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2日、12月7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李红新分别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北京校区为法律硕士班同学带来了一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法律实务课程,授课主题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沿革及法律适用》。
李红新律师作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超过25年,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以其专业的视角,为北师大的学子们深入解读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立法亮点,同时结合刑事律师的实务经验,以案释法,剖析类案的辩护角度,旨在提升学生法治素养,增强对反有组织犯罪的理解和认识。
课程伊始,李红新律师引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的指示,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和最基本的发展环境,然而黑恶势力的存在,长期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社会现实、法治建设的双重需求上阐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立法背景:历史沿革与扫黑除恶
(一)历次严打:法治进程中的坚实步伐
李红新律师首先回顾了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历史沿革。从历次严打行动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机制与措施。他强调,历次严打行动不仅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更为后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和法律基础。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雷霆行动,净化社会风气
李红新律师详细阐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目标及成果。他提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专项斗争,我国成功打掉了一大批黑恶势力团伙,有效净化了社会风气,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制:从司法解释到专门立法
李红新律师回顾了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制历程。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标准,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规定的完善,再到2021年《反有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实现了从司法解释到专门立法的历史性跨越。
二、全面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亮点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李律师重点讲解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立法亮点与突破。他指出,这部法律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5.涉案财产处置与“打财断血”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在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时,李红新律师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详细讲解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这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并对“组织、领导”、“参加、积极参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等法律条文规定,通过法律解释和案例剖析进行了细致解读。他强调,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严格遵循这四个特征的标准,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李红新律师还详细解读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与外延。他指出,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同时,该法律还将有组织犯罪的外延扩展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李红新律师通过案例提出了三个主要差异:首先,在组织特征上,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壮大,具有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及其他成员等多个层级;而恶势力犯罪集团则要求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且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其次,在经济特征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而恶势力犯罪集团则没有关于经济特征方面的明确要求。最后,在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不特定多人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而恶势力犯罪集团则尚不足以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其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仅是局部和低程度的。
四、典型案例解析:以案说法,深化理解
为深化同学们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理解,李红新律师还精选了多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同学们更加直观地理解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和特征,同时以其实务办案经验引导大家思考如何以辩护律师的角度构建辩护思路。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典型表现
通过对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两案的解读,一方面展示了黑、恶势力在实务当中的具体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区分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不同特征。
(二)涉黑案件辩护思路
在涉黑案件辩护思路方面,李红新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多起涉黑案件经验,分别从涉案组织和涉案个人两种情况进行深入探讨。
对于涉案组织的辩护,分别从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入阐述,充分启发学生法治意识。
1.组织特征方面:
(1)未形成稳定的组织严密、等级明显、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
(2)组织呈现松散性,临时性特征,成员之间无规约、无组织纪律、无控制属性,犯罪核心成员及外围成员均不固定。
2.经济特征方面:
(1)仅支付组织成员几十元到几百元好处不等,完全达不到豢养组织成员的程度。亦未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事实。
(2)无证据证实主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不能证实其将部分或全部收入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3.行为特征方面:
大部分犯罪行为均是基于被害人欠款不还而引发,行为对象特定,行为特征不明显。
4.危害性特征方面:
(1)犯罪地点较为分散,该组织在某一区域或行业内尚未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2)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与特定人员有关,也未造成人身重大损伤,尚未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严重程度。
对于涉案个人的辩护,李红新律师提出,即便涉案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该行为人并没有参与该组织的辩护思路:
(1)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工作,虽然在客观上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固定的报酬。
(2)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作用较小,并且没有加入组织,未认定为组织成员。
在课程最后,李红新律师分享了其办理的涉黑案件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与北师大的学子们深入交流、讲解,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分析,分享办案思路和辩护角度。他强调,在辩护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同时,要注重收集和运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五、结语: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通过本次课程的学习,北师大的同学们反响热烈。同学们不仅对《反有组织犯罪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学习到了实践中刑事辩护的思路和角度,深受启发。
李红新律师表达了自己的期望:课程短暂而法治之路任重道远,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学子,不仅要学好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更要积极投身到法治实践中去,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简介
李红新律师具有高级律师职称,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中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刑事部主任,也是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李红新律师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过多起省部级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全国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