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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首次线上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0年5月11日下午,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讨会首次采用“腾讯会议”形式在线上成功举办。与会的各位中心顾问、研究员在本次研讨会上围绕“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主题,结合案例作了3小时深入而精彩的交流。

  会议由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海斌律师主持。会议伊始,朱海斌律师介绍了非法集资类案件系金融犯罪案件中占比居高不下的重点类案,结合该类案件办理现状,就非法集资类案件发展的新趋势进行探讨,提出了如传销与非法集资复合型犯罪等值得研究的新问题。

  其后,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成律师为本次研讨会致辞。马成律师提出了三点期许:一是希望以研讨会为契机,将金融犯罪中心建设为一个律师交流、学习、合作的互助平台;二是随着互联网对金融业的催化发展,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前景越发凸显,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值得深耕细作;三是希望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坚持不懈谋发展,将交流与研究工作向更纵深处持续推进。

  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随后致辞。肖飒律师结合办案实际,分析了当前的非法集资案件与P2P、私募股权等相关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指出面对实体、养老保险等相关的非法集资新类型案件,刑辩律师需要对刑事政策、稳控出借人情绪等方面有新的思考。此外,肖飒律师鼓励青年刑辩律师在“后疫情时代”可尝试涉足诉讼代理人、刑事合规等领域,寻找成长与发挥的支撑点。

  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司考男神”韩友谊律师为研讨会致辞,指出要从立法的本质看待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剥夺普通人的借贷自由,维护资金的大规模经营和发放的垄断性。在理解罪名本质的基础上,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点是数额,辩护律师据此可选择从涉案金额的认定与追回利息为辩护的切入点。

  随后,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秘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杨晓倩律师作分享交流。杨晓倩律师围绕“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案实践问题研究”的主题,从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三个方面介绍了认定私募基金领域中非法集资风险的要点。提出在非法性的认定方面,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但即便既“登记”又“备案”,也并不必然合法,仍需综合其他条件判断是否合法;此外,不登记且不备案,亦不必然构成非法集资。在社会性的认定方面,主要在于对合格投资者及人数的认定,对实务中存在的以合伙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情况,要对合伙企业进行穿透审查。在公开性的认定方面,需要特别重视对“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宣传方式的考察。

  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张程浩律师以“庭前充分沟通,避免被害人的案外压力——一起非吸案件的办案总结”为主题,结合自身办案实例,为大家分享了在一起案件中通过庭外的充分沟通,最终取得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经验,着重强调在庭前与公诉机关沟通的必要性。

  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佟圣玲律师以“集资诈骗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为主题作分享交流,并对《九民纪要》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与分析。佟律师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针对同一事实应当遵循“刑事吸收民事”原则,若刑事上已追究当事人责任,则民事方面应当对其豁免。随后佟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享了一起以此原则为基础并通过其辩护使得民事案件被驳回的案例,提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行使和当前刑民交叉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处理结果混乱的主要原因。

  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云苍律师以“非法集资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主体如何承担追缴和退赔责任”为主题作交流分享。宋律师从违法所得的定义和范围出发,具体分析了非吸案件中违法所得的内容和追缴、退赔范围,并就共同犯罪中各主体分担退赔责任问题作交流介绍。宋律师提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退赔责任的范围应当遵循“罪责自负”原则,以其从单位犯罪中获取的违法所得为限进行追缴。

  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珺律师就“非吸数额的辩护方法”主题作交流分享。王珺律师结合其于2017年经办的案例,介绍了非吸案件数额的认定以及从数额切入开展辩护的成功经验。王律师针对案件中的两份鉴定意见,提出数额认定不能仅仅依据鉴定意见以及对同一本金反复续约不能重复计算(案发时的地方规定)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法院据此作出了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判决。王律师强调了大胆质疑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并提醒在法律法规检索中要全面细致,不仅要关注“两高一部”发布的文件,同时也要注意检索地方的相关法规。

  嘉宾分享结束后,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顾问曹继栋律师进行了点评。

  最后,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朱海斌主任对会议作出总结和展望。朱主任提议中心应形成常态化交流机制,以中心成员所在办公室为单位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研讨会,提高交流研讨的广度和深度,打造一个全员参与、人人发言的交流平台,依托平台培育青年律师;并将办案总结、宣讲交流、市场拓展有机结合,更好地建设“三位一体”的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平台。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将陆续开展更多研讨活动,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