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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恒:保护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需注意三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近年来,国家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做出许多积极的努力,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的重要讲话,还是“两高两部”先后出台的一系列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和举措。这一套顶层设计的“组合拳”彰显了国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决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我们看到仍有一些涉刑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

  可以说,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等重要,二者在刑事处罚中的关系密不可分。在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为了剥夺企业家的财产,继而引发人身处罚的现象,即以构成犯罪为由,用违法所得和罚金等名义处理企业家的财产。这些现象给我们带来了对于“三大问题”的思考:

  一、从财政政策和制度上,要尽快解决办案机关与涉案财产的利益关系问题。

  我们看到,当前,很多经济犯罪案件成了“扶贫项目”,通过指定管辖交给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办理,办案单位通过办案来增加经费收入。追究其根本原因是什么?答案就是“收支两条线”在司法实践中变成了“一条线”,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涉案财产名义上是上缴国库,但实际上却又返还给了办案机关。办案机关既然能通过办案来“挣钱”,定罪与否直接影响自身的收益,定罪与否、罚多罚少都直接影响收益的幅度,如此以来,司法公正必然会大打折扣,涉案企业的财产权无法得到根本保障。假如这个根本性问题不解决,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权保护就是个无解的话题。

  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要解决漏洞问题。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就要求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科学性、统一性。然而,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仍有不少前后矛盾之处和可被恶意利用的bug。比如,今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规定中就出现了“打财断血”的要求,其针对的对象既有涉黑案件,也有涉恶案件,这就导致基层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企业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甚至是亲朋好友的财产都一律被查冻扣。

  这类规定暴露出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

  1、在过去几年已经发现大量超范围、超金额查冻扣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情况。对此,两高曾多次发文予以纠正。而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相关规定反其道而为要求“打财断血”,鼓励在案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审判和定性的情况下,首先查冻扣企业家所有财产,刑事政策的矛盾性可见一斑。

  2、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依照这样的规定对待企业财产尚可理解,因为可以把企业视为犯罪工具和形式。但在普通的恶势力案件中,企业是无辜的,也照此规定处理,导致依法正常经营的优秀企业“断血”,亲属生活来源“断血”,甚至连聘请律师都无法支付费用,其法律依据何在?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关于犯罪嫌疑人“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早已被异化。许多嫌疑人及其亲属被主动缴纳罚金,原因并不是他们想得到从宽处理,而是办案机关按照正常的查冻扣程序,无法把账户里的资金拿出来,也无法把股权、债权等变现。如果等待法院判决以后再执行,那么,这些财产就会返还给法院做经费,而不是返还给侦查机关了。所以,强制嫌疑人及其亲属“主动缴纳”、要求债务人直接把欠款交给办案单位,甚至办案人员帮助嫌疑人找污点证人借款来缴纳赃款,就成为了常用的办案方法。

  追究其根本原因,是刑事司法中对于主动缴纳财产忽略合法性审查,纵容了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同样,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在“认罚”环节也有类似情况,值得高度关注。

  三、律师要在刑事辩护中积极介入企业家财产权保护问题。

  人身刑和财产刑都是律师的辩护范围,加上二者在处理力度上相互影响,所以,律师需要重视财产刑的辩护。主要辩护工作包括四个方面:

  1、关注查冻扣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2、研究超范围超金额的具体事实问题,及时提出对涉案财产的详细甄别意见,从而保护企业、亲属和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利;

  3、督促办案机关依法返还企业生产资料和财务资料,解冻企业经营的基本账户,向当地政府反映因为办案不当而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状况等;

  4、做好有关罪名的实体辩护,指出与该罪名有关财产查冻扣措施应当谨慎并及时纠正,防止因罪名不成立而造成重大损失等司法风险问题。

  以上内容整理自8月9日举行的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关于“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话题的发言。

律师简介

  赵运恒,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