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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丽人刑辩营案例及经验分享会2024年第十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圆满结束

发布日期:2024-10-31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大成律师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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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加大力度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随着传销活动的日益猖獗,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具体的司法解释。

  本次案例分享会的主题就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展开了精彩的讨论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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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丽敏律师

  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丽人营副主任马丽敏律师分享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的发展态势及辩护策略。首先,马律师从传销罪的概况及相关背景入手,指出传销罪的犯罪态势已经由传统型的传销,正逐渐移植到网络上的新型传销犯罪。针对传销罪的辩护策略,马律师谈到应从传销罪的定罪及量刑两大方面入手,包括对传销组织的认定、犯罪主体的认定、厘清直销与传销的区别、降低涉案金额等辩护策略,逐步厘清了辩护人在传销罪相关案件中的主体思路。最后,马律师希望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改进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必将取得显著成效,我国的经济社会也会朝着更加稳健和健康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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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玮昱律师

  吉林邦赢律师事务所陆玮昱主任,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层级认定相关事宜。从法律规定展开,涵盖层级认定条件、组织者认定类型等。指出司法实践复杂,不同案件存在差异。辩护策略包括罪与非罪之辩,如一般层级参加者符合特定情形不担责并举例;性质之辩,区分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本罪,从多方面阐述区别;证据审查,强调从人员名单等查证相关证据。最后期望随着法治建设推进和法律理解深入,未来处理相关案件能更准确认定层级关系和人员责任,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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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瑜律师

  大成南宁办公室卢瑜律师从新型传销模式特点切入,指出其在定罪量刑有难点,如罪与非罪确定、与他罪区分及各地量刑不均。辩护策略从程序和证据两方面着手,程序上关注电子数据程序合法性,证据上包括探讨有货(服务)型传销真实交易及价值认定、审查电子数据层级关系认定依据、理解犯罪金额标准。借此厘清辩护思路,卢律师希望未来处理此类案件能实现定罪准确、量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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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悦佳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长春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李悦佳律师从公诉人的角度深入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特征及定性要点。主张辩护人要站在不同的维度上,对案件透彻分析、论述,从而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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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红梅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红梅律师分享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的重点关注问题》。邓律师首先介绍了传销的行政法和刑法规制,指出传销首先由行政法来规范,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传销犯罪属于行政犯。其次,邓律师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的典型案例——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介绍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特征:(一)仅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二)“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三)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四)组织结构上具有等级性。第三,邓律师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竞合问题。最后,邓律师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预防与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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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佟圣玲律师

  大成刑委会理事佟圣玲律师以案说法,以自己曾经办理过的组织、领导传销案浅析该类犯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佟律师认为看似相同的类案,案件事实及情节却各有不同,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能够抓住这些不同,案件的结果就会天差地别。这就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要注重细节、吃透立法目的及立法宗旨。佟律师承办的组织、领导传销案就是从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切入,深刻论述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简单粗暴以司法解释的条条框框评价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在同类案件同类型被告人被定罪的不利情况下,佟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的胜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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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丽芳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单丽芳律师作为本次分享会的主持人,在会议最后表示,吉林办公室能够承办本次会议非常荣幸,对各位分享嘉宾的精彩分享再次表示感谢,祝愿丽人营活动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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