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Criminal Cases

李思承、谢信慧:杨某涉黑案件在一审阶段成功实现“去黑摘帽”

发布时间:2026-01-05 23:02:21浏览:952次

  2022年9月,现大成成都分所合伙人律师李思承律师与谢信慧律师正式接受委托,代理杨某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一审阶段摘掉了黑社会犯罪的帽子,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取得了阶段性的辩护结果。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为一个顶着“大嫂”头衔的当事人实现“去黑”辩护。通过系统解构涉案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之间的关联,将涉案行为与黑社会犯罪相剥离是破题的关键。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杨某与主犯唐某(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杨某与他人共同在成都市投资经营一家茶坊。其后,唐某利用该茶坊包间长期实施开设赌场、非法催收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其本人另涉嫌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严重暴力犯罪。对具有“大嫂”身份的杨某,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洗钱罪、强迫交易罪进行侦查。

  一、聚焦要件:拆解“涉黑”的核心特征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认为,主犯唐某以杨某与他人共同投资的茶坊为据点,长期组织开设赌场,并以此为核心,长期“以赌养黑、以黑护赌”。该组织以乡邻、亲戚关系为纽带,不断吸纳人员、扩大规模,通过有组织的赌博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基于杨某的“大嫂”身份及其与茶坊的关联,指控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我国法律实践,认定一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又称非法控制性特征)。其中,前三项被视为组织的结构性特征,属于一般性构成要素,单独依据它们往往难以作出认定。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危害性特征。危害性特征反映的是组织的程度性影响,通常出现在犯罪组织发展相对成熟、结构稳定、并形成明确价值取向的阶段。因此,在司法认定中,是否存在“非法控制性”,往往是判断的核心与关键。

  对辩护律师而言,本案的梳理极具挑战,需在海量的证据中捕捉关键信息,并且需要将案件事实与上述四个特征进行系统性比对,尤其需着力论证该组织整体上并未形成法律所要求的“非法控制”。这需要深入剖析:组织内部是否具备严密的层级与分工,是否通过持续、有组织的活动非法牟利,且是否已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形成支配性影响或实质性控制。

  同时,辩护亦需审慎辨析那些在形式上可能被误解为具备“危害性”的孤立行为或表象,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予以澄清。通过对各要素的层层剖析,旨在牢固确立“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核心特征”的立场,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裁判结果奠定坚实的法理与事实基础。

  二、路径突破:以个案构建“去黑”辩护逻辑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杨某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个罪名被诉至法院。因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作为主犯唐某的妻子,她被冠以“大嫂”之称,这一标签无疑为厘清其个人责任、实现“去黑”辩护增添了现实难度。承办律师李思承、谢信慧在接手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杨某及细致梳理全部案卷材料,确立了以“四个显著特征”为框架、重点剖析非法控制性要件的辩护路径。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的逻辑起点,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大嫂”的身份,试图通过婚姻关系的关联,将唐某实施的行为与杨某进行捆绑,从而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因此,打破这种基于身份关系的归罪逻辑,成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点与难点之一。律师经深入梳理发现:首先,杨某的经济来源并不依赖于涉案茶坊,其另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其次,杨某与唐某的婚姻关系因长期矛盾已名存实亡,双方在情感与财务上均缺乏紧密联结;最关键的是,杨某虽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了该茶坊,但其从未参与实际经营,更不具备对相关场所及活动的控制能力。综合以上事实,杨某既不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也缺乏实际参与的客观行为。其“大嫂”身份不应被简单等同于组织成员身份,仅凭婚姻关系推定共犯,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认定原则。

  辩护团队在深入剖析全案事实后,进一步指出,对杨某个人责任的厘清,必须置于对涉案组织整体性质的准确认定之下。在辩护过程中,团队并未局限于个案当事人的身份辩驳,而是立足于全案证据,系统论证了该组织本身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核心特征。通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及质证分析,辩护人明确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组织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根本上动摇了指控的根基。

  经过共计十余天高强度的庭审交锋,辩护团队将论证焦点从杨某个人行为延伸至对组织整体属性的审查,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链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等维度展开系统论述。最终,团队形成并提交了长达三万字的辩护意见书,不仅阐明了杨某个人不构成涉黑犯罪的理由,更从整体上论证了本案不具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为合议庭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三、结果落地:一审阶段成功“去黑”

  在辩护团队的专业推动下,在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并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对涉案组织性质予以正本清源,一审判决否定了“涉黑”指控。杨某从侦查阶段所涉五项罪名,到审查起诉阶段被控四项罪名,最终在审判阶段仅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一项,实现了辩护的阶段性重大突破。

  结语

  辩护之路,道阻且长。本案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不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这一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法律政策”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倡导的“防止趋利执法”的司法精神相契合。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审慎处理涉企案件的政策背景下,本案的依法审理与准确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所应秉持的理性与温度。

  个案虽微,连系法治大局;辩护之责,在于守望公正。办理涉黑案件,既需要律师秉持专业与尽责的信念,不负当事人所托,也离不开办案机关客观、公正的立场。唯有在每一个案件中坚守法治底线,以专业力量发出理性之声,方能切实助推法治的进步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