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Criminal Cases

王显峰、赵倩 | 于迷雾中穿行:四起无罪案例的辩护经验分享

发布时间:2026-01-11 20:14:54浏览:936次

  无罪判决虽为辩护理想之境,但因程序门槛高、司法惯性大,实现难度较高。相较而言,在侦查阶段推动终止侦查,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促成不起诉决定,不仅更契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导向,亦能有效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2025年,笔者团队承办的四起刑事案件分别以终止侦查或不起诉方式结案,涵盖骗取贷款、伪造发票、串通投标及十几年前斗殴致伤等复杂案情。本文以案件关键节点为脉络,系统梳理辩护思路与策略,旨在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实务参考。

  无罪案例一:把握政策窗口——单位意志的剥离与行业惯例的正当化援引

  1、案情回顾

  黄某系某房地产集团多个项目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项目全周期资金管控。为缓解集团公司因多项目开发导致的阶段性资金流动危机,黄某通过指示下属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近50亿)、虚构供应商合同等方式搭建资金划转通道,利用其财务审批权限向托管银行出具虚假支付指令,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50亿资金,违规划转至集团公司资金池账户或偿还项目公司债务。之后项目烂尾,资金未能回笼,引发群体性事件,黄某被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讯问并立案侦查。

  2、实务经验分享

  (一)辩护困境

  1. 行为客观存在:确有伪造发票行为,且金额巨大;

  2. 身份敏感:作为财务总监,具备专业认知能力;

  3. 政策收紧:税务稽查与发票监管趋严,司法容忍度降低;

  4.社会压力大:案涉房产未交付导致群体性事件。

  (二)证据收集与事实重构

  经过与黄某多次面谈,辩护人整理所需证据清单,用以辅佐辩护:

  (三)确认辩护方案

  (四)其他

  1.推动案件分流处理

  区分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在本案中,即论证伪造发票调拨资金是单位行为,当事人并非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推动案件对当事人个人终止侦查。区分共同犯罪责任:在团伙犯罪中,论证当事人仅起次要作用,引用类案不起诉决定,推动对从犯终止侦查。引导转为行政处理:对涉税等可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案件性质错误,推动转交行政机关处理。

  2.弱化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关联

  此案因群体事件引发,故应弱化当前所指控的伪造发票行为,与项目最终未能交付这一后果之间的关联,房产未能交付,是多种复杂因素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咎于单一行为。因此,在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时,必须将涉案行为置于整体背景中审慎评估,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条件、主要原因与次要因素,避免进行简单化、片面化的归责,从而减轻当事人责任。

  3.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技巧

  在辩护意见的撰写中,我们通常遵循“事实梳理—证据分析—法律论证—结论建议”的逻辑结构。关于证据材料的编排,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部分律师倾向于将所有证据统一附于文书末尾,以保证格式的整洁美观;然而,团队认为将关键证据直接附于相应观点之后,更有助于办案人员快速建立事实认知。若将所有证据集中置于附件,反而可能因内容庞杂而被忽略。因此,我们建议在论述过程中标注核心证据页码,并对部分需结合上下文理解的证据辅以简要文字说明,以明晰其关联与背景。

  无罪案例二:善用裁量艺术——情节轻微性论证与责任层级的精细化划分

  1、案情回顾

  林某毕业后即在某医药公司上班。入职第二年,因公司投标三千万医药自动化项目,帮本司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标书,且帮串标单位制作标书,参与现场投标并寻找自己的朋友参与现场投标,林某被公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

  2、实务经验分享

  (一)辩护挑战

  1. 行为形式上符合罪状:本案案情相对来说较为简单,犯罪情节也较为轻微,林某确实存在“围标”“陪标”行为;

  2. 政策环境不利:时值全国合规不起诉政策紧缩、全省串标案件系重点打击对象期间,但林某的诉求为无罪或不起诉;

  3. 当事人身份尴尬:非决策者,但直接参与操作。

  (二)分阶段辩护策略

  1.侦查阶段:聚焦单位犯罪属性与实质危害缺失

  辩护团队在公安侦查初期即介入本案,在第30日对林某申请取保成功。之后辩护团队在公安阶段多次申请撤销案件,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但公安阶段并未成功撤案。

  2.审查起诉阶段:推动责任分层与不起诉适用

  到检察院阶段,笔者团队再行努力:

  (1)强化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项下,林某可能被认定为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而无罪,检方存在一定压力。

