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Criminal Cases

大成律师代理敲诈勒索案,成功在批捕阶段阻击错误追诉

发布时间:2025-12-11 15:34:34浏览:672次

  徐某甲、徐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4年10月15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二人被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大成郑州分所王富伟、宋明亮,以及罗傲起律师,分别接受该二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该二人的辩护人。

  因徐某甲、徐某乙随时可能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介入后,立即前往看守所分别会见该二人,了解案情。

  通过会见当事人并和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11年6月,被害人贺某某其因承揽了某村的供水工程而组织工人在某村施工,该工程征用了某村的土地,但征地补偿款未足额向被征地的村民发放,村民因索要土地补偿款而集体前往工地与贺某某交涉,并推选徐某甲、徐某乙为村民代表。经过多次交涉后,2012年2月26日,村民代表徐某甲、徐某乙与贺某某达成协议,由贺某某赔偿包括徐某甲、徐某乙在内的被征地村民共计231725.92元,并支付徐某甲、徐某乙进地保障费10万元,用以保障贺某某进地施工。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未再发生纠纷。2016年4月,某县公安局突然以徐某甲、徐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对该二人刑事立案,后将案件做挂案处理,不了了之。直至此次某县公安局以案件出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将徐某甲、徐某乙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辩护人会见后认为根据徐某甲、徐某乙陈述的事实,该二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便根据会见情况分别指导该二人家属搜集证明该二人无罪的证据。通过搜集、整理,辩护人拿到了2012年徐某甲、徐某乙与贺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各村民签字的补偿款领取明细单复印件以及徐某甲、徐某乙在2024年1月12日和贺某某通话的一段录音。通话录音中贺某某明确承认2012年向该二人支付的补偿款和进地保障费是其自愿支付的,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况,所谓的进地保障费也是因为该二人曾在工地上给贺某某帮忙干过活,实际上该款项是支付该二人的工资。

  辩护人认为上述通话录音和协议书能够证明贺某某支付徐某甲、徐某乙的款项均是其自愿支付的,不存在被威胁、恐吓而被迫支付的情形。补偿款领取明细单则能够证明徐某甲、徐某乙收取的补偿款均实际发放给村民,该二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辩护人第一时间约见了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上述证据,同时,从徐某甲、徐某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客观行为,以及协议书是贺某某自愿签订并履行等方面向检察官详细论证了该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虽然检察官未当面明确答复,称还需要向领导汇报,但辩护人明显感觉到检察官对于辩护人所提的观点都听进去了,辩护人预感会有好的结果。

  果然,2024年10月29日,在审查批捕期的最后一天,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徐某甲、徐某乙被释放,转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辩护人继续保持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发表案件已无继续侦查必要的法律意见。2025年10月29日,取保期限届满,公安机关通知徐某甲、徐某乙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接下来,辩护人将继续争取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的结果。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成功在审查批捕阶段阻击错误追诉的典型案例。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主动出击,宋明亮、王富伟、罗傲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确立了无罪辩护方向,指导当事人家属搜集了三大关键证据——办案机关指控敲诈勒索款项所涉的原始协议书、证明补偿款已分发村民的明细单,以及被害人亲口承认自愿支付并澄清进地保障费实为工资的关键录音。在此基础上,我们紧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向检察官详细论述了当事人既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亦无威胁要挟客观行为,案件本质是早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普通民事纠纷。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既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专业、精准、高效介入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也证明了专业的刑事辩护是守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屏障。我们将继续努力,力争案件最终撤销,彻底维护当事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