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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大成/刑辩案例研讨讲堂:戴金强《简谈以培训为名的诈骗案件的罪与罚》

发布日期:2023-10-31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大成律师网编辑

  2023年10月28日晚,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戴金强律师应邀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授课。该课程是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合作开设的刑辩案例研讨系列课程之一。本次戴金强律师授课的主题是《简谈以培训为名的诈骗案件的罪与罚》。戴金强律师是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首批140名刑事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常州市律师协会评选的首届“优秀刑辨律师”。拥有20年刑事辩护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在本次讲座中,戴金强律师介绍了一个其今年一月份承办的北京某公司以培训为名,公司销售人员用“话术”引诱被害人花钱买证、买课程被控诈骗罪的重大案件。该案涉案人员达到45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3亿余元。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戴金强律师逐步引导同学们对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即:

  1.公司销售人员在出售证书、课程时实施欺诈行为问题;

  2.公司销售人员的话术能否使他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问题;

  3.本案被害人有没有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问题;

  4.行为人(公司)是否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问题;

  5.本案被害人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

  6.用话术欺诈销售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同学们了解了案情和分析过问题后,戴金强律师又着重讲解了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即: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他人由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通过对案情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对照诈骗罪刑法理论上的基本构造,同学们对以培训为名的诈骗案件的罪与罚有了很好的把握。

  当然,针对以培训为名的诈骗类案件往往人数众多的特点,从犯罪的三个特征,即: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应受惩罚性角度考虑,兼顾到刑法谦抑性特性,戴金强律师也认为对组织、策划、指挥的主犯,以及各部门主管及个别骨干成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仅是取得合理工资报酬的一般参与人员,不应扩大化追究刑事责任。毕竟,严刑苛法绝不是社会治理的最好方法。

  

律师简介

  

 

  戴金强律师,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二部(刑事)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