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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大成刑事法讲坛”系列讲座第二讲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19年12月6日晚19点至21点30分,清华大学法学院“大成刑事法讲坛”系列讲座第二讲“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11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为德国维尔兹堡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学理论、信息法学和法律信息学教授埃里克•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受邀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此次讲座。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钢主持,并由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博士生刘畅担任现场翻译。

  讲座伊始,王钢副教授向参加讲座的与谈嘉宾和现场听众介绍了希尔根多夫教授,并且热忱欢迎希尔根多夫教授来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学。

希尔根多夫教授讲座现场

  随后,希尔根多夫教授进行了题为“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的学术讲座。希尔根多夫教授首先指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该原则是对听审原则的贯彻,旨在避免法官仅仅通过书面审查就做出裁判。其次,法官必须基于其内心的确信确定证据调查的结果,其应当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再次,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官无需按照某种确定的客观标准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评判。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也存在诸多限制,譬如听审原则、程序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排除法官恣意裁判等。最后,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应当深入研究现代科技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影响。

张建伟教授评议

  在评议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指出,在当下的中国,有必要对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认真的审视。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采取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种客观标准。但是,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障碍是,在事实并非绝对清楚、证据略有短缺的场合,根据这种客观标准便会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有必要考虑自由心证这一主观标准。当然,这种自由心证也不能是恣意而为,其必须是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的自由判断。

娄秋琴律师评议

  娄秋琴律师在评议中指出,目前,相关的刑事诉讼配套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的出庭率很低,因此,我国当前还不宜完全采取自由心证原则。此外,恰如希尔根多夫教授所言,自由心证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自由心证中的“自由”只是相对于僵化、机械地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何挺教授评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教授指出,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事实难以认定的案件,故很有必要反思目前一直采取的客观标准,对自由心证原则展开专门的研究,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务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譬如,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基本没有体现出法官对证据印证的审查过程,学界对于经验法则也缺乏充分的研究。

希尔根多夫教授讲座现场

  最后,希尔根多夫教授就自由心证原则对于陪审员的限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以及法官应当如何在判决中体现出自由心证的过程等问题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

  2019年8月,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大成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协议,由大成律师事务所每年资助清华大学法学院设立奖学金、举办“大成刑事法讲坛”系列讲座,并支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开展实务教学。此次讲座即为“大成刑事法讲坛”系列讲座的第二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