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第14期大成刑辩专业化公益宣讲活动在沈阳绽放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汇聚专业,关注前沿。

公益分享,协同发展。

大成刑辩人专业化公益宣讲再添新足迹!

  近年来,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刑民、刑民行交叉的复杂案件中“罪”与“非罪”问题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探讨。

  为深入研究及准确适用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刑事业务专业化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高刑事法律业务水平,7月28日,由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沈阳市律师协会、大成律师事务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刑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高峰论坛暨大成刑辩专业化宣传团第十四期公益宣讲活动”在沈阳成功召开,无数专业观点在这里精彩绽放。

  活动汇聚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法学会等理论与实务界的嘉宾,以及来自全国各地大成办公室的精英名律们,形象地彰显了“高峰论坛”的含金量。此外,论坛以专业定位与前沿话题吸引了近600名业内外来宾到场的关注。

盛会启幕

  在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薇主持下,本次论坛正式拉开帷幕。

一 、致辞环节

  01、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原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沈阳市律师协会高级顾问、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杨佩正在致词中表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相互交叉的案件日益常见,在这样的背景下,论坛举办可谓恰逢其时、意义深远。刑事司法实践应当也必须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实践问题,发挥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是这次高峰论坛的意义所在。”

  0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局董事、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隽感言:

  在大成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上,刑辩专业可谓大成发展的重要标志,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业务部门制度化的专业发展就是从刑事部开始的。在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和全国各地办公室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从专业部门到专业委员会设立刑辩学院,再到宣讲团先后在全国开展的公益宣讲,这推动了整个大成专业化的发展。

  03、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学报主编邢志人:

  本次论坛主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尽管民刑交叉、刑行交叉、民行交叉含义还存在着争论,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问题是真实且普遍存在的。这是源于一个案件事实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与其他的案件事实存在密切关联,显然这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因此,期待与会嘉宾丰富的经验和学识可以碰撞出现更多的火花,给予我们更多的启迪。

  0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已成功举办了14期公益宣讲活动。关注的话题从最初为什么要走专业化、怎么走专业化、做刑事能不能吃饱肚子,到能不能为社会做出专业贡献等不断延伸,受众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今天的刑民行交叉案件问题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有很多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更新的需求,研究它更深层次的刑民行互相的关系,以及如何互相转化、怎样更好的转化,在三者并存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处理原则,并从而使之上升到政策和法律的层面,将是我们研究的更大成果,也是我们对法治成果做出的贡献。

二 、宣讲环节

  01、开幕式后,论坛火速进入大家翘首以待的宣讲环节。而第一位宣讲嘉宾的出现,本身就代表了大成刑辩人的专业化水准,引得现场来宾阵阵赞叹。他就是兼具“中国十大刑事辩护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等殊荣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顾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建。

  翟建律师以《社会危害性:刑民交叉案件的纽结》为题展开了论述,重点关注“刑民交叉是什么样的问题”和“刑民交叉的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两大焦点内容。他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或者分析,尤其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结论的案件。

  而刑民交叉问题则是由某些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他感言:“社会危害性在立法上有绝对的意义,而在司法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02、随后,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执法监督支队支队长史磊以《刑民交叉问题对公安经侦工作的影响及相关工作建议》为题进行宣讲。

  她认为,当前刑民交叉问题主要存在于法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将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刑事案件处理的停滞导致民事审判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混淆纠纷与犯罪,干扰办案侦办;同一法律事实关系公检法认识不一等。

  为此,她建议:应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认定标准,为执法实践提供必要参考依据,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配合机制和案件办理联动平台,提升三方会商办案效率。同时,要加强公检法机关人员业务培训,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案解惑、以案释法,要运用不同部门法的关联思维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

  03、伴随热烈的掌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公诉部门检察业务专家宋泽厚以检察工作实践的角度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的宣讲。

  他对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认定、特征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合同诈骗罪的“故意”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解读了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重点把握的三个方面,以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他认为,司法实践中有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不宜按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理。并详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规则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方法。

  04、紧接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姜阳以《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为题带给与会来宾更多的思考。

  他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从“关于交叉的提法问题”和“衔接点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和几个重要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着重分析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在衔接案件选点上的原则问题、保护法益的比较选择,以及社会危害性是选择衔接点根本的观点。

  他认为,应该用民法的物权、债权理论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并用民法的规定确定连环诈骗案中的被害人。

  05、宣讲现场,精彩一浪高过一浪。被喻为“学者型律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娄秋琴以《证券期货犯罪的刑行交叉问题》的小切口,为与会来宾带来了大视野。

  她将关注的目光聚焦在了“行刑交叉案件”上,在她看来,行政法与刑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相比于私法范畴内的民法和商法,行刑的交叉和衔接问题比刑民方面更加凸显,两类案件之间经常存在互相转换的状况,如在行政执法或者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移送或者刑事案件中出现未达犯罪标准而移送行政处理。

