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案例 | 原野:陆某某涉嫌贷款诈骗案一审变更为轻罪骗取贷款罪

发布日期:2025-06-03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原野

案件亮点
一、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重罪),涉案金额320万元,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为7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坚持轻罪辩护,一审法院以陆某某犯骗取贷款罪(轻罪),参与贷款金额69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上诉期内取保释放)。
二、厘清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公诉机关指控思路,研判陆某某等贷款中介的行为模式,在5名被告人除陆某某以外均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坚持进行轻罪辩护。本案审判阶段历时1年多,历经1次变更起诉,1次补充起诉,10次庭审,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有效、充分的质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陆某某等5名被告人对案涉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3月期间,杨某某、张某某等贷款中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信用贷款广告,目标客户:征信良好、吉林省内户籍、有贷款需要。
杨某某负责联系制作虚假的个人参保证明、公积金证明、收入纳税证明、房产证等证明文件,在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后,由张某某等人带借款人取现,并按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给杨某某提成款(其中包含贷款一年利息6%、银行信贷员好处费3%-7%),其余由张某某等中介和借款人分配。案涉贷款共计45笔,金额共计1168万元,经银行确认,其中13笔贷款无法归还,金额共计320万元。
陆某某与杨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陆某某在杨某某办理贷款过程中,参与商议贷款事宜和发送虚假贷款材料。
公诉机关认定陆某某与杨某某共谋,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下线招揽借款人,对借款人进行包装,从而获得贷款。陆某某无从犯情节并且参与了杨某某办理的全部贷款。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明知杨某某使用虚假贷款资料包装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陆某某以发送虚假贷款资料、带领借款人提取贷款等方式,参与办理三笔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6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等5人构成贷款诈骗罪,经审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陆某某等5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陆某某等5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02争议问题
一、关于被告人陆某某等5人的犯罪事实及造成银行经济损失金额问题。
二、关于被告人陆某某等5人行为定性的问题。
 
03辩护要点
一 构建证明体系论证陆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论证杨某某和陆某某不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能力
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公诉机关以杨某某、陆某某等人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能力,认定其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辩护人分类论证杨某某办理的45笔贷款行为模式相同、主观意图相同,公诉机关的指控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1、以杨某某办理的第1笔贷款作为辩护起点,说明该笔贷款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仅从贷款中获取了事先约定的提成款,证明其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杨某某办理的另外4笔贷款,借款人为杨某某直接客户,均具备归还能力,并按期还款没有欠息,其中一笔已结清。
3、杨某某办理的其余40笔贷款,在申贷手段、主观意图和上5笔相同,杨某某仍按事先约定拿走提成款,剩余钱款其他中介与借款人如何分配其并不知情。
从而得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明知该40名借款人没有归还能力不成立,陆某某作为杨某某女朋友,同样不明知该40名借款人没有归还能力。
(二)论证杨某某和陆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1、案涉借款人有用款需求
案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有的用于资金周转,有的用于日常消费。但无论贷款实际如何使用,均体现借款人有用款需求。正是因为案涉借款人基于其个人情况,无法通过金融机构正规渠道申请取得想要的贷款额度,才会通过微信朋友圈或者亲友介绍等方式找到杨某某等中介人员协助办理贷款,自愿并认可在取得贷款后向中介人员支付提成款。由此看出,案涉借款人和中介人员之间各取所需,互相利用,并非单方将案涉借款人作为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工具。
2、从未说过无需归还借款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杨某某和陆某某二人说过无需借款人归还借款。
3、从未欺骗过案涉借款人
杨某某和陆某某获取的提成款均是事先与借款人约定。
二 向承办法官提交同类案例强化辩护效果
贷款中介涉嫌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的案例较多,实践中判法不尽相同。辩护人向承办法官提交与本案贷款中介行为模式类似、中介提成比例类似的案例,建议承办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统一裁判尺度,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实质上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04案件评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紧扣“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要件,界分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的行为边界,以借款人实际还款情况等客观证据为基础,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同时,依托类案检索与法律规定的结合,最终实现罪名变更与量刑突破。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