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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 | 大成走私犯罪研究中心 “走私犯罪案件中的计核税问题”线上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对于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犯罪嫌疑人偷逃应缴纳税款额是该罪定性、量刑的核心因素之一,本罪能否成立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偷逃税款额是否达到起刑点;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偷逃税款额是否“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又决定了刑档的确定和量刑的轻重,由此可见“偷逃应缴纳税款额”的计核问题是辩护律师办理走私犯罪一定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2020年4月26日,刚刚成功换届的大成走私犯罪研究中心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员业务研讨会,会议采用 “企业微信”的视频会议形式进行,本次研讨主题为“走私犯罪案件中的计核税问题”。会议在大成走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大成(广州)办公室合伙人田锋涛律师的主持下拉开帷幕,他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进行了简单介绍,并代表因为工作日程冲突没有办法参会的大成刑委会马成副主任致开幕辞。

  本次线上研讨会由大成(南京)办公室合伙人钱鹏律师、大成(广州)办公室顾问刘婷婷律师、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展国红律师从不同角度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的“偷逃应缴纳税额”计核税问题进行了分享,这三名研究员都具有多年海关工作经历,分享内容具有对律师办案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大成(南京)办公室合伙人钱鹏律师分享的主题为“如何读懂<税则>并正确计算进口货物、物品的‘应缴纳税款额’”,他首先从整体上介绍了进出口税则对走私犯罪辩护业务的帮助作用,并且分享了实用工具“易通网”使用方法;其次,介绍了进口税种的相关情况;最后,通过对“应缴纳税款额”计算方法的演示,对走私犯罪中计算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计算方法都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正如田主任总结的,对于相关走私犯罪案件中“进口应缴纳税款额”的内容,应该是辩护律师需要研究掌握并在辩护中加以运用的一项重要技能。

  大成(广州)办公室顾问刘婷婷律师分享主题为“结合海关总署97号令《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走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谈谈走私犯罪案件中‘偷逃应缴纳税额’的确定”。刘律师主要介绍了偷逃税款计核的海关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核税证明表进行详细的讲解,最后就程序规定阐述了意见、看法。刘律师介绍道,偷逃应缴税款的计核取决于走私货物的价格和税率,税率与货物本身税号和原产地挂钩,货物价格则与估价方法有重要联系,因此需要重点分析相关内容,这也是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去关注的辩护点。

  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展国红律师分享主题为“结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谈谈如何围绕‘偷逃应缴纳税额’进行有效辩护”。展国红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认为对于走私犯罪中涉及到的核税证明书中的数据(数量、金额)的核准,实际上也是律师辩护的重点内容。由于走私货物的特殊性,其真实的成交价格、进境时间、实际状态等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其计核方法与正常进口的货物具有较大差别,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从归类、价格、税率、货物属性、特殊政策的适用等方面,来综合考量案件的辩护思路。

  结合上述律师的分享内容,大成走私犯罪研究中心的全体成员又就办案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互相交流了办案过程中的经验,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会成员都要求增加交流研讨的机会,并就今后大成走私犯罪研究中心的研讨形式提出了良好的意见和建议,期待下一次能够与研究中心外的其他同仁有更多的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