  随后,她从自己办理的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的经验出发,通过对比行政法和刑法中的立案标准、证据种类、证明标准、取证程序,详细解读了证监会认定函等效力,为大家拓展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新思路。

  06、在上午宣讲的最后时刻,来自白山黑水的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于耀武用他一贯儒雅的风格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解决刑民并行冲突的有效途径》精彩内容。

  他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大多是法律事实“牵连型”,基本处理方式应当是“刑民并行”。随后,他从主体冲突、涉案财物冲突、证据冲突、裁判冲突、事实冲突等视角详细分析了其成因和解决方案。

  于耀武律师感言: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老问题,解决“刑民并行”冲突十分必要,这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律师服务效果的要素。

  充实而快乐的时光总是让人备感短暂。转瞬,时钟指向午后13时30分,“刑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高峰论坛暨大成刑辩专业化宣传团第十四期公益宣讲活动”步入了下午的宣讲阶段,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明提纲主持。

  07、下午,第一位出场的重量级嘉宾就用专业生动的表达、鲜活真实的判例将现场的气氛再次推向高潮。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法学博士苗有水。

  在《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问题》主题宣讲中,他以三个案例深入浅出地讲授。获得与会来宾一致点赞。

  08、《刑民交叉案件的业务创新》,这是一个新颖的角度。而把这个思考维度带给大家的是有着“80后青年才俊”之称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马俊律师。

  他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不仅要聚集案件,而是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如何把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进行创新,并从“刑事案件的困境、刑民交叉的案例、刑民交叉的思维创新”三个角度做以分享。

  “在刑民交叉案件背景下,可以通过交叉来扩大收费水平,丰富我们的服务模式”,马俊律师说,“通过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深入挖掘背后的刑事案件风险和刑事辩护资源,梳理出其中的核心法律要点在相关系统内进行推广,其能创造的价值还是很可观的。”

  09、当与会来宾还在回味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业务创新点时,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赵丙贵用东北式的幽默和极具亲和力乡音带来了主题为《经济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探讨》的话题,再次点燃起现场的气氛。

  他为大家带来了三个问题的思考。

  ◎ 第一,为什么我们国家刑法在普通诈骗罪之外,设立了10个经济类诈骗?学界普遍认为是为了要限缩普通诈骗罪在市场交易领域的适用。

  ◎ 第二个问题,怎么限缩?赵丙贵教授提出欺诈程度的概念。他认为,诈骗罪有五构造缺一不可,而且五个构造的认定顺序不能颠倒。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实施什么样的诈骗行为,才能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这是一个欺诈程度问题。

  ◎ 第三个是非法占有目的。在市场交易领域的诈骗罪,除了骗取贷款罪以外,其他9个都是非法占有目的。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中,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不是推定而是认定。在经济领域非法占有目的有特殊性,是每一个刑辩人需要注意的。

  10、东北风,继续吹。只不过,这一次吹的格外清新动人。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薇从主持人华丽转身为宣讲嘉宾,带来了主题为《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的内容。

  她指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一类案件。她从案件处理方式、演变和适用条件三个方面进行精彩讲述。

  “在具体处理民刑交叉关系诉讼时,应当首先考虑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先决关系。在相互之间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前提的诉讼可先行,前提的诉讼当然既可是民事诉讼也可是刑事诉讼”,张薇律师如是说。

  11、一方谈罢我登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原教授、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市皇姑民天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孟昭武与大家畅谈了《合同诈骗罪应当走出的几个误区》。

  他从学术角度全面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存在的误区、主体方面存在的误区,并提出“应当走出和改变只要在合同中虚构事实或者无履行合同能力就是合同诈骗罪的思维模式”的思考角度。

  他认为,只要民商事行为合法一般不存在刑事法调整空间;虽然民商事行为违法也不必然存在刑事违法情形。所以,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细致探讨。

  12、 “终于看到真人了”、“我的司考男神要开讲啦”……最后一位宣讲嘉宾还没有登台,他的迷妹儿们就已经在活动微信群里沸腾起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韩友谊以《经济犯罪中的行政违法前置与民事追债》的经典内容和超快语速,为大家带来不小的震撼。

  他从“经济学对刑法的影响:社会综合利益最大化”、“对社会风险的重新认识与理性容忍”、“从事后惩罚型刑法到事前预防型刑法”多维度解析了行政违法前置的立法原因。

  谈及行政违法前置对构成要件该当的改变,韩友谊律师分享了自己的客观归责理论,提出何种行政违法行为才可以构成要件该当的思考,解析了主观罪过的变化,并重点强调了关于经济犯罪中的民事追偿的重要问题。

三 、互动环节

  至此,全天宣讲环节进入了尾声,所有主讲嘉宾用极致专业引来掌声四起,更让每个来宾收获了丰盈的学术与实践精髓。让人深刻的感受到“高峰论坛”不仅阵容强大,更有紧跟时代发展脉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智慧。

