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大成深圳分所徐秦律师承办的柴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去除了涉黑定性,最终以开设赌场罪等三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实现罚当其罪的有效辩护。
本案是一起经典的拔高型“黑社会案件”的辩护案例,有两大难点:首先是会见难,当事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近四个月,直到本辩护团队介入前,未曾有任何一位辩护人见到过本案的任何一位当事人,以致当事人与外界法律帮助完全隔绝。除此以外,在涉黑案件办理过程中,顶着涉黑公告的预设为当事人“去黑”是本案的另一大难点。此类案件,在舆论与程序压力下,实现“去黑”辩护挑战极大,但通过系统解构涉案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之间的关联,将涉案行为与黑社会犯罪相剥离是破题的关键。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柴某系江西某县一名以经营生猪为生的农民企业家,多年来凭借本分、诚信的经营理念(例如在疫情期间也坚持不涨价),逐步将业务发展至规模化,成为当地知名的农民企业家。柴某为人直率,其言行举止仍体现出务农背景的朴实特点,会面时十分尊重律师。但柴某平时有赌博习惯。
2024年9月,柴某及其家族10余人因多年前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架事件(该案当时已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法院已作出判决)被警方带走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侦查。随后,当地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线索,检察院亦转发了相关公告。
主要辩护思路:
1、涉黑案的实务裁判路径以及“去黑”关键
本案在侦查阶段,已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此类公告往往在舆论与程序层面强化了对被告人的涉黑预设。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仍被以涉黑罪名诉至法院时,在审判阶段将面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裁判结果。其一,法院采纳公诉意见,认定涉黑罪名成立,尤其在扫黑运动期间,是高概率事件;其二,法院虽然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此系实务中较为折中的处理方式;其三,既不认定涉黑亦不认定恶势力,仅就部分个罪定罪量刑,该情形较为少见;其四,宣告无罪,极为罕见。在扫黑运动期间,希冀推翻涉黑但本不是“黑”的指控,不仅需要当事人的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更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敬业的精神。是否愿意取证以及能否有效取证,往往是衡量涉黑案件辩护律师专业水准的关键分水岭。
在上述各类可能的裁判路径中,实现“去黑”无疑是涉黑案件刑事辩护中最具挑战性亦最为关键的突破。尤其是本案在侦查阶段已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辩护工作难度更为凸显。此类公告,无异于在案件审理前,便为被告人烙上了深刻的涉黑烙印。
辩护律师须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和跨越十余年的往事中抽丝剥茧,系统解构涉案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之间的关联,并就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深入论证,以揭示案件不符合涉黑本质属性。整个过程漫长且考验耐心。
2、律师介入研判破局,锁定“去黑”辩护空间
徐秦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分别为第二、第三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柴某等人被监视居住近四个月后开始介入案件。而此前四个多月,没有任何一位辩护人见到过本案的任何一位当事人,办案机关拒绝了一切会见申请。所以刚介入之初,整个案件都笼罩着一层厚厚的迷雾。在辩护团队介入后,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花费近一个月时间,终于见到了仍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当事人柴某。
与柴某会面后,辩护团队迅速确立了以“四大特征”为纲,逐一反驳涉黑指控的论证策略。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源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并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中不断细化。在实务中,对涉案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律师应遵循一套层次化的分析框架,以系统审视涉案组织是否真正具备法定特征。该框架通常依以下逻辑展开:
首先,需审查其组织化程度,包括结构的稳定性、成员的固定性及内部管控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帮规戒律”。其次,必须厘清其经济运作模式,重点在于财产来源的非法性以及是否用于支撑组织存续。再者,需辨析其行为模式,关键在于行为是源于组织意志并为组织利益服务抑或是成员个体行为。最后,是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辩护的焦点——在于评估其社会危害属性,该组织是否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支配力,从而严重破坏了经济与社会秩序。
回归到本案的具体情境,首先,柴某作为农民企业家以经营生猪为主业,其所谓的“手下”实质为企业雇员或亲属,彼此间缺乏严密的层级结构与纪律约束,更不存在成文或惯常的“帮规戒律”。其次,柴某的收入主要来源是生猪养殖产业,其中盈利更多投入再生产。虽然他个人有赌博陋习,但并非其收入来源,也非支撑生猪养殖的经济条件,反而其赌博还经常输钱。同时数年前因会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属偶发案件,既非出于组织意志,亦非为组织利益服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作为当地乡里颇有名望的农民企业家,本分、诚信经营(如疫情三年,坚持猪肉不涨价)的口碑为其攒下的是声誉而非恶名,并未在乡里和养殖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也未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故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辩护团队通过查阅外围家属收集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并会见柴某等人后,认为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不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回归各具体罪名本身,并依据其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与评价。于是很快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意见,并提交。
3、辩护意见获采纳,成功去除了涉黑定性
在辩护团队的专业推动下,本案得以在侦查阶段实现“去黑”。此后,在庭审中,合议庭亦充分听取并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最终以开设赌场罪等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第二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五年,实现罚当其罪。
在本案中,第三被告人柴某与第二被告人为叔侄关系,亦由本辩护团队负责辩护。同样在侦查阶段实现“去黑”处理。于庭审阶段,辩护人所提专业意见获合议庭采纳。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等四项罪名对第三被告人柴某予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