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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书 •「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丨以九篇二十七章的执业心经授业企业合规的日课

发布日期:2021-07-0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重磅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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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做好合规管理,从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是大势所趋,从企业自身发展的微观层面,则是一门管理必修课,它不但可以帮助企业止损,还可以帮助企业创利。今天与屏幕前的诸位师友推荐的这本《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新著,根据娄秋琴律师十几年在法律界的实战经验和与企业打交道的切身体验,对一个企业从“设立”到“终结”全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和分析,并提出合规管理的策略和方法,帮助企业防控并化解最致命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和企业家保驾护航。本书共9篇,27章,每篇为三章,第一章为风险提示;第二章为风险分析,阐述了每个风险的主体范围、行为界限和追诉标准,从人、事、度三个视角进行剖析;第三章是刑事合规。

吴汉东 陈玮 赵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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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如果从字面来看,合规的英文表述是compliance,是指遵循规定的意思,这里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国际层面的公约条例;既包括社会层面的行业规则、商业惯例及商业道德,也包括企业层面的内部规章和制度。但这样的理解还是过于形式化,因为任何人都应当遵纪守法,企业也不例外,如果在这个层面上谈合规意义不大。目前各界所探讨的企业合规,主要是指企业合规管理,它本质上是一种企业治理机制,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监督、控制和管理,主动防止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使企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建立企业合规制度,不仅是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还逐渐成为国家的一种监管手段,因为这不但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家治理。因为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任何国家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作为人、财、物的集合,有着周密的组织体系,尤其是当企业发展到上万名员工,几十家甚至几百家分支机构时,与外部各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其内部不加强自我管控,为了追逐利益绞尽脑汁地进行违法犯罪,国家根本无力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管,因为企业很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非常隐蔽,又有强大的组织体系进行掩护,对国家监管和执法都是巨大的挑战,也容易成为国家治理的难题。因此,为了激发企业在内部进行自我监管的动力,国家通常采取建立以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经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但我国目前对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鉴于企业合规涉及企业经营过程的各个方面,不但跨学科跨领域跨专业,还需要将法律与业务相融合,需要软件和硬件相配合,需要自上而下的文化引领,因此企业要建立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由于不合规容易引发各类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中,刑事处罚是最严重甚至可能是“致命”的风险,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能面临高额的罚金,相关人员可能丧失自由乃至生命,并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企业商誉和个人声誉都将面临巨大的损害。因此,企业即使不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也应当以防范刑事风险为切入点,做好刑事合规。由于刑法属于后盾法,刑事风险通常是因为各种不合规行为的累积和质变而导致的,所以要防范刑事风险,通常也需要把前置的其他不合规风险也纳入考察范围。因此,做好刑事合规,不但可以直接防止和控制犯罪行为,还可以提前识别和控制各种可能引发刑法评价的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违规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合规是企业管理的必修课。

  从全球视野来看,企业合规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为了配合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开展而产生的。美国在1977年制定了全球范围内首个反腐专门法律《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并推动和促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了《反贿赂公约》以及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之后英国在2011年通过了《反贿赂法》,规定了商业组织未能预防贿赂罪,将预防贿赂规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国在2016年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这些反腐败法,确立了着眼于防范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合规机制,将企业合规计划的建立作为是否起诉、是否定罪或者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有利于推动国际社会反腐尤其是企业反腐的深入发展。鉴于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取得的成效,合规管理体系也逐渐渗入更广泛的领域,如出口管制、数据合规、反洗钱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积极探索企业合规立法。

  我国在近几年开始兴起对企业合规的探讨,掀起了构建企业合规制度的浪潮,起初的动力是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经营或者上市,它们不但被要求遵守公司所在国、经营所在国和业务所在国的法律,还要求遵守相关国际公约。这引起了我国企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社会各界开始意识到合规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社会治理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成为我国推进合规管理机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随后,国家发改委会同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这一系列的举动,意味着我国开始了企业合规的推行之路,有人因此将2018年称为中国企业的合规元年。其实在2018年之前,中国金融行业早已率先开展合规管理,原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颁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原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已失效),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颁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这些文件试图通过强制合规、合规报告、合规评估、合规监管等措施,来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对那些未按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或者在建立合规体系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甚至还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这些行政手段对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这些强制合规的要求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和中央企业中,适用范围有限,且主要规定在行政规章甚至法律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制度中,法律位阶低,强制力不足,加上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可以落地的实操性,很难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推动。很多企业为了迎合国家的要求虽然被动建立了合规制度,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有效地执行,与合规制度建立的初衷相去甚远。