图为互动环节主持人

  既然是高峰,又怎能没有观点往复激起的浪潮。随即,论坛进入了互动交流环节。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原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沈阳市律师协会高级顾问、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杨佩正接过主持人的接力棒。七位互动嘉宾登台,为现场掀起头脑风暴。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他们的核心观点:

  1、姜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关于交叉还是衔接的问题,这值得研究。我想交叉是两个纵横之间的关系,民事和刑事、行政绝不是这种关系,它是纵向关系,它是危害到一定程度,民法调整不了的情况下,才由刑法来调整,行政案件也是一样,他们之间是互相衔接的。说的简单一些,就是违法达到一定程度,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这是有严格的界限。这个界限是有原则来取舍的,我是选择刑法还是选择行政法还是选择民法,不是主观臆断的东西。

  2、赵文安(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我想对青年律师说,在工作中,要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分析,有很多案件都是民刑交叉、刑行交叉、民行交叉甚至是刑民行交叉。另外,还要考虑这几种交叉的情况下,我们在程序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程序对当事人最有利?委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所想要达到的请求或者目的是什么,我们要针对目的要走哪种程序,适用哪个法律。青年律师要对这几种交叉情况进行正确的选择。

  3、马朗(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涉及到刑民行交叉的法律问题,实践中非常普遍,但是处理的标准非常混乱。根本原因,一部分是执法问题,更多的还是立法问题。比如说最近很火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好像源自2015年的一个假药案判例,假药在立法上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刑法直接把假药的认定推给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的认定,其实并不科学,这个案子从2015年爆发,到现在电影的上映,反映的其实既不是刑事司法的问题,也不是刑事立法的问题,而是行政立法的问题。只有把行政立法梳理清楚了,才能解决刑行领域中存在的类似问题。

  4、张春微(大成沈阳办公室合伙人) :作为年轻律师,通过本次论坛我get到了很多知识。在实践处理案件过程当中,我仍然存在很多很多的疑惑,我特别想请教郑城主任。对于诈骗罪的犯罪金额计算时,需要减去被告人返还的部分。实践中还有一个情况,不计算差价而直接计算整体数据。对于这两种情形应该如何界定?

  5、郑城(大成广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回应春微的问题,我的观点是:一是骗取的钱减去原来的差价。第二种情形是公诉人分不清、减不掉,没办法。我的观点是一定要切除。但是,公诉方一般来说会回应这是犯罪的成本不需要分。这也是做这类型民事欺诈或者是刑事诈骗里面的辩点。但是遗憾的是,这类型案子的无罪率还是偏低。

  6、赵丙贵(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在市场交易领域中,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中,刑法解释确实把普通诈骗的基因移到市场交易的欺诈中,是否符合普通诈骗罪是一个前提。除此之外,交易领域还应该有具体的、更加限缩的解释。不至于使普通诈骗罪扩张适用在交易领域中。市场交易领域的诈骗,特别是合同诈骗的时候,一定要胸中充满普通诈骗的基因,用它来审视这个案子,设立交易领域中的内容是为了限缩经济领域的适用。

  7、赵庆杨(大成沈阳办公室合伙人):一个诈骗罪几千万的数额,动辄要么是无期,要么是无罪。其中,要思考的问题有很多,比如:实务中法官是怎么认定的?实施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用现在的眼光去看以前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把这个问题逼到了死角。这时我们可以采用一种很简单的倒推方式,要先民后刑。对于律师来说,民事是有更好的办理方式,而且也可以边打边谈。

四 、闭幕式

  “同是天涯法律人,相逢何必曾相识,我们都是为了共同的法律事业钻研探所,愿在今后的日子里,刑民行交叉案件中的问题能够大法律的倡导下有所突破”在互动环节结束之际,主持人杨佩正道出了所有嘉宾的心声。

  莫道相逢却匆匆,惜别依依情更浓。

  再欢乐的相聚,也终有离别的一刻。大成刑辩专业化宣传团第十四期公益宣讲活动在傍晚时分即将落幕。而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长江在闭幕式中宣布:

  第十五期论坛将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办公室承办!

  大成刑辩人的绵长情谊和公益之心将继续接力相传。

(图为大成沈阳办公室刑事部主任崔平生律师与来自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郑州办公室刑事部主任的李红新律师进行团旗交接。)

  回眸大成刑辩人的公益宣讲活动,从福州始燃,经历14站,足迹遍布全国。让法律专业化的精神如星星之火般燎原。

  每次论坛的专业、精彩、高规格,让所有参与其中的来宾难以忘怀。而本期宣讲嘉宾一如既往地将自己多年凝结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产生的成果无私分享,使得每一位与会的法律人能够拓展思维、创新思维,从更多维的角度来考虑刑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使律师业务有了更广阔的空间。

  此刻,我们与沈阳再见,但我们对郑州之行已心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