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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昆明分所办“刑事诉讼法修改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6月9日,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办,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大成昆明分所会议室举办。近50位法律人齐聚一堂,就《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内容及修改意见进行了探讨。

  会上,10余位嘉宾进行发言,对草案修改的内容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呼吁全体法律人高度重视本次刑诉法修改,积极将具有实践意义的修改意见建议传递给立法机关,真正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图为研讨会现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刑委会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运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顾问、大成刑委会名誉主任、大成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翟建等全国知名的刑辩律师应邀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朱春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彬,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王嘉毅,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志刚,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蒋蕾主任等云南司法机关的嘉宾应邀出席了研讨会;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厦门分所合伙人许兴文律师,大成刑委会理事、云南省优秀律师、大成昆明分所高级合伙人宋云苍律师及昆明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仁、政法干警等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图为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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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由大成昆明分所高级顾问,曾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及云南省十佳公诉人荣誉的王珏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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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中国区董事、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昆明分所主任马巍在致辞中表示,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专业化,律师专业化分工会越来越细分,市场需求也越来越紧迫。如果不走专业化道路,律师的服务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全覆盖,法律服务专业化和市场专业需求会越来越匹配。律师专业化是永恒追求,不管组织结构如何改变,市场会越来越大,本次研讨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相信对同行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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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纷纷就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谈到,这次修法主要目的有三个:一个是与《监察法》衔接,二是把认罪认罚的制度写到法律条文中,三是缺席审判。但在目前草案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立法技术不甚专业等,这在实践中会引发很多问题。研讨中,韩嘉毅律师就刑诉法修改中认罪认罚制度作主旨发言,并提出六方面的意见建议。他倡导各位嘉宾从各自角度,把对草案修改建议的声音传达给立法者,让立法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在实践中更有操作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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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朱春莉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认为目前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已经明确,但草案中对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外,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界定不准确,建议将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

  ◆二是监察委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的拘留环节,检察机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准逮捕环节,退回补充侦查中的期限问题等的衔接上存在许多问题,从实践角度来看,应当增加办案时间。

  ◆三是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因为云南不是试点地区,没有启动相应工作,只有理论方面探讨,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启动阶段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它介于一般程序和速裁程序之间,希望《刑事诉讼法》做出明确规定,让司法实践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

  ◆第四,对于缺席审判,希望立法考虑扩大适用范围,尤其是对于跨国毒品犯罪也应当实行缺席审判制度。在现实中,这些案件抓到的嫌犯大多是马仔,即便主犯很明确,也基本无法抓获并追缴其财产,如果对毒品犯罪案件也适用缺席审判,可以很好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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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王嘉毅对认罪认罚制度提出了质疑:

  ●第一,对于草案规定侦查机关应该在侦查阶段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但是如何把握告知的度,侦查机关难以把握。

  ●第二,希望对认罪认罚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刑法分则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纳入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的范围,要于法有据,强化实操性。比如,是否应当达到基本犯罪事实查清,或是否应当限定在法定刑五年或三年以下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

  ●第三,草案从司法实务上来说,有重大突破和实践意义,但部分条款的修订上用词不够专业,层级不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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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志刚谈到:总体看,草案中很多表述概念非常大,面非常宽,范围很不明确。同时,因为监察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相关部门侦查人员已经全部整体转隶,如今,草案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交由检察机关侦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重建侦查队伍,检察机关将面临巨大挑战和侦查人员短缺的问题。同时,草案在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范围划分上,认罪认罚范围界定等方面非常笼统,遇到特殊案件可操作性比较差。最后,杨志刚检察长强调,草案中提到的值班律师制度非常好,不仅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援助,被害人同样需要值班律师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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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蒋蕾主任表示,提出认罪认罚制度实际操作方面还需要完善相关规定,因为当侦查人员告知认罪认罚的可能结果时,分寸很难把握,存在威胁和引诱的嫌疑。规定认罪认罚制度,一定程度打消了侦查人员的顾虑,案件侦查由供到证,更符合案件真实情况,节约司法成本。但认罪认罚不能程序化,无法让当事人认识到认罪认罚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就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公检法三方应该有认罪认罚程序的分工,让嫌疑人真正感受到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告诉公检法三方案件事实,对于缓解社会矛盾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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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彬表示,刑诉法修正草案有三个目的:切合监察法出台,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加大对贪腐案件的处罚。他对草案的基本原则精神持赞同态度,但草案中监察法内容和刑诉法衔接不太够,并存在对一些重要问题采取回避和模糊化处理的情况。

  ◎第一,认罪认罚规定在刑诉法中不妥当,其中的认罪是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对罪名的认可,案件中地位和作用的认可。在认罚方面,只要触犯刑法,这些内容属于实体内容不是程序内容,因此应当由刑法规定而不是刑诉法规定。

  ◎第二,派驻值班律师,不仅仅要提供便利,更要解决阅卷权的问题。所以,建议增加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另外,一名辩护人不能为同案两名嫌疑人辩护,如果值班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不可避免就要接触多名同案嫌疑人,如何防控串供风险该需要思考。

  ◎第三,对于办案期限时间减少,目的在于减少案件积压,但又可能因为案子太多、时间期限过紧导致案件办不完等情况的出现。

  ◎第四,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和建议的规定不妥,法院应当同时考虑控方和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和建议。

  ◎第五,草案中缺席审判送达方式限制为一种,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建议参考民事中的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确保缺席审判能够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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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厦门办公室合伙人许兴文律师表示,厦门是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城市之一,在实践中,从宽的程度不好把握,从轻处罚也不明确,存在非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对不起诉、缓刑适用等竞合的问题。另外,针对缺席审判制度,律师何时介入,草案没有提及,个人建议是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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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顾问、大成刑事专业委会名誉主任、大成上海分所刑事部主任翟建律师,通过案例,阐述了审判机关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下进行判罚的存在的问题,对草案中存在认罪认罚制度概念界定不明确,立法技术不专业和层次混乱等问题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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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在研讨会的总结发言中指出,这次研讨会是他近期参加的刑诉法修改研讨中,质量最高的一次,并对参会司法人员的崇高和无私情怀表示了肯定。并指出,这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出台匆忙草率,内容不全面,不规范。在草案中,认罪认罚和与监察法的衔接都是反腐内容,因为监察法出台时间不长,新观点没有吸收,老问题没有解决,修法应当要考虑得全面一点。同时,认罪认罚制度才试行了一年,经验还未得到全面总结。草案中的速裁程序,节省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等方面都有利处,但也有衔接性,实操性方面的问题。希望法律人能共同呼吁,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不同渠道将好的修改意见建议传递给立法机关,共同推动法治进步。

(以上发言内容根据研讨会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