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大成丽人刑辩营案例及经验分享会2024年第五期:《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圆满结束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大成律师网编辑

  大成丽人刑辩营自2017年6月成立起,就致力于推动刑事业务专业化和品牌化建设,开展案例及辩护经验分享会,每月邀请多方嘉宾从不同主题进行分享,彰显女刑辩律师的风采,增强女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女律师的执业技能和综合能力。2024年度以来已经成功举办四期分享会,主题分别为《诉讼型诈骗案件辩护》《电信诈骗类案件辩护》《性侵害案件办理》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均获得了广泛关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本期案例及辩护经验分享会的主题为《走私犯罪案件辩护》。走私犯罪是我国重点领域犯罪,2024年全国海关将围绕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继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坚决有效遏制走私多发高发势头。因此开展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的研讨非常必要。

  2024年5月26日晚,大成丽人刑辩营进行了2024年第五期案例及辩护经验分享会。此次分享会在线上进行,分别邀请了上海、深圳、吉林、广州、哈尔滨、太原六家办公室的律师进行分享,从实体到程序,分享嘉宾们以案析辩,从不同角度共同研讨了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问题。会后,律师同仁纷纷表示这一期的分享会干货满满,收益良多。

  

 

致辞环节

  会议邀请到了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大成丽人刑辩营副主任、长春办公室马丽敏律师致辞。马律师表示,走私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对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经验要求都较为严格。因走私犯罪具有隐蔽性、违法性和高利润性等特点,近年来呈现更加网络化、更加国际化和更加专业化的特点,并从单一领域向多元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所以针对走私犯罪的辩护,对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有着较高要求。在今天的案例分享中,期待各位分享嘉宾以其经办的典型案例为我们带来精彩的分享,相信通过此次案例研讨大家都能有所收获,预祝此次案例讨论会圆满成功!

分享环节

  随后,在大成丽人刑辩营秘书长、大成成都办公室合伙人陈茜律师的主持下,六位分享嘉宾依次进行精彩分享。

  大成国际贸易和海关专业带头人、跨境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理事、制造业行业委员会理事、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展国红律师,结合其海关工作经验,给大家分享了几个重要体会:

  一是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走私犯罪中,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有可能发生在贸易链条的各个环节,辩护人了解国际贸易知识和海关监管方面的规定,能更好地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准确判断。

  二是当走私货物的价格不确定时,辩护人应重点审查价格鉴定报告,包括价格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价格形成时间,与货物进口时间是否一致;若价格有差异,要判断对当事人是否有利,如果对当事人有利,可以提出质疑,并提供市场上同类货物同期价格进行印证,提高辩护意见被采信的机率。

  三是在以推定明知作为主观要件的走私犯罪案件中,重点可放在推定明知的反证证据。辩护人可关注与涉案货物同规格同型号的货物,曾在不同口岸,由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一致。如果发现鉴定结论不一致,辩护人要判断是否能运用于在办案件。如果能,建议辩护人设法让案件承办人理解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往往能对案件起到逆转性作用。

  大成深圳办公室刑事组联合负责人、合伙人、大成丽人刑辩营理事董玉琴律师,通过分享其办理的成功辩护案件,为我们介绍如何通过主观故意的认定,准确把握行为定性,成功改判。

  董律师提出,走私是故意犯罪,故意又分为概括故意和非概括故意。在非概括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运输或者携带的具体物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在其走私的对象中发现了其他物品,则属违背其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志,即为非概括的故意。在非概括的故意中,不能直接以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走私案件中查获到什么物品就定什么罪名。董律师在承办的案件中,以被告人对所走私的物品是毒品不具有概括性故意作为辩护理由,即被告人只是知道其从事了走私行为,但对所走私的物品为违禁品,尤其是毒品持坚决的反对态度,且反对态度的证据较为充分,即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走私毒品罪。该案二审成功改判有期徒刑。

  吉林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吉林办公室赵宏微律师提出,鉴于目前国家没有对走私贵重金属罪涉案克数定罪量刑的准确标准,导致各地实际判决存在较大差异,辩护时可参考两高2014年走私案件司法解释中有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兜底性条款来进行评判,一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等其他非涉税走私罪名之间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关系;二是在此基础上,行为人走私黄金出境,同时符合两罪犯罪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辩护时需注意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行为应当指出口,而进口贵重金属则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无论出口还是进口,均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广州办公室合伙人苏妍娴律师结合其经办过的案例,向大家介绍了珠三角地区常见的水客通关走私、旅行社代购走私、水上走私、绕关走私以及跨境电商“化整为零”直邮走私等走私犯罪类型。苏律师指出,受粤港澳地区独特的人文经济因素影响,且珠三角地区水网密布,水域发达,珠三角地区走私案件所涉的走私货物品类复杂、犯罪手段千奇百怪,作为辩护人,需要掌握案涉走私物品在法律上的基本分类知识,了解走私犯罪链条所涉的每一个主体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理解海关监管的核心要义,熟悉走私案件的侦查程序,同时要善于利用程序问题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

  大成刑委会委员、大成哈尔滨办公室刑事组成员樊晓丹律师,分享了寻找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突破口的三个要点:一是紧盯关键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揭示数据背后的模式和逻辑。二是核查税务计核证明书,熟悉相关税法规定,遵循“行为实施时为主、案发时为辅”的原则进行税率计算,即税率在行为实施时和案发时有变动的,应以行为实施时的税率为基准。三是供述与经验法则相结合,结合行业经验、社会常识和法律实践,分析当事人供述的合理性,推导符合常识和逻辑的结论,有助于在法庭上说服法官。

  大成刑委会委员、太原办公室冯超璟律师结合自身经办案例及经典案例,分别从内陆走私犯罪的无罪和罪轻辩点展开论述,包括针对仅违反行政规定,未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可以进行无罪辩护;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目的的情形,以及未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的情形,可以进行无罪辩护;针对长期性、持续性的内陆走私犯罪,可通过对涉案数量及涉案金额核减的角度进行罪轻辩护;针对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的情形,可以进行罪轻辩护等等。

总结环节

  会议最后,由大成丽人刑辩营理事、广州办公室梁敏瑜律师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梁律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表示由衷感谢,并表示此次会议质量很高,各位嘉宾多维度提炼走私犯罪的特征和辩护要点,给了大家很多启发。从地域维度上,分享内容涵盖了沿海和内陆走私的不同类型以及对应的辩护策略;从辩护维度上,分享内容涵盖了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从品类维度上,分享内容涵盖了不同品类的走私物品以及物品性质对行为定性的影响;从经验维度上,分享内容涵盖了海关办案经验和辩护办案经验,全方位多角位展现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的宝贵经验。

  最后,梁律师表示,非常荣幸作为大成丽人刑辩营理事承办此次线上分享会。此次分享会是在嘉宾的无私分享、听众的积极参与、领导和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举行的。期待大成丽人刑辩营在娄秋琴主任的带领下越办越好,未来为大家提供更多展示、交流、合作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