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跨境网络赌博系统性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内部研讨会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1年12月14日,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金融犯罪中心与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以及当前刑事司法热点话题,共同举办了“跨境网络赌博系统性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内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采取现场讲座与网络会议直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主会场设在大成上海办公室,现场由大成上海办公室同仁到场聆听并且参与互动,线上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同仁在线参与讨论。本次研讨会由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盛锋律师主持,有五位发言嘉宾参与讨论。

  精彩内容如下:

嘉宾一:徐科峰

形形色色的赌博

  大成上海办公室顾问徐科峰律师,在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前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常年工作在办案一线,熟悉法律法规,实战经验丰富。他的题目是“形形色色的赌博”。徐律师从最原始的开大小、推牌九、押六门等方式开始介绍,再接着介绍赌博机等各类电子化、虚拟化的赌博方式,最后介绍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常见及变异化的跨境赌博形式。通过徐科峰律师介绍的各类赌博形式,生动地展示了赌博的实质性特点。

嘉宾二:雷雷

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分

  大成上海办公室顾问雷雷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执业以后办理过很多网络相关案件,他也是大成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他演讲的题目是“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分。赌博罪是轻罪,但是开设赌场罪就是重罪了,二者区别何在呢?雷雷通过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比较分析,得出开设赌场罪独有的四个特征,即:场所的营利性、参赌人员的不特定性、场所的受控制性、人员的组织性。此外,雷律师对与跨境赌博与网络赌博场景下的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也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结论:行为人的营利主要来源于赌客的,则更容易被认定为赌博罪,行为人的营利主要来源于赌场的,则更容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嘉宾三:朱海斌

跨境网络赌博中金融犯罪

  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朱海斌律师,演讲的题目是“跨境网络赌博中的金融犯罪”。朱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金融、证券类犯罪的经验,就跨境网络赌博高发,涉赌资金跨境流动催生地下钱庄畸形发展的现象从刑事角度进行了阐述。朱律师首先介绍了“两地平衡型”地下钱庄在境内外资金转移过程中的运作模式与可能涉及的罪名。其次,朱律师介绍了近年来出现的“跑分”平台、“第四方支付”、“数字货币”等新型洗钱方式与涉及的刑法罪名。最后,朱律师就《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的规定以及如何根据不同主观故意程度、参与时间节点、上游犯罪来区分行为人究竟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还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等罪名进行了分析。

嘉宾四:史玉庆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史玉庆律师系大成乌鲁木齐办公室合伙人,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工作十四年,办理过各类案件500余件,获得过优秀法官、优秀公诉人等诸多荣誉称号。史玉庆律师的演讲先是回顾了公安机关近年来对跨境网络赌博的打击处罚的情况,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在2020年以来,加大了对跨境网络赌博案件的打击力度。对跨境网络赌博案件的定罪量刑而言赌资数额的认定是关键。为避免重复计算,史律师认为被告人在赌博账户内所充值的现金是客观反映投注额的一个方式。因此,跨境赌博意见规定赌资数额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比如结合银行转款记录来认定是合理的。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参与赌博的关键是找出现金和虚拟货币兑换的规则,只要确定现金和虚拟货币兑换的规则即可。然后,对应于投入赌博的虚拟货币的金额可以直接认定为赌资。另外,史律师还介绍了微信中使用红包进行赌博时赌资认定的方法。

嘉宾五:曹德全

跑分平台非法支付法律风险

  曹德全律师是大成石家庄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业务二部(刑事)副主任, 大成程序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涉黑恶犯罪辩护及代理委员会副主任,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恶犯罪的辩护和代理。曹律师在演讲过程中首先分析了跑分平台的业务模式及社会危害。他认为跑分平台为跨境支付结算业务提供服务,一般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就这些犯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曹律师特别提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区别,二者虽然表现形式上类似,但是在与上游犯罪关系问题上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曹律师认为,在跨境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跑分平台及相关参与人的刑事法律风险与日俱增,这是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