  为了使企业从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合规”转为“我要合规”,我国正在不断探索合规激励机制。在行政监管环节,我国已经开始以合规换取宽大行政处罚的制度和实践。例如,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涉嫌行政违法企业的申请与其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终止调查执法程序,但前提条件是涉嫌行政违法的企业要提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方案,将企业合规引入行政和解过程中,发挥了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作用。又如,根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员工的贿赂行为应当视为“经营者”公司的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公司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该项规定引入了严格责任制度,根据该项制度,在员工存在贿赂行为的情况下,公司要免除法律责任,就必须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员工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要激活这样的条款,也需要引入企业合规,只要企业能证明自己已经建立并有效执行了反商业贿赂的合规计划,就可以以此抗辩。除了行政监管激励机制外,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积极探索刑法激励机制。相比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如果将建立完善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减轻责任甚至出罪的事由或者暂缓起诉的事由,在定罪或者量刑上给予激励,可能更有利于推动企业构建合规体系。这种刑法激励机制在海外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6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2021年3月8日,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写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透露,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2021年将扩大范围,拟扩至10个省份约上百家检察院。2021年3月18日,企业合规师正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得到国家认可。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国际社会的经验还是从国内现状来看,不管是从理论的支持还是司法的践行,“要我做合规”在外界环境因素的驱动下,大家已经达成广泛共识,推进合规制度建设已是大势所趋,中国企业应当顺势而为,提前做好应对和准备,这样才能尽早享受改革的红利。此外,就企业自身而言,还要尽早扭转合规建设是单向的成本支出,不能创造价值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合规制度虽然无法直接创造商业价值,但良好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事前预防、事中识别、事后应对不合规产生风险,避免因不合规而遭受处罚或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沼,从而减少因不合规遭受的损失,间接创造了商业价值。与此同时,合规建设还可以彰显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实力,有利于吸引人才,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也可以为企业直接创造价值。因此,企业不但要被动合规,更要主动合规。

  我国目前正处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不但要借鉴其他国家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更要立足本国国情,结合中国的企业文化、社会环境、经济水平、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现状等方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但一项制度从构想到落地生根,需要一个过程。当下至少应当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合规理念问题。因为理念是行动的指引,不树立合规理念,再好的制度也不可能推行。企业具有逐利的天性,难免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企业要防范和控制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合规风险,就应当树立全员合规的理念,倡导建立合规文化,强调合法合规经营,使合规贯穿于决策、投资、经营、管理、监控各个环节。如果没有树立良好的合规理念,即使企业迫于行政压力起草了一堆的合规文件,做到了表面上和形式上的合规,但由于缺乏合规理念的指引,这些合规文件很难真正贯彻落实,无法做到实质上的合规。

  其次是人才储备问题。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离不开人才建设。不管是设计合规计划,还是识别合规风险,或是应对合规危机,都需要合规人才。而企业合规又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的前沿课题,不但要懂法律还要懂业务,这样才能根据业务情况设置合理的合规计划,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指引业务合规发展。此外,企业合规还涉及多个法学学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由此可见,合规人才还必须是复合型人才,这在我国企业人才培养体系中还是非常欠缺的,需要加大合规人才的培养。如果欠缺合规人才,就无法组建合格的合规团队,也就无法有效地设计和运行合规计划,做好合规管理。目前理论界正在如火如荼地研究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提倡将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作为行政监管或刑法激励机制的因素,给予企业以合规换取宽大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机会,吸引和督促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作为对理论研究的回应,目前一些检察机关也在试行合规不起诉制度,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即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由合规监管人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这里的合规监管人,也应当是合规人才,要有能力识别企业合规计划是否完善和是否有效,并且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合规计划。只有这样,合规监管人才能做到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可见,如果欠缺合规人才,合规激励机制也很难贯彻落实。目前企业合规师刚刚被纳入国家认可的职业范围,未来需要继续出台关于企业合规官的职业指引和职业培训,培养这方面的合规人才,需要一个过程。

  再次是理论基础问题。目前理论界探讨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尤其是以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或者从轻量刑事由时,与《刑法》中单位犯罪责任理论密切相关,涉及企业到底是因为自己的罪过而承担自我责任,还是因为其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连带或者转嫁责任。这个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单位犯罪论的关键。如果认为企业属于法律上的拟制人格,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意识和行为,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承担以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前提的刑事责任,其受罚是为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代位责任或者说是员工转嫁的责任,那么就不可能通过出罪或者量刑激励来刺激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因为企业不管如何进行合规建设,都无法摆脱因为其员工的违法行为而承担代位责任或者员工转嫁责任的厄运。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需要将企业犯罪责任的研究重心从代位责任转移到企业自身责任上来,承认企业犯罪与其自身不完善的企业管理体制或者存在缺陷的企业组织结构有关,其受罚不是代员工受罚,而是因为其管理体制或组织结构诱发、容忍甚至激励员工违法犯罪故而受罚。如果企业构建了明确、有效的合规计划,即使企业员工实施了违法行为,企业也可以无须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企业可以将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作为抗辩的理由。但目前这样的理论尚未达成广泛的共识,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

