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职业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参与和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实现法制现代化,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分别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承担相应的职责,虽然角色和分工不同,但有着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刑事司法权既包含了实体层面的行使处罚权,也包含了程序层面的刑事追究权,既可以强有力地保护个人权利,也有可能因为过度扩张超越保护个人权利所需要的必要限度而侵犯个人权利,所以刑事司法权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规范行使,遵循法定原则。这里的法定原则,涵括实体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和程序意义上的程序法定两项要求。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从实体层面以立法的方式制约刑事司法权,国家专门机关不能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这样可以保障公民不受国家专门机关任意的定罪和处罚,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维护。但这还远不够,因为国家刑罚权是通过国家追诉行为来实现的,在对被追诉人定罪处罚之前,国家的追诉行为也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国家的追诉行为不被约束,不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如对被追诉人进行任意的逮捕和拘留,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任意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为了获取口供进行刑讯逼供等,同样会严重侵犯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此,除了实体上强调法定性,程序上也要强调法定性。
一般来说,程序法定原则可以通过两种机制来制约国家追诉行为: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 即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限制司法机关的权限和程序,如公、检、法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在互相配合的同时,也相互制约。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即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被追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赋予被追诉人与国家专门机关相抗衡的武器,辩护权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权利之一。
刑事律师进行的辩护活动既包括实体性辩护也包括程序性辩护,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监督刑事司法权的规范行使,以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但辩护与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不是对立关系,辩护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帮助控诉方发现自身工作的盲点,并促进执法规范化,避免职业风险,也有利于裁判者全面、完整地了解案件情况,兼听则明,从而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相对平衡。
作为一位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八余年且在理论方面颇有造诣的资深律师,娄秋琴博士不但关注律师执业技能的提升,今年上半年应辽宁省、湖北省、江西省、青海省、广西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哈尔滨市、徐州市、泰州市、南京市、昆明市、郑州市、商丘市、韶关市、芜湖市、菏泽市、萍乡市、上饶市等省市律协邀请为律师同仁们进行授课培训,还通过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总结关注政法干警规范化建设,应云南省公安厅、辽宁省公安厅、阜新细河区政法委、彰武县法院司法机关邀请进行执法规范化培训。近期,娄秋琴博士还受上饶德兴市、铅山县、广信区等政法委邀请为公检法司等政法干警分享了相关专题讲座。
图/云南省公安厅培训现场
娄秋琴博士以丰富的实践辩护经验为支撑,从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视角入手,提出律师进行辩护的切入点可能就是执法不规范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盲点,对包括立案、取证、强制措施的采取、批捕、起诉和审判,尤其是对强化证据转换、防止证据被污染、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剖析和风险阐释,提出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规范化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生动地讲述了刑事辩护与案件侦办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授课深入浅出,语言通俗易懂,受到各地政法干警的一致好评,还收到公安厅和政法委发来的多封感谢信,肯定了娄秋琴博士的授课对提升业务水平和执法办案水平,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所起的积极促进作用。
图/辽宁省公安厅培训现场
近期各地政法机关发布的通讯:
娄秋琴博士受邀为德兴市政法干警作专题授课(德兴公安局通讯稿和德兴政法委通讯稿)
娄秋琴博士在广信区政法干警执法办案规范化培训班授课:《从程序性辩护视角谈执法规范化建设》(广信区检察院通讯稿和广信区政法委通讯稿)
铅山公安开展《从辩护的视角谈政法干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题讲座(铅山县公安局通讯稿)
律师简介
娄秋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大成丽人刑辩营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和诉讼法学博士、曾办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案、甘肃陈琴琴故意杀人两次被判死缓改判无罪案以及近十起企业家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著有《程序性辩护》《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等10本著作,发表论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