  (2)与其被动接受检方意见,不如自行划分本案人员责任阶梯模型,供检方参考。

  在辩护人划分的第三级阶梯中,林某及其朋友系基层员工,仅负责执行,是“清澈愚蠢”的两位大学生,并建议对其不予起诉。大学生形象看似无用,实则不然。

  (3)寻找辅助证据,主要证明设备状况及林某品质状况,如多家大型医院采用该集成设备的情况、案涉设备品牌的国际排名、林某在校期间申请的技术专利、获得的奖励、案涉设备目前的运行情况等。

  (4)刑事案件应与承办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而非仅通过线上方式交流。面谈能更充分、细致地呈现案件背景的复杂性,便于直观说明相关法律与事实问题,有利于深化理解、避免误判。

  (5)辩护人团队多次指出,若本案不当扩大追责范围,可能产生“打击面过宽”的结果。这不仅可能对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商业信誉造成不必要的冲击,也可能波及众多并未直接参与、仅履行职务的员工,影响其职业稳定与家庭生计。

  后经多方努力,在上报市检审批后,区检最终对林某及其朋友不予起诉。

  无罪案例三:理清法律边界——主观故意的排除与损失要件的证伪

  1、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商铺代持人,应商铺实际控制人王某请求,张某作为贷款人,向某银行贷款1000余万,用途系支付货款,以代持商铺作为抵押,所获款项由王某使用。贷款过程中,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导致抵押金额虚高,后因银行内部廉政稽查,本案被牵出。经了解:代持商铺的首付款系借款,且贷款到手后,王某用贷款优先偿还了借款;张某未参与评估过程;贷款资金未流经张某账户;目前而言,银行未产生实际损失,但实际的借款人王某经济状况极其不佳,部分还款系由张某垫付;另外,张某在此过程中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案发后,张某被指控涉嫌骗取贷款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2、实务经验分享

  (一)法律适用争议

  辩护团队多次、反复会见张某,全面了解案情。重点明确张某在贷款过程中的具体角色、职责范围;其对“虚假评估报告”的认知程度;其对“过桥资金”的知晓程度和认知(是否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融资操作);其签字行为的性质(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核)。同时根据张某的陈述,收集客观证据:尽量收集能证明王某持续向张某转款、由张某还款的记录,以证明截至目前“无实际损失”的证据。同时,尽可能明确贷款审批过程中各方的职责分工,以厘清责任。

  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辩护人需考虑法律适用问题。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接下来,辩护团队需解决以下问题:

  1.签署空白合同是否构成“欺骗手段”?

  侦查机关可能认为张某签署空白合同,放任王某填写虚假内容,属于“间接故意”。但团队认为:空白合同的风险需结合“签署时的主观状态”判断。若张某系受王某明确指示(如“我来填内容,你帮我签个字”),且王某隐瞒了评估虚高的事实,张某因信任王某而签署,则其无“放任”的故意。

  2.未参与评估是否影响“明知”的认定?

  侦查机关可能认为张某作为商铺代持人,明确知道商铺购买价格,亦清楚该商铺的首付款系借款,应当知道评估价值虚高,该商铺理论上是不可能申请得到1000余万的贷款,属于“应知”。但团队认为:评估系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独立行为,系王某自行找的第三方机构伪造评估结果,张某未参与评估过程(无证据证明其与评估机构串通),无法知晓商铺评估虚高,且当时王某多次告知张某,该商铺在核心位置,升值空间很大;王某作为实际权利人,也未向张某披露评估情况,张某对虚高无“明知或应知”的可能。

  3.银行未逾期是否影响“重大损失”的认定?

  侦查机关可能认为:即使目前未逾期,从王某客观情况来看,仍很有可能无法偿还,有现实危险性。但团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22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银行未逾期意味着“风险未转化为实际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核心要件(若银行最终收回贷款,更不应认定为犯罪)。即使逾期,在抵押物未处置之前,亦不能确认损失。

  (二)确认辩护思路

  (三)本案细节可视化陈列

  部分案件处理中,案情往往错综复杂,涉及大量细节,如证据、时间线与人物关系。面对庞杂的案件细节,律师可以通过制作可视化图表——例如时间轴、关系导图或证据链图——来系统梳理事实脉络。此举不仅能帮助律师及侦查机关厘清逻辑、定位焦点,也能在庭审中有效呈现关键事实,强化辩护策略的条理性与说服力。本案即如此,故辩护团队制作思维导图,作为附件,以便侦查机关快速捕捉事实。

  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及积极沟通,公安机关对张某骗取贷款罪一案给予撤案处理,对其终止侦查。

