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亮点
全面审查案件,精准确定指控“软肋”和证据“硬伤”;严格把握犯罪构成,合理制定辩护思路、搭建辩护框架;根据案件进程及辩护需要,先后三轮提交新证据并申请调取证据,督促办案机关注意证据缺陷;从“情理法融合”的角度加强沟通并有效说服检察官,促使辩护意见被采纳。
01案情简介
2019年前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承建某房地产项目而与章某某(控告人)合作,二人分别出资数十万元设立Y劳务公司(其中刘某某的股份由他人代持)用于走账,并共同与挂靠的H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出资和相应权益。施工期间,刘、章二人均陆续向涉案项目投入资金。2022年项目完工后,刘、章二人就利润分配一事发生争执,且协商未果。刘某某遂向法院分别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和“合伙合同纠纷之诉”,主张其股东身份及项目应得利润。此后,章某某以Y劳务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刘某某在项目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500余万元。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对刘某某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侦查机关查明,刘某某任Y劳务公司项目现场财务负责人,负责工地上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费用支出工作,并全权掌管公司一般账户;期间,刘某某在未经公司老板章某某的允许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发放农民工工资表和伪造工地购买材料、项目费用等三联单据的形式将Y劳务公司300多万元资金据为己有。侦查机关以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2争议焦点
1.“空壳公司”下混同的股东投资及项目收益是否具备公司财产属性;
2.基于股东、项目合伙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确信,可否认定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基于财务管理现状,能否认定刘某某实施了伪造财务凭证并骗取资金的客观行为;
4.刑民交叉背景下,已败诉且生效的关联案件民事裁判是否足以影响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认定。
03争议问题及辩护要点
针对本案存在的争议问题,辩护人着眼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入手,先后三次向检察机关提交新证据,同时申请调取证据,并提交了两份共计16000余字的法律意见。主要辩护要点如下:
1犯罪对象之辩:“空壳公司”账户资金与个人资金完全混同,难以认定其具有公司财产属性
辩护人提出,Y劳务公司实质上是由章、刘二人共同控制下的“空壳公司”,是为了建设涉案项目用来走账、结算和分配利润的工具,该情况也符合海南房地产行业中小企业老板运作项目的一般模式。财务资料显示,章、刘二人分别将个人资金注入公司的基本户和一般户;二人也分别在上述账户中以“备用金”形式支取了大量资金;二人的个人账户之间也有互相转账;刘某某从公司一般户及章某某个人账户中转来的资金,均能提供证据证实用于项目所需。据此,辩护人提出,Y劳务公司虽经依法注册登记,但其名下资金财产与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是完全混同的,根本无法厘清,也无法审计鉴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的规定,应否定Y劳务公司具有的独立法人资格,涉案资金实际上属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及项目回报。因此,本案认定涉案资金系“公司财产”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存疑的。
2主观故意之辩:刘某某自始认为自己系公司股东、项目合伙人,当然否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侦查机关按照章某某报案所称事实,认定刘某某是涉案项目的“现场财务负责人”;而刘某某自始至终认为其是Y劳务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与章某某一起合伙(合作)开发涉案项目,并确实在该项目中投入了185万余元。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之前,刘某某作为原告在两家法院分别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和“合伙合同纠纷之诉”,其诉讼请求完全能够证实其关于自己是“隐名股东”及“项目合伙人”的内心确信。据此,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关于上述双重身份的内心确信是自始存在的,绝非在刑事案件中有意辩解;且刘某某作为项目实际投资人,当然具有支配公司及项目款项并获得收益、回报的权利。因此,本案认定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存疑的。
3客观行为之辩:刘某某使用涉案资金符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其保留并提供的“三联单”足以否定伪造财务凭证并骗取资金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材料,特别是辩方提交的新证据,辩护人从三个层面详细论证了刘某某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1)经详细比对章、刘二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支出和使用资金,章某某明显是同意并知情的,其所作陈述具有虚假性;(2)以伪造工资表的形式冲抵备用金,是公司资金使用的常态,章某某冲抵的金额更多,也印证了Y劳务公司就是章、刘二人用来走账、结算和分配利润的工具的辩护观点;(3)为避税而使用三联单内部作账,符合股东事先约定,虽然章某某否认,但刘某某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供的三联单凭证,足以证实其支取备用金的实际去向及用途,且金额高达400多万元,而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及补充侦查中不予查明,也不作为检材提交审计鉴定。因此,基于Y劳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现状,本案无法认定刘某某实施了伪造财务凭证并骗取单位资金的客观行为。
4核心辩点:关联案件生效民事裁判对本案的影响
本案刑事立案之前,刘某某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经两级法院审理,其关于持有Y劳务公司50%股权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而刘某某提起“合伙合同纠纷之诉”经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二审后,最终也以败诉告终。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合伙合同纠纷之诉”仍处于发回重审及二审的过程中。鉴于刑事审查的犯罪事实与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确有直接关联,辩护人也特别注意到承办检察官在有意等待该案的生效判决。因此,辩护人在提交的第二份法律意见中,用大量篇幅详细阐述了两宗民事案件的裁判观点及评析、对本案的影响及采信原则。其中特别提出:(1)民事审判更加注重“谁主张、谁举证”及“证据优势原则”,由法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能否支持作出判断,而不过于追求客观事实的认定;比较而言,刑事案件的审查则更侧重于证据的严格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并通过该原则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防止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误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本案审查过程中,应杜绝因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就得出被告一方相应抗辩成立的结论,法院民事判决刘某某败诉,是因其举证不力,但这并不代表其主张的事实客观上不存在。刘某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和项目合伙人身份、有无支配资金及收益权利、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应严格遵照刑事审查程序及“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等原则,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此外,在与检察官交换意见的过程中,辩护人还结合案件起因及背景、侦查机关不当立案及怠于取证、当事人不致“人财两空”等情况,从“情、理、法”的角度建议检察官“严格证据审查标准,坚守刑法谦抑性,敬请办好他人人生”。通过有效说服,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并于审查起诉最后一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刘某某在羁押8个多月后被依法释放。
律师简介
张海军律师,大成海口办公室合伙人、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海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四级高级检察官,曾从事反贪污贿赂侦查、公诉等工作十三年,侦办、审查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件。从事律师职业五年,已办理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等案件百余件,为诸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罪轻的辩护效果。
主要业务领域: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与申诉;刑民交叉及企业合规风险防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