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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新律师参加检律同堂第一期培训活动心得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1年6月7日至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举办的第一期检律同堂培训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香山校区正式开班。培训班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148名办理刑事案件的资深检察官和资深律师同上一堂课,共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一期检律同堂的举办,具有时代的特殊意义。

  最高检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第一期检律同堂培训,选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顶层设计是好的,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看到问题,才能有效的、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最高检原副检察长朱孝清所讲的允许律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讨价还价,我非常赞同。认罪认罚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协商机制,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认罪伏法。但实践中,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充分协商的案件比例少之又少,大多是通知律师同意不同意,不同意就算了,没有商量的余地。朱孝清谈到了“契约精神”,但是契约精神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才称之为“契约”。而现在实践中的问题,往往不是检察官和律师协商达成契约,而是检察官通知律师已经做出的决定。更何况目前出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案件大多流于形式,根本不阅卷,不了解案情,盲目见证签字。

  中央党校胡建淼教授讲了两个案例,一个是汉武帝刘彻的“有盗不报、有盗不捕、捕盗不力者,律斩”;另一个是光武帝刘秀的“斩一免五、捕盗只奖不罚”。可以看出,一个是重刑主义,一个是轻刑主义。重刑主义只追求的是法律效果,而忽略了社会效果,并且逐步形成更大的社会对立面。法治社会的意义是和谐,是依法,是教育,而不是单纯的惩罚。这两个案例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借鉴意义。

  最高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所讲的不认罪认罚不应加重量刑,我也非常赞同。读书会上,结合北京市检察院刘哲检察官的“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办案和写书分享,我结合我最近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还有一个案件中出现的律师做无罪辩护、公诉人当庭加重当事人量刑建议的乱象,谈到了悲天悯人,认为只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才能做到“办的是他人的人生”境界。

  现在检法两院的员额制,案多人少,“萝卜快了不洗泥”,办案质量难免会挂万漏一。另外指标化的“捕诉率”“撤抗率”“错案追究制”,包括认罪认罚的比值,都可能是检察官在办案当中考虑的重要参数,往往导致“捕了必须诉、诉了必须判、判了必须赢”的定式,否则可能会涉及到追究承办人员个人的责任问题。这不是检察官个体的责任,而是需要高层考虑的问题,如何深化改革?

  检律同堂第一期之所以将认罪认罚作为主题,应该是考虑到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认罪认罚,顶层设计非常好,老百姓和法律人非常认同。但是实践中,是否存在拿认罪认罚作为取保的手段、作为缓刑的标准?为什么会大量出现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真正做到协商机制了吗?认罪认罚和过去的认罪坦白、如实供述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不认罪认罚就要加重量刑?值班律师到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等等。这是我认为的此次检律同堂需要研究学习探讨的问题。也寄希望通过我们的学习探讨能够给高层一些素材,真正让认罪认罚这项本应利国利民的制度创新落到实处,让当事人真正的认罪认罚。

  我认为,通过此次培训学习,让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更完善的解决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就是一个成效。在小组研讨时,我谈到了早在2019年10月两院三部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写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如何真正做到认罪认罚》,当时提出了“充分落实非羁押为常态的原则”“辩诉交易的对等性”“重视社区矫正机构的重要性和统一性”“利用公权力做好被害人、诉讼参与人的工作”,时光荏苒,现在这些问题依然存在。我现在依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难题就是理念问题,只有从“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的理念转变”“将羁押为常态向非羁押为常态的理念转变”,并且从技术问题把握“注重证据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应当主导的是协商机制”“员额制、值班律师制、刑事全覆盖、案件指标化等等的深化改革”,才能真正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做好,也是希望这些谏言能够给此次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化完善起到一定的帮助。

  在培训中,由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苗生明厅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教授、最高法刑一庭杨立新高级法官组成的“控辩审三人谈”,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进行了剖析解答,更加清楚了高层的观点和碰撞。

  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一次检律同堂的开启,律师和检察官之间有更大的相互信任。信任,是律师最希望得到的,正是因为最希望得到信任,换位,律师是对检察官拥有最大的信任。只有信任才能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我们一直希望检察官是我们的良师益友,最希望达到理想的职业共同体的是律师。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离不开检律的彼此信任,彼此理解,彼此帮助,彼此监督。法治的路很长,让我们携手共行。

  ——李红新律师参加检律同堂

  第一期培训活动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