  最后是解决立法修改和衔接的问题。在行政监管方面,目前关于合规的法律文件较多,且存在多头管理、新旧并存、彼此重叠、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很多企业无所适从或者疲于应付,严重降低了合规机制建立的效率。因此,要推行强制合规制度,应当尽快完善目前的合规立法,整合现有合规文件,提高立法的位阶,使其具有更强的法律强制力。在刑事监管方面,目前很多检察机关在试点合规不起诉制度,并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模式,该模式在理论上虽然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调整,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引入企业合规机制,容易与现行公诉制度发生不兼容、不衔接的问题。考虑到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刚刚开始推行,不少检察机关只是发布了相关的改革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尚未出现大量典型性的合规不起诉案例,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跟踪观察才能评估效果,只有通过不断试错,淘汰不合理的制度,才能使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脱颖而出。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试点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是针对已经涉嫌犯罪的企业,通过设定考验期,责令聘请合规监管人,监控合规进展情况,然后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国家通过这种程序上的设计来推动和激励涉案企业构建合规体系。这样不但可以将涉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还可以预防涉案企业再犯罪。但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只是针对涉案企业,更大的价值在于激励更多的未涉案企业提前做好合规管理,用以提高国家综合治理能力。我们知道不合规可能会引发民事赔偿的风险、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及刑事处罚的风险。相比之下,刑事风险是最严重的。企业一旦构成犯罪,不但要对企业判处罚金,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还要对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使其丧失自由乃至生命,给企业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一方面,如果企业作为犯罪单位被起诉或者被宣告有罪,经营资格可能被剥夺,即使未被剥夺,其社会声誉也将大大降低,无法在市场上继续生存下去;

  ·另一方面,就中国企业而言,尤其是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企业的创始人及核心团队密切相关,一旦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成员触碰刑事风险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继续经营,企业一般也很难存活下去。

  很多企业家总是认为刑事风险离自己和企业很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引发刑事风险。但实践中大量存在企业家主观上没有犯罪意识,但却引发刑事风险的案例。因此,以防范刑事风险为目的的刑事合规是企业的当务之急,也是企业管理的必修课。

  刑法的制裁手段最严厉,被称为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或者保障法,遵守刑法的规定也被认为是一切行为最后的底线。就像刑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样,刑事法律风险也涵盖和涉猎企业经营的各方各面。从企业的设立开始到最后的清算破产,从劳动用工到人员治理,从融资到投资,从产品质量管理到知识产权管理,从财务管理到市场运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模块,如果没有守住刑法的底线,都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在各界的广泛呼吁下,刑事合规成为这几年热门的探讨话题,对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也基本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如何才能做好刑事合规,理论和实践都尚无直接的经验,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所处行业不同,都可能导致合规计划具体内容的不同。

  一般说来,企业合规计划通常要包含以下五大要素:

  ·一是行为准则,即把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外部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具体的特点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使所有员工能够遵照执行,成为员工行为的准则和指南,这是企业合规体系的核心。要防控刑事风险,则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的环节和模块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详尽的行为准则要求,针对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生产环节,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是合规组织,因为合规计划要想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有较为成熟的合规组织,包括设立合规委员会或合规部门,设置合规师,配备合规专员,提供充足的资源,并保障合规风险报告渠道的顺畅,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保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合规官或合规专员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为了防范刑事风险,在合规官或合规专员的配备方面,要挑选具有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才能更好地预防、识别、应对刑事风险。

  ·三是合规防范,即针对合规风险采取预防性措施,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的调查和报告,合规培训、教育和沟通,而要防范刑事合规风险,必须要有刑事合规风险意识,要清楚地知道哪些人,哪些行为以及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就会产生风险。只有清楚地知道风险的界限,才能识别和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才能知道如何对刑事合规风险进行尽职调查,才能制定和实施降低刑事合规风险的措施,才能设计刑事合规的培训内容和方案,才能对员工进行持续的刑事合规的指导,帮助其了解处理刑事合规风险的方法和经验,解答有关刑事合规风险的疑问和难题。