  无罪案例四:摆脱事实困境——言词证据的瓦解与证据体系解构

  1、案情回顾

  周某被指控于十几年前参与一起持械斗殴事件,致一人重伤二级。案发时未立案,十年后因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重启侦查。周某始终否认其参与其中,且无任何物证、监控录像、通讯记录或伤情鉴定直接指向其本人。公安指控核心依赖同案犯的言词供述,且与周某本人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该案虽历时较久,但周某在此期间多次犯罪,追诉时效未经过。

  2、实务经验分享

  (一)获取信息—深度会见当事人

  侦查阶段律师虽无法阅卷,但可以深度、无限次会见当事人。笔者团队将当事人作为最重要的信息源,通过反复、多角度的询问,作出了一份详尽的《当事人陈述笔录》,笔录记录“发生了什么”“发生了什么无法证实”“谁的证言可能矛盾”“关键物证为何缺失”“控方可能忽略的事实”等。

  另外,笔者团队还引导周某还原了整个事件的背景和人物关系:斗殴双方背景、争斗起因、事发地点环境、关键人物(如流传的或实际的加害人)、事后谈判及赔偿结果等。就此,笔者团队对案件有了立体认知,不仅能发现矛盾点,还能理解/猜测指认人背后的动机(如推卸责任、急于立功等)。

  (二)分析法律事实——在获取的信息上分析法律事实

  辩护人不能仅仅听取当事人的简单陈述,律师的判断应超越当事人陈述,即通过会见所得信息,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事实。

  1. 时间久远导致证据湮灭:案发地为郊外山坡,无有效监控覆盖,即使有监控,时过境迁大概率不复存在;本案几乎不可能提取到物证(刀具、血迹等)或找到可靠的现场痕迹。

  2. 言词证据高度依赖:全案仅有受害人的鉴定报告,无其他客观证据支撑,定罪将建立在“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口供基础上。即同案犯或所谓“目击者”的指认,与周某本人辩解之间的直接对抗。

  3. 记忆偏差与供述可信度问题:证人/同案犯时隔十几年作证,细节模糊,存在合理怀疑空间。

  4. 司法惯性风险:部分办案人员倾向于“有人指认即有事实”,忽视证据链条完整性要求。且办案人员曾告知若周某如实供述,将有机会为其取保候审,否则还是要继续关押。

  (三)辩护策略确认——瓦解言词证据

  瓦解控方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并构建己方辩解的合理性则成为本案的辩护核心。本案言词证据存在的固有缺陷:

  1. 时间导致的记忆偏差:十几年前的事件,证人对细节(如参与人数、动作、地点)的记忆必然模糊,甚至可能混淆事实(比如将“围观”记为“参与”)。

  2. 同案犯的自利性:同案犯的供述往往带有“甩锅”或“邀功”的动机(比如为争取从轻处罚而指认他人),其证言的客观性极低。

  3. 无客观证据印证:没有刀具、血迹、监控等物证,无法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证人说“被告人持刀砍人”,但无刀具鉴定支持,该证言即为“孤证”。

  (四)辩护意见的可视化

  律师的思考必须转化为能影响办案人员的材料。故团队多次向承办人员提交了《关于建议对周某终止侦查的法律意见书》:

  后笔者团队为周某申请了取保候审,案件历经近一年侦查无果,最终对周某终止侦查。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部分案件中,或许辩护人对事实的判断已经超越了当事人的陈述,但在当事人未认罪前或辩护人未阅卷前,切忌劝说当事人认罪或要求当事人把未告知侦查机关的情况告知律师,此行为可能导致信任基础破裂。

  结语:

  四起案件虽案由不同、时间跨度各异,但其成功背后存在共同逻辑:

  1. 精准定位案件死穴:每案均存在一个或多个致命缺陷,或证据不足,或主观无故意,或无实质危害,或政策可借力。辩护的首要任务是发现并放大这一缺陷。

  2.构建可视化+专业化辩护材料:法律意见书不应是泛泛而谈,而应包含证据清单、图表分析、类案检索、政策文件等,形成可读、可信、可采的论证体系。

  3.把握司法政策的窗口期:从“合规不起诉”到“少捕慎押”,再到“服务民营经济”,政策导向为轻罪、边缘罪名的非罪化处理提供了空间,辩护律师需具备政策敏感度。

  4.角色定位升级——从对抗到协商:现代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对抗,更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说服与风险化解。与办案人员建立专业互信,是实现程序性终结的重要前提。

  5. 技术辩护与职业担当并重:在坚持法律技术辩护的同时,关注当事人命运、家庭影响与社会评价,有勇气坚持无罪辩护,体现律师的职业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