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成广州分所合伙人宫立波律师代理的许某涉嫌诈骗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取得二审裁判结果,辩护人成功为被告人摘掉“涉黑”、“套路贷”诈骗的帽子,被告人被判决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实现了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免予刑罚的重大辩护突破。
在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背景下,“去黑摘帽”、准确甄别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犯罪,实现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作为当地重大涉黑案件,本案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甄别一般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犯罪提供了精准、有效的辩护思路。
一、案情简介
2005年起,陈某成立某典当行公司开始长期发放高利贷,并安排李某、刘某等人多次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实施堵门、威胁、辱骂、滋扰、写大字等方式催讨债务。2012年,许某与陈某、蔡某等人在另一地市成立典当行,标某、谭某因经营需要找到陈某借款,陈某与其谈妥金额及利息后,因自身资金不足便向许某筹措,许某先后出借了近3000万元,陈某扣除首月“砍头息”后将资金转贷给标某、谭某。后因标某、谭某无力偿还本息,陈某将借款本息合并为2900万元,与陈某重新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让谭某以其名下房地产项目股权抵债,许某等人接手后完成项目开发。2021年,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多项犯罪,其中,许某因向标某、谭某二人提供借款资金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关于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认定许某提供资金的行为客观上为陈某等人催收非法债务提供了帮助,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案经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精准辩护:聚焦诈骗罪构成要件,拆解“套路贷”核心特征
公诉机关指控,许某参与的标某、谭某两起诈骗案,通过“砍头息”、“转单平账”、本息叠加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以降低月利率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以名下房产折抵本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重新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辩护人认为,设置抵押、走账、重新签订借贷合同属于正常民商事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套路贷”犯罪中的“套路”,必须先有诈骗的犯罪故意,才有“套路”,而公诉机关是用客观行为认定许某等人在借贷中使用了“套路”,再以此逆推许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指控逻辑显然错误。
本案中许某向标某、谭某出借了巨额款项,且本金均未收回,其没有诈骗动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同时,辩护人从“套路贷”的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软硬兼施“索债”等5个核心特征进行全面论证、精准辩护:第一,许某与标某、谭某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真金白银出借了款项,不符合“套路贷”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特征;第二,许某在款项出借中的“转单平帐”、“走账”、“本息叠加”、重新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未垒高债务金额,被害人明知,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借款抵押是正常的借贷担保行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第四,许某不存在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第五,公诉机关指控的“软硬兼施”索债行为缺乏证据支持,许某只是合法追索债权。因此,在上述两起诈骗案中,许某出于赚取利息的目的出借款项,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标某、谭某也没有陷入任何错误认识,或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没有产生任何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审判决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有效辩护:紧扣“积极参黑”认定标准,成功“去黑摘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辩护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和暴力性特征等全面论证许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其一,全案违法犯罪事实共24起,而许某仅参与了两起“诈骗”案,且许某在诈骗犯罪事实中只是“出资人”,除与陈某及其他股东有商业合作之外,与其他被告人、被害人几乎没有直接关联。其二,全案没有证据证实许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是黑社会组织者,且结合陈某有人大代表、成功企业家等光环加身、在海南异地投资等客观事实,要求许某在与陈某合作的过程中判断出其是黑社会组织者,所实施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根本没有期待可能性。其三,从经济特征来看,许某出借给谭某的2100万元本金在案发前都未收回,其没有从金某的“组织”中获得收益。其四,从暴力性特征来看,许某被指控的仅是两起诈骗,其没有参与任何暴力催债行为。
在辩护人的持续努力下,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否定公诉机关对许某涉嫌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两项重罪指控,判决许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实现了重大辩护突破。
四、典型意义
精准、有效的辩护不仅在于“破”,也在于“立”,辩护人在本案中不仅打破了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也建立了严密的辩护体系,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精确界定涉黑犯罪构成,防范涉黑犯罪认定的扩大化倾向,准确把握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的区别,维护正常商事交易秩序,推动“套路贷”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提供了典范样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