,认为前述投标过程构成串通投标罪。

  本案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领导下令先施工、后招标,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如何判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投标活动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工程建设实践中,部分建设施工项目中存在招标人因工期紧张,或者新项目与旧项目之间的关联性高等原因,没有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中标人,而是采取先订立合同,要求乙方先行进场着手施工,后补招标程序等操作方式。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可以说已经完全背离了招投标活动设立初衷,完全不符合招投标工程的运行规则,本质上这种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采购或者委托项目,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

  二是对于此类不符合程序的招投标活动,其中的违规行为是否能够课以刑法处罚?如果涉案的“串通投标案”所指向的本质上是一种普通的采购或者委托项目,而非招投标项目,因此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考虑。

  三是此类“先施工后招标”的做法,结合普遍性,除了法律效果,是否需要考虑政治影响、社会影响?

  针对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串通投标案的法律争议问题讨论,宋盈律师、郁淋律师、鄂融律师、季昊律师、王峰律师、李伟律师等先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