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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近年来煤矿石油等矿产资源领域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为深入研讨矿产资源领域刑事法律风险,5月9日下午14时至17时,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主办,大成西安办公室、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承办的《矿产资源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研讨会》在西安举行,西部法制报、西北信息报记者到会采访,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叶红律师担任主持人。

(赵叶红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不动产与矿产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任杨辉律师致欢迎词,表示在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方针指引下,结合秦岭风暴的深刻教训,深入研究煤炭矿产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法律风险合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杨辉律师)

  北京大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与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于兴泉律师分享《矿产资源领域刑事风险探析》,从矿产资源的经营管理、行政审批等环节入手,指出矿产资源领域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为主。认为历史发展、矿产资源特点、国家管控、从业人员素质和政府、企业、市场关系是该领域刑事风险高发的根源。就如何加强矿产资源领域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相关企业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常态化,坚持“底线思维”,树立规则意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引入专业律师开展刑事合规。

(于兴泉律师)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分管副院长何慕律师《矿产资源领域案件的行刑衔接》为主题进行了分享,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或交叉问题一直属于司法实务的热议话题,实践中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界定更是众说纷纭。何律师从背景概括、实体衔接、程序衔接、风险控制四个方面,结合实务案例,全方位讲述了矿产资源领域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并对行政前置、行政许可、行政鉴定、行政处罚与犯罪构成的联系进行了分析。

(何慕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分管副院长李红新律师发言的主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资源类企业的适用》,李律师以其亲办案例作为引入点,指出对同类营业的理解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在品种、性能、用途等方面进行细致对比考量,绝不可将其随意扩大、类推。最后,李律师指出,资源类反腐案件办理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把握追诉时效,不拔高、不株连 。

(李红新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韩友谊分享《矿产资源获取中的诈骗罪》,韩老师认为矿产资源不应当轻易被解释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的“财物”,因此不符合诈骗、盗窃等罪名的犯罪构成,在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慎重评价矿产资源开采前后的法律属性。

(韩友谊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冯卫国教授为研讨会做总评议。冯老师认为本次论坛聚集前沿问题,具有“实务性、针对性、前沿性、生动性”。矿产资源领域犯罪十分广泛,涉及刑法各个领域,法律规定庞杂而浩大,为此领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律师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律师一方面要防止企业家涉及犯罪,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企业家权益被侵害。最后,冯老师谈到在对矿产资源领域犯罪行为进行考量时,一定要将其放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框架下进行一体化衡量。民事责任要避免行政化、刑事化,行政责任也要避免刑事化。冯老师希望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与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的合作为契机,与汇聚优秀人才的大成刑委会开展全方位的合作。

(冯卫国教授)

  线上直播环节结束之后,与会嘉宾与到场的学术界、实务界人员进行了圆桌座谈,对矿产资源领域的刑事政策及实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

  矿产资源领域的刑事犯罪合规在近年反腐高压态势下呈现出紧迫性、必要性,矿产资源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具有重要意义。此次矿产资源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研讨会的举办,碰撞出思想火花,迸发出强大动力,为大成刑事律师进一步开展此领域的法律服务拉开了新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