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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案例研讨会2023年第二期在北京召开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3年3月9日下午,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兆泰国际中心大厦21层1号会议室召开2023年度第二期“大成刑辩”案例研讨会,会议历时三小时,至十七时圆满落幕。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高级合伙人张成律师主持。

  学习阶段,大成高级合伙人肖飒律师带领大家学习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从证券犯罪与其前置行政法之间的关联视角进行讲解,以及当前证券领域的一些政策动向。

  法条明确了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但仅采取了“单罚制”的处罚方式而非“双罚制”。这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倘若又对企业本身处罚,那么,股东和投资者的损害程度会加深。可见,本罪考虑的因素是打击犯罪,但同时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本罪而言,其前置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从而使得许多公司均负有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在此基础上,肖飒律师指出,如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管变更信息等都属于法条规定的“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针对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确立了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该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肖飒律师认为,随着现在全面注册制的推开,该罪乃至其他证券类犯罪都将面临巨大的变革,相关的司法解释可能也将面临调整。


△ 肖飒律师

  案例研讨阶段,本次研讨会先后分享了三个案例。

  案例一 邢留墨律师分享“丁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

  公诉机关以侯某在沈阳某公司离职前,违反保密协议,将沈阳某公司的EBZ160、EBZ200、EBZ260型掘进机图纸用U盘拷贝带走,离职后将这三份图纸稍加修改,分别改装成EBZ180、EBZ220、EBZ280型掘进机图纸并卖给了无锡某公司,无锡某公司的总经理丁某发现购买的图纸中含有大量沈阳某公司的标识,同样身为沈阳某公司离职员工的丁某在明知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侵权图纸生产销售掘进机,侵犯了沈阳某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余元。

  该案涉及到技术信息秘密性、保密性、同一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对鉴定意见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质证方法,以及如何计算商业秘密被侵权公司的财产损失数额的问题。


△ 邢留墨律师

  案例二 刘新天律师论普通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斡旋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罪辩护中的应用

  邓某担任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受辖区内企业家李某所托,介绍李某与辖区内其他企业家相识,为李某拉拢投资,事后收取李某感谢费。

  李某企业通过政府招拍挂程序拍得土地后,邓某受李某所托,向土地局局长高某打招呼,请高某加快土地的出让审批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后,邓某收取李某感谢费。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在项目融资方面提供帮助;邓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李某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方面提供帮助。邓某事后收取非法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律师通过对《刑法》三百八十五条普通受贿罪和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认为邓某帮助李某融资行为不满足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要件,邓某替李某向高某打招呼不满足斡旋受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从此角度出发,可为邓某进行无罪辩护。


△ 刘新天律师

  案例三 刘琳律师关于一起合同诈骗案的解析

  刘琳律师通过介绍团队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和大家探讨用求“真”的思维审查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探讨如何以发掘真相的思维构建审查 “鉴定意见”的路径,逐步深入思考,进而找到特定案件的质证关键。

  她指出:第一,律师作为非专家能够真正质疑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第二,范式化质证很容易阐述不清律师质疑的关键、主次,律师以求真的思维去质疑鉴定意见,可以起到有效协助法官审查鉴定意见效力的作用。第三,律师不仅要质疑鉴定意见出具机构的资质,更要初查其实际鉴定能力。如果初查发现其鉴定能力方面存在问题,就要考虑求助专家辅助人协同质证。


△ 刘琳律师

  徐平、许昔龙、于兴泉、张成、肖飒、胡珺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现场参加会议,就前述案例涉及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多角度的分析、提出专业的观点,包括实务中的操作、辩护思路等,展开热烈讨论。

  会议最后,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于兴泉根据大家的建议,提出将充分利用众位资深刑辩律师的经验技能,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开展案例研讨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