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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君、金尘 | 揭开3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无罪辩护的神秘面纱

发布日期:2022-05-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重大刑事法律风险之一,不仅影响公司的存续发展,更关乎企业家的人身自由。自2014年以来,国税总局、最高院、最高检等机构发布了诸多公告、复函、意见、案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性产生了重要影响。近些年,此类案件处于法律认知的转型期,因此各地各级法院对于类似案件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和处理方式。

  本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转型期的缩影之一,也是极为难得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创办的公司主要从事水上油品运输业务,在船只数量有限、运力不足的情况下,运输公司都会根据行业惯例,将承包的油品运输业务分包给个体船东,但个体船东往往无法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

  为解决个体船东无法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难题,王某联系到李某帮忙开票。李某在W市注册了多家公司,均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全额纳税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返点,税负较低。

  经营中,王某的运输公司与李某控制的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李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为运输行业存在大量类似情况,所以王某还作为中间人帮助多家同行公司联系了李某公司开票。李某公司扣除开票费用后,将资金回流汇至受票公司或个体船东。

  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于2016-2019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接受或介绍虚开30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亿多元,税款合计3000余万,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移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打款属于资金回流还是资金代付,是否属于挂靠开票或如实代开?

  2.王某及受票公司有无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王某及受票公司明知购票费用低于税点,是否构成故意骗税?

  3.王某及受票公司的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开票公司获得的税款返点是否属于国家税款损失?

辩护策略

  鉴于团队此前处理过较多类案,均取得无罪、罪轻的良好效果,在此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办案技巧和心法。因此,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判案卷证据,迅速梳理辩护思路,反复讨论辩护策略,从辩方证据、法律规范、类案检索、专家论证、学者理论、刑事政策六大维度入手,成功说服检察院采纳了无罪辩点。

  1.针对争议焦点,形成清晰有力的辩护意见

  (1)案涉代开发票行为属于挂靠或如实代开,并非虚开。

  个体船东与受票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分包运输服务,开票公司收到款项后扣除开票费用,剩余款项无论是汇给受票公司、王某还是船东,最终均流向个体船东。开票公司、受票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票金额与个体船东真实运输服务所涉金额大致相符。开票公司打款资金形式上是回流,实质上是通过受票公司或王某代付给个体船东。据此,我们认为王某及受票公司让开票公司替个体船东开票的行为属于如实代开,并非虚开。又因为挂靠并非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所以王某及受票公司为个体船东找到开票公司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搭设挂靠架构的税务筹划行为。

  (2)王某及受票公司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主观目的。

  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及受票公司联系开票公司代开发票,其目的是为无法开票的个体船东取得与真实交易相符的增值税发票,而非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专票抵扣,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故意。虽然王某及受票公司明知购票费用低于税点,但开票公司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低,这属于利用政策合理避税的范畴。因此,受票公司支付的购票点数具有合理性。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

  (3)案涉代开发票行为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和增值税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税款损失仅限定于增值税损失,而不能扩张解释为其它税费的损失。开票公司代为开票,按照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款。开票公司获得的返点,实际上属于政府财政的奖励,而非增值税的减免或退还,二者性质不同。不能将政府的财政奖励理解为增值税款的损失。事实上,本案的代开行为为本地吸引税源,反而增加了本地税收。退一步说,即使开票公司未如实纳税,王某及受票公司对此也并不知情,无需担责。

  2.搜集辩方证据,证实真实交易

  虽然很多刑事案件并不需要辩护律师举证,但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辩方证据往往具有“化被动为主动”“以攻代守”的关键效果。虚开案件的辩方证据主要用于证实交易真实性,进而证实开票行为属于如实代开或挂靠。本案中,我们让王某和受票公司搜集整理了上游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上游合同、发票上的船号、油品种类数量等信息与卷宗中公司负责人的供述、船东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说明交易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受票公司的此类证据材料可能会杂乱不全,与开票情况也无法完全对应。因此,我们要采取灵活的举证策略。我们通常会先提供少量几笔交易的材料给办案机关。毕竟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辩方只需要提供合理怀疑。如果承办人对此仍有异议,我们再分批整理、少量不断、陆续提供,影响承办人心证,实现举证效果。这一举证策略也帮助我们在深圳某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取得成效,先是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被撤案。

  3.梳理法律规范,阐述历史沿革

  2015年以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税总局三令五申,多次强调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具有骗取增值税故意,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供货方、服务方与开票方不一致,但属于挂靠或如实代开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海量检索类案,形成有质有量的检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等文件出台后,类案检索已成为办案机关的办案要求,也成为律师辩护的重要手段。类案案例是一种更高强度的说理。

  在本案中,面对当地检察院此前的实践惯例,必须通过更多的案例才能扭转其办案惯性。于是,我们检索了海量大数据案例,针对本案运输行业如实代开的案件情况,筛选出数十份无罪的类案案例。其中,既有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也有法院的无罪判决,甚至还有多份再审改判无罪的判决。这些判例不仅有无罪结果,其说理过程也能够分别对应本案的各项具体争议焦点。我们将之整理成册,胶装多份提供给检察官,以便其参考及汇报。事实上,这一类案检索报告确实起到关键作用。

  5.持续提供学者理论和专家论证

  本案罪与非罪的界定更多是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涉及司法理念的转变。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说服检察官,我们搜集了大量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相关理论文章,以及我们此前在类似案件中委托权威学者作出的专家论证意见。比如,周光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限定》、傅忆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陈兴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造剖析》、陈兴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与司法认定》、陈兴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沿革与规范构造》、黄应生《虚开发票罪中“虚开”的正确认定》、姚龙兵《论“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姚龙兵《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等。我们将这些理论文章和论证意见持续提供给检察官,并保持定期沟通交流,取得良好效果。

  6.把握有利政策,保护民营企业,推动刑事合规

  近些年,中央及最高检、最高法不断提出保护民营公司和企业家的政策精神,出台了多份文件及各批次指导案例。其中,2018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公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极为典型。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恰恰是虚开案件领域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的典型案例。此外,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公司刑事合规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直辖市。合规不起诉也成为检察院试点的重要制度。我们向检察官提出,检察院可以对本案作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受票公司合规整改。这样既准确适用法律,又符合保护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司法政策。

办案效果

  2022年4月7日,检察院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涉案企业避免了破产倒闭的后果,涉案人员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该案系W市同类型首例不起诉案件,起到较强的类案指引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税务问题是企业重点刑事风险源之一,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律师可谓重任在肩。办理此类案件,我们不仅要做好证据之辩、法理之析,更要有全局意识和多重思维,做到“大辩护”。我们可以从多维度出发,全面利用证据、法规、案例、学理、论证、政策等有利因素进行辩护和说服。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和检察机关的沟通节奏和策略,张弛有度、潜移默化。

  最后,感谢委托人的信任,真诚为有担当、敢作为的检察机关点赞!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