  ·四是合规监控,即通过审计、监察、处理投诉等办法实时监督和控制企业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如果监控缺乏刑事合规意识,就无法识别潜在的刑事风险,比如,通过审计发现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相关主体认为只是普通劳动纠纷,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后仍不积极整改最终引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五是合规应对,即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对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缺陷进行补救和完善。在掌握企业各类犯罪的主体范围、行为界限和追诉标准后,能够有效地识别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员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划清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对于企业构成犯罪的,看能否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补救,如及时转变商业模式,积极补缴国家税款或者弥补损失等,以此降低甚至消除刑事法律风险。

  鉴于目前理论界对企业合规的概念、价值、标准、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在中国的本土化等问题作了较多的阐述和研究,司法界对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试点,并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本书对这些内容没有展开详尽的论述,而是根据笔者自己多年在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的执业经验,根据笔者多年与大量企业和企业家打交道所获悉的信息,针对企业设立、劳动用工、人员治理、税务管理、融资、市场运作、质量管理、知识产权、清算破产九大板块,全面系统地总结和梳理了企业和企业家可能面临的常见的刑事风险,并针对每一个风险详尽阐述了主体范围、行为界限以及追诉标准,从人、事、度三个维度对这些刑事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告知企业和企业家应当如何进行刑事合规管理,以识别和防范相应的刑事风险。当然,囿于篇幅所限和企业情况不同,这里的刑事合规只能谈一些共性的和原则性的措施,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合规计划,通过大数据分析、法律法规梳理、业务模式分析、风险调查等手段,量体裁衣式地提供合规解决方案,而不能是一种大而全的模式。笔者在近16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大量企业犯罪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虽然也取得了近十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但也深感企业和企业家合规意识的严重不足,由于合规意识的不足,辛辛苦苦经营了二十多年的企业最终走向了末路;由于合规意识的不足,白手起家驰骋于商场的商界精英最终身陷囹圄;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感到无比的惋惜和痛心,无数次产生如果能够在刑事案件启动之前介入也许能避免悲剧发生的想法,于是在十几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本书,希冀为企业和企业界人士提供一本刑事合规的指南,帮助企业和企业界人士树立底线意识,确定红线边界,识别刑事法律风险,并通过刑事合规这种内控机制,防范企业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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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

以九篇二十七章的执业心经

教会你企业合规的日课如何做

  第一篇:把好企业设立关,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仍应注意防范虚假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风险,迈好扬帆启航的第一步;

  第二篇:劳动用工莫小视,每个企业都存在劳动用工问题,很多行为不再只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诸如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危险作业都已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第三篇:人员治理最关键,因为任何企业的运作都离不开人,如果人员治理得当,企业可以得到快速发展,如果管理不当甚至出现巨大漏洞,则可能滋生贪腐渎职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毁灭;

  第四篇:税务管理风险大,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容易在税务方面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做好缴税和发票管理方面的合规有利于企业平稳度过重灾区;

  第五篇:企业融资有讲究,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融资是必要手段,但是应该有节制和掌握方法,避免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第六篇:市场运作要得当,企业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应当利用信息、合同、宣传、经营等手段助企业一臂之力,而不应触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第七篇:产品质量关天下,产品质量不但关系企业的生产与发展,还关乎社会的安全与秩序,质量管理不合格,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第八篇:知识产权要重视,不但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陷入侵权和犯罪风险,还要采取措施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永葆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九篇:清算破产须谨慎,破产和清算虽然是企业终结的方式,但也要做到有始有终,避免因虚假破产或妨害清算而陷入刑事危机。

  第一篇 把好企业设立关——迈好扬帆启航第一步

  第一章 企业设立中的风险提示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中的风险分析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风险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风险

  第三章 企业设立中的刑事合规

  一、审查申请设立的公司性质

  二、掌握哪些主体容易引发风险

  三、自查容易引发风险的行为

  四、评估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

  五、了解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 劳动用工莫小视——不发工资引牢狱之灾

  第一章 劳动用工中的风险提示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三、强迫劳动罪

  四、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二章 劳动用工中的风险分析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风险

