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务监管的日益严格和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持续推进,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重点罪名涉及的商事、金融领域的税务风险大幅增加,涉税犯罪势必成为维护金融、税收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聚焦点。这对律师处理涉税刑事案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还需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需求。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反映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社会经济和税收制度改革新进展的高度关注。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也积极响应,于2024年12月23日晚举办了第十期“刑辩风云谈”活动。本期活动以“涉税刑事案件律师实务”为主题,召集了五位资深刑辩律师对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框架、司法实践及辩护策略等进行深入剖析。经过此次研讨,与会律师们深化了对涉税刑事案件的认知,进一步掌握了处理此类案件所必需的核心技能。这些宝贵的知识与经验,将成为各位律师未来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重要助力。
主持开场
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慕律师担任本期活动主持人。在介绍主讲嘉宾、与谈嘉宾后,何慕律师为参会同仁介绍了本次活动的背景及意义。他提到,在司法实践中,涉税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涉税犯罪的手法日益复杂多变,另一方面,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如何在实务中准确理解涉税犯罪的难点、疑点,成为摆在每一位律师面前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大成刑委会作为业内知名的刑事法律专业组织,秉持着“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宗旨,围绕“涉税刑事案件律师实务”这一主题展开交流研讨,希望能够借此机会,为各位同仁办理涉税刑事案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主题分享
大成刑委会理事、涉税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峰律师作为首讲嘉宾,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践发展与争议问题》这一主题进行了精彩分享。王峰律师开篇即点明骗取出口退税罪值得理论与实务界深入探讨的两大原因:其一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涉税犯罪中占据个罪优势,其二是相关理论研究尚不完善,导致实践应用争议频发。随后,王峰律师阐述了出口退税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概念,并通过对“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条款的对比分析,结合典型案例,详尽揭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四种典型手段,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票买汇”行为、“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及变换商品类别骗取高退税等。针对涉税犯罪全链条严惩的新态势,王峰律师提出了律师辩护的四大策略:首先明确骗税的“欺诈性”本质;其次,从退税款分配、报酬合理性、公司注意义务履行情况及企业防骗税制度等多个维度,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再次,严格验证交易的真实性;最后,准确评估“买单配票”行为是否真正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以此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此外,王峰律师还指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罪等罪名之间的罪数关系错综复杂,税务机关制作的行政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认定亦存在诸多争议。这些问题均需法律界与税务部门携手并进,不断探索完善,确保行政法、民法与刑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税法生态体系。
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南京办公室董事局董事、高级合伙人顾明君律师以案释法,结合一起医药销售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虚开案件出罪辩护的八大独特视角。这些视角不仅为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提供了多元化的切入点,更是借助具体案例的剖析,分享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顾律师指出:在交易架构方面,要摘掉有色眼镜,客观看待交易的实质和合理性,不应仅凭表面现象就认定其存在违法性。对于真实交易,即使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况,也属于合法行为,不应简单地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性。在关联交易问题上,可疑的交易并不等于构成犯罪的嫌疑,需要深入分析交易背景和目的。对于挂靠开票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企业无奈之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实代开行为,如果企业没有骗取税款的动机和目的,不应简单地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获得政府奖励是企业合法经营的结果,不应与骗取国家税款混为一谈。行政机关对交易的认定,也不能直接替代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司法机关应独立进行审查,严格区分法律界限。在司法政策方面,律师应善于运用政策导向,打出一套有效的辩护组合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顾律师的分享为涉税刑事案件的整体辩护开辟了新的视野和思路,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要多维度、多视角、多层级地展开辩护,反复而不重复地发表辩护意见,使得辩护更加精准、有效。
与谈环节
主题分享结束后,交流会进入到与谈环节。
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佛山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余晓东律师结合最新涉税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浅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罪核心要素和出罪辩护要点。其谈到不论涉案主体有无真实交易,首先需考虑主观上是否以骗税为目的、客观上有无造成税款损失。司法实务中已经逐渐形成“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识,新涉税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也将“税款损失”明确为“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则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对于存在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形,可以分为“挂靠”和“代开”两种模式。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虚构交易主体的代开行为,只要业务属于依法可以抵扣税款的业务,也同样具有出罪空间。余律师还提到了最新涉税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从宽情节,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
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镇江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华军律师就如何做好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华律师指出在证据辩护层面需要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点:首先,他强调不能仅凭三流(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不一致就轻易认定为“虚开”,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指示交付等特殊情形,并审查资金流转的合理性;其次,在上下游交易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认定构成闭环虚开,要通过查阅购销合同、财务凭证、货运单据等关键证据确认交易的真实性。此外,华律师提醒同行们要重视对税务文书及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认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必要时可通过行政救济程序撤销相关行政文书,促使司法机关摆脱对税务文书的过度依赖。在定性之辩层面,华律师针对“有货代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华律师认为,只要行为人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那么这类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针对王峰律师在分享中提到的单位犯罪问题,华律师也给出了明确的建议。他指出,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分析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判断其是否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纵容等五种重要作用。这对于确定责任主体、量刑责任以及提出有效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
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东莞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李雪仪律师从自身经办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出发,向与会律师传授了推翻骗取出口退税罪中主观“明知”的几点技巧。一是通过可视化的关系图向检察官充分阐述当事人并非犯意的发起者,也非整个犯罪链条的主导者、组织者;二是整理出当事人公司办理业务的流程图,提出公司除案涉业务外没有存在其他骗税的情况,同时结合在案证据,详细分析当事人公司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已尽审核义务;三是整理出在案证据中,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中对当事人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指证;四是向检察院提出多个补充侦查的建议,如建议向出口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调取案涉退税的函调以及我方当事人的回函,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公司在发现异常后的及时处理方式;建议向出口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调取当事人公司历年其他同类业务的,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从未因涉税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理等等。李律师总结到,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原2002年《骗税司法解释》中“四自三不见”构成骗税罪的规定,将骗取出口退税罪回归共同犯罪理论,确保一些外贸企业不构成犯罪,或者提供帮助行为的外贸企业构成从犯而非主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辩护空间。
结 语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充分研讨,本次“涉税刑事案件律师实务”专题活动圆满结束。何慕律师总结表示每位嘉宾的发言都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内容全面、逻辑清晰,不仅分享了许多成功的案例和实用的技巧,还深刻总结并提炼出了自己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辩护思路。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就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得到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同时,大成刑委会也将持续关注涉税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加强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涉税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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