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是法律的基石,经济合同是交易的载体。随着交易模式日趋复杂以及交易中信息不对等甚至欺诈频发,合同双方已经不再满足于以民事手段维权,合同诈骗罪的控告与辩护相生相伴。因此,刑辩律师更应加深对合同诈骗罪的实务交流。此次线上案例分享会特地邀请了北京、西安、广州、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六个地区的律师参与,各位律师结合她们亲办案件,从不同角度解读合同诈骗罪。
李敏律师
在大成南京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大成丽人刑辩营理事李敏律师的主持下,六位分享嘉宾依次进行精彩分享。
赵叶红律师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大成西安办公室董事局董事赵叶红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辩护、控告均是刑辩律师优质案源,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明显无罪案件被羁押需要警惕证据偏差,注意收集客观证据破解不利言词证据;合同诈骗罪容易出现案外因素影响,有效辩护需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
邓文娟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秘书长、大成丽人刑辩营理事邓文娟律师分享了交易主体因存在多重法律关系而引发的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经验,认为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定性,首先需要以查清的事实作为基础支撑。在查清事实这一环节,针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辩护人不可拘泥于此,需要从“整体分析”“具体分析”两个层面系统梳理出交易主体的主要法律关系,同时结合在案证据,从犯罪构成要素、刑事证明标准等多维度论证行为定性,最终取得无罪结果。
贾小玉律师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贾小玉律师以长租公寓企业的模式为例讨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长租公寓企业通过从房东处高价收房,并按月支付收益(租金),又将房屋低价出租给租客,同时约定租金为半年付或者一年付。这类模式形成一定的资金池,具有较大的刑事风险,很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需要从长租公寓企业这类模式是非法占有财物还是为了抢占市场,企业发展前景如何是否具备后续履约能力、是否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与行为、爆雷之后的做法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已经爆雷的长租公寓企业,司法机关不能贸然将其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梁敏瑜律师
大成广州办公室执业律师、大成刑辩丽人营理事、广州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委员梁敏瑜律师以“如何从大宗商品贸易特性破除合同诈骗的指控”为题,分享了律师对行业特性和交易背景的深入了解,对准确适用法律和有效辩护的重要性。梁律师介绍了大宗商品贸易特性,包括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因素、现货和期货交易逻辑、期货的性质和功能、大宗商品贸易商运营模式等,结合亲办案件和指导案例,阐述如何根据贸易特性,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分析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破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从而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马小萍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小萍律师分享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两罪的构成要件有重合之处,区别亦较为显著,从逻辑的角度讲,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从法学的角度讲,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简单从5个方面来分析二者的区别1、从行为方式;2、从侵害法益;3、从行为发生领域;4、从犯罪的主体不同;5、从犯罪数额影响量刑方面。马律师谈到自己曾经办理过合同诈骗及普通诈骗案件共计六起。其中二起案件判决结果是缓刑。重点分享了其中一起案件由诈骗罪成功变更为合同诈骗罪。最后特别强调,无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最关键的点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陈雨诗律师
大成南京办公室执业律师陈雨诗分享了因附合作条件的借贷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辩护经验。结合现行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和两高发布的典型无罪案例中体现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路径,分享合同诈骗案件中通过多方面调查取证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思路。主要调查方向:从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合同相对方没有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产;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拖延还款的真实原因等方面进行调查。
会议最后,李敏律师表示十分感谢来自各地六位女丽人的精彩分享,也很荣幸作为本次案例分享的主持人,感谢大成刑辩丽人营这个平台让更多人知道每个女丽人都在各自的领域闪闪发光,也希望以后大家多多参加丽人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