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8日8:50-12:10,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的《律师实务》课程开讲。本次课程的主题是《从无罪案件谈民企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授课律师是大成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济南办公室业务二部(刑事)主任王勇律师,授课对象是法大法律硕士学院学生,上课地点法大研究生院综合图书楼0211室。
一、合同诈骗罪现状
合同诈骗罪在我国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企业经营中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
合同诈骗罪是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但因为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合同欺诈存在着相似之处,所以律师常以涉案情况属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为主要辩护观点而进行无罪辩护。
二、有效辩护路径
王勇律师团队通过对多个合同诈骗罪进行分析,发现其辩护有共性可寻。现结合承办的一个民企合同诈骗罪的无罪案例,通过分享对该案的辩护,提炼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以期待抛砖引玉。
(一)情理法辩护,背景和相关行业知识非常重要
2019年第七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
凡事皆有起因,不能就事论事。我们一般说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等。但一切都离不开案件的背景,从案件背后去发掘,往往会有另外的收获,这种收获有时甚至会改变案件的走向。
合同诈骗往往发生在不同的行业或领域,每个行业、领域涉及的法律和法律关系不同,只有深入了解其交易架构和交易模式,才能有效辩护。
(二)从民事维权能否胜诉的角度进行辩护
基于无罪推定理念和控诉机关掌握大量司法权力的现实,法律赋予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为这种证明确立了最高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不能作出认定。
辩护要有跳出案件看案件的“大辩护”思维。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日常交易中大量存在,相关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有该类纠纷案由,在民事审判领域也认定该类纠纷所涉合同有效,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如果“被害人”民事维权尚且不能胜诉,对于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更难以成立。
(三)从履约能力和是否履约上进行辩护
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非常重要。特别是行为人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及时告知对方止损并防止损失扩大,往往成为出罪的有利条件。
(四)从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进行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原则上必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欺骗行为是否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判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一般经验法则,从交易性质、交易习惯、财产种类、被害人职业、经验、知识等综合判断。
如果交易对方知道真实情况(重要事实),仍然会签订协议并处分财产,则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和选择。
(五)从价值取向和司法导向上进行辩护
对合同关系的处理包括对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全面秉承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以及市场交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司法干预上,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办案人员应尽量减少以事后的、非专业的判断,代替市场主体缔约时的、专业的商业判断。因为市场风险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应是其明知的,正常的风险应由其自担,不能通过刑事司法手段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讲课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收获巨大,感谢王勇律师的精彩讲述,课后会反复琢磨传授的实务经验,提升对案件的思考维度和认知,并谨记对法律、法律执业的敬畏和初心。
律师简介
王勇律师,大成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济南办公室业务二部(刑事)主任、济南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讲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模拟法庭实务课指导老师。执业二十年以来,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