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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沈阳办公室承办2018年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年会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近日,由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首届青年论坛”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召开。来自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行业,以及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行业的70余位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

孙长江主任致辞

  会上,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长江在致辞中对各个领域刑法学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对本所的发展情况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做了简要介绍,并希望通过活动的举办,促进省内刑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在论文交流环节,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薇,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问题研究”为题作精彩的报告。

  张薇律师提出,对于如何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律并未给出相关标准,亦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只是在法律适用上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即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无论是内幕信息还是未公开信息都未离开“信息”范畴。内幕交易罪关于“信息”作了规定,即需“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标准是什么?因为法律并未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个明确的入罪标准,所以给实践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带来不确定性,甚至有可能带来司法滥用。

  随后,她从趋同交易认定和利用未公开信息认定问题入手,进行了详细论述。她强调,刑法规范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认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为防止出现司法滥用,实践中对于没有法益侵害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交易行为,虽然形式上仍符合趋同交易的外观,但实质上因不具法益侵害性或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不可认定为趋同交易。在未公开信息及其与趋同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亦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可适用其他替代性法规范去评价的前提下,应谨慎适用刑法。

颁奖仪式

  在会议过程中,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相关领导作2018年工作报告,并为首届青年论坛获奖论文作者颁奖。与会专家学者对获奖论文进行精彩点评。与会者纷纷表示,会议的成功举办为推动辽宁省刑事法治建设、促进辽宁省刑法学学术交流、培养刑法学青年骨干人才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参会嘉宾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