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亮点
一、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王某涉嫌团伙作案,与他人共谋,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事实,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54万余元。辩护人以“王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主观上未与他人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或者策划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为辩护要点,开展无罪辩护。
二、本案自2024年1月被立案侦查,于2025年1月20日移送检察院起诉,辩护人针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将证据中出现的多处矛盾之处一一指出并和检察院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后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证明王某存在共谋的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出口业务的情况下,按照王某的分工安排,冒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经税务局核查,王某等人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2854万余元。
经公诉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与他人在主观上形成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以及客观上实施了组织、策划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客观行为,最终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争议问题
1.王某是否与他人形成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
2.王某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办案经过及辩护要点
1.梳理言辞证据矛盾点:辩护人通过比对同案人员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发现存在多处矛盾不实之处,并将矛盾点一一列明。
2.孤证不能定案:在案证据中反映王某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证据只有一名同案人员的供述,其说法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凭孤证认定案件事实。
3.明确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以“王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或者策划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为要点,结合在案证据的分析,论证其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历时近二年时间,经过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针对在案证据,辩护人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指出在案证据中存在多处矛盾之处,论证王某主观上并没有和他人形成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以及客观上没有实施组织、策划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辩护人基于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了存疑不起诉的结果,最终也获得了王某及家属的充分认可和满意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