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北京大学,精彩再度上演。
一堂名为“债券犯罪的辩护实务”的课程,让教室里座无虚席。掌场、笑声、感叹声,随着授课进程很有节奏感的迸发出来。讲台之上,思路敏捷、妙语连珠的嘉宾是被喻为“刑辩女杰”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娄秋琴律师。
近年来,随着金融反腐持续升级,从券商到监管层,不断有大佬落马,大要案频频曝光。一时间,债券行业风声鹤唳,掀起一场不小的波澜。那么,债市利益输送涉及哪些环节?债券类犯罪如何认定?金融犯罪辩护的关键点又是什么?在《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第二讲中,娄秋琴律师通过生动的实践举例和理论分析,让同学们近距离感受到了这场债券业的“风暴眼”。
首先,娄秋琴律师就债券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和认定问题做了分享。她介绍了选择债券类犯罪作为主题的原因,分享了从事金融犯罪辩护工作的体会,并强调律师在金融犯罪辩护过程中,最为基础的前提是要了解金融领域的术语和行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犯罪案件的辩护,如果你不懂什么是丙类户,什么叫代持、代申购、过券,不了解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不了解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差异,即使你的刑法学得再好,根本无法找到辩护的切入点。”娄秋琴律师语重心长地说。
在授课过程中,娄秋琴律师对国内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各自的风险及可能触及的刑事犯罪进行了剖析。鉴于实践中席卷的“债券风暴”主要波及的是二级市场中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娄秋琴律师重点梳理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历史沿革。
她认为,“丙类户从2002年进入银行间债市,从只能与甲类户进行交易到2005年央行为丙类户松绑可以与乙类户交易,再到2011年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丙类户垫资以及无资金往来的撮合、代持,国家政策在不断的变化,辩护律师如何利用这样的变化进行辩护,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与一般的刑事辩护实务课不同,娄秋琴律师不但以自己承办的四起债券类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常见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丙类账户参与犯罪的交易方式和手法,而且从金融学的视角切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主体、结算模式、交易方式、交易类型进行了分析,深入阐述了这些维度与债券类犯罪认定的关系。
她提出,辩护律师只有清楚案件事实流程、原因及产生的背景,才能真正意义上了解和把握案件全局,找到案件最有效的切入点,尤其是在金融犯罪领域的辩护当中,简单的刑法理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专业背景的支撑。
“当然,只懂金融而没有深厚的刑法功底也是万万不行的,比如利用丙类户虚增交易环节沉淀利润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如果一味辩解债券已经卖出便与原单位没有关系进行无罪辩护,是无法真正达到辩护效果的。”娄秋琴律师强调,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需要专业,也需要智慧。
最后,娄秋琴律师从三个方面提出问题供同学们参考:
◆ 第一,国家对丙类户交易在政策层面的不断变化,对于债券领域相关犯罪认定有何种影响;
◆ 第二,在“代持养券”的过程中,债券在历经一段时间经多个金融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债券价格上涨所获利益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原单位的损失,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职务侵占的数额。如果债券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又应当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
◆ 第三,代申购机构、代持机构、过券机构在这类债券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娄秋琴律师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对金融犯罪的研究非常必要,但一定要了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完善,再回到实践中解决问题。
在总结点评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对于娄律师的授课给予了高度评价。他首先指出,从娄律师亲自承办的案件和今天的讲解中,大家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辩护律师对于金融犯罪的辩护需要以金融知识作为底蕴。
随后,王新教授从当前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分析了研究债券类犯罪的价值所在。同时,王新教授补充指出,以债券市场的分类为基础,在债券一级市场的发行环节,除了涉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外,还会涉及到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和欺诈发行债券罪;在债券二级市场的流通环节,犯罪类型主要会集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场外交易之中。
王新教授以其参加论证的一件关于出借银行间债券交易资格、为他人参与交易提供通道而按比例收取交易营利的案件为标本,进一步地论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罪名体系和认定问题。
最后,王新教授为娄秋琴律师颁发了该课程的授课聘书。听过这堂精彩的课程,学生们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并把它喻为一种“理论不骨感、实践更丰满”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