  三、强迫劳动的风险

  四、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风险

  第三章 劳动用工中的刑事合规

  一、把好招聘录用关

  二、把好薪酬管理关

  三、用工方式要得当

  四、安全规程要重视

  第三篇 人员治理最关键——警惕企业的贪官污吏

  第一章 人员治理中的风险提示

  一、侵占类犯罪

  二、挪用类犯罪

  三、受贿类犯罪

  四、行贿类犯罪

  五、背信类犯罪

  六、渎职类犯罪

  七、瓜分类犯罪

  八、其他类犯罪

  第二章 人员治理中的风险分析

  第一节 侵占类犯罪的风险

  一、职务侵占的风险

  二、贪污的风险

  第二节 挪用类犯罪的风险

  一、挪用资金的风险

  二、挪用公款的风险

  第三节 受贿类犯罪的风险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风险

  二、受贿的风险

  三、单位受贿的风险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风险

  第四节 行贿类犯罪的风险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风险

  二、行贿的风险

  三、单位行贿的风险

  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风险

  五、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风险

  六、对单位行贿的风险

  第五节 背信类犯罪的风险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风险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风险

  第六节 渎职类犯罪的风险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的风险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风险

  第七节 瓜分类犯罪的风险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风险

  二、私分国有资产的风险

  第八节 其他类犯罪的风险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风险

  二、隐瞒境外存款的风险

  第三章 人员治理中的刑事合规

  一、树立企业廉洁和忠诚文化

  二、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治理结构

  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

  四、制定员工行为规范手册

  五、组织员工培训

  六、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

  七、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

  八、积极应对刑事合规危机

  第四篇 税务管理风险大——平稳度过企业重灾区

  第一章 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提示

  一、缴税类犯罪

  二、发票类犯罪

  第二章 税务管理中的风险分析

  第一节 缴税类犯罪的风险

  一、逃税的风险

  二、抗税的风险

  三、逃避追缴欠税的风险

  四、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第二节 发票类犯罪的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风险

  二、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风险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风险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七、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风险

  八、非法出售发票的风险

  九、非法购买、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十、持有伪造的发票的风险

  第三章 税务管理中的刑事合规

  一、形成良好的企业税务文化

  二、完善企业相关组织架构

  三、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

  四、制定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制度

  第五篇 企业融资有讲究——策划要有节制和方法

  第一章 企业融资中的风险提示

  一、证券融资类犯罪

  二、贷款融资类犯罪

  三、募集融资类犯罪

  第二章 企业融资中的风险分析

  第一节 证券融资类犯罪的风险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风险

  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

  第二节 贷款融资类犯罪的风险

  一、贷款诈骗的风险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风险

  三、高利转贷的风险

  第三节 募集融资类犯罪的风险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二、集资诈骗的风险

  第三章 企业融资中的刑事合规

  一、证券融资中的刑事合规

  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合规

  三、募集融资中的刑事合规

  第六篇 市场运作要得当——助企业发展一臂之力

  第一章 市场运作中的风险提示

  一、信息类犯罪

  二、合同类犯罪

  三、宣传类犯罪

  四、经营类犯罪

  第二章 市场运作中的风险分析

  第一节 信息类犯罪的风险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售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风险

  第二节 合同类犯罪的风险

  一、合同诈骗的风险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风险

  第三节 宣传类犯罪的风险

  一、虚假广告的风险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风险

  第四节 经营类犯罪的风险

  一、非法经营的风险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风险

  三、强迫交易的风险

  四、串通投标的风险

  第三章 市场运作中的刑事合规

  一、依法收集信息,合规开展业务

  二、认真签署合同,防止骗和被骗

  三、善于运用广告,避免虚假宣传

  四、正当评价对手,尊重他人商誉

  五、合法运作经营,注意方式手段

  第七篇 产品质量关天下——避免害人害己害企业

  第一章 质量管理中的风险提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妨害药品管理罪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章 质量管理中的风险分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风险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风险

  三、妨害药品管理的风险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的风险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风险

  六、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风险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风险

  第三章 产品质量管理中的刑事合规

  一、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和以质取胜的理念

  二、掌握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体系

  五、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第八篇 知识产权要重视——永葆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一章 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风险提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风险分析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风险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风险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风险

  四、假冒专利的风险

  五、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风险

  七、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风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刑事合规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四、重视刑事追诉和防范刑事风险

  第九篇 清算破产须谨慎——要让企业有始又有终

  第一章 清算破产中的风险提示

  一、妨害清算罪

  二、虚假破产罪

  第二章 清算破产中的风险分析

  一、妨害清算的风险

  二、虚假破产的风险

  第三章 清算破产中的刑事合规

  一、普通清算中的合规管理

  二、破产清算中的合规要求

  娄秋琴专访文章

  预防胜于治疗(代后记)

  (详细目次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律师简介

  娄秋琴,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和诉讼法学博士。专注于金融、公司、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曾代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及十起无罪辩护成功等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出版《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刑事诉讼律师基础实务》《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等八本著作,发表论文近二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