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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史玉庆:李某涉嫌强奸案(撤回起诉)

发布日期:2025-05-18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史玉庆

案件亮点
1、在检察院坚持认定构成犯罪,并且以认罪态度差为由大幅增加建议量刑的情况下,不盲目选择认罪认罚,坚持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无罪辩护。
2、通过充分梳理案件的证据,通过PPT展示等多种方式,全面梳理被害人陈述的十几处矛盾点,反向论证被害人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
3、对公安机关的两次物证鉴定进行详细分析,指出物证保管链条存在的不合法情形,坚持第二次物证鉴定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进一步坚定法官认定无罪的决心。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苏某在乌鲁木齐市通过一个饭局认识,并相互添加微信,后双方商定到XX地区XX市游玩,李某某向苏某的工商银行转账2万元。2023年8月23日,苏某乘坐飞机到达XX市,二人在餐厅饮酒聚餐后,于8月24日凌晨1时许到达李某某事先开好的开发区XX酒店XX房间。8月24日早上,苏某通过手机联系快递员报警称其被殴打,警察赶到酒店后,苏某对警察称李某某欲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因苏某激烈反抗,导致强奸未遂。警方随即进行了物证采集,并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进行了物证DNA鉴定以及伤情鉴定。经鉴定,苏某构成轻微伤,但在苏某的大腿内侧及内外阴拭子上均未检测出李某某的DNA,李某某也一直否认强奸。XX市检察院批捕后,起诉至XX市法院,后经辩护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通过PPT展示、梳理案件客观证据,分析被害人陈述的矛盾之处,2024年3月8日,李某某被XX市法院取保候审。
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第一次物证检材进行DNA鉴定,经鉴定,在苏某的乳房检材中检测出李某某的DNA。随后经过两次庭审,并且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物证保管人员出席法庭接受询问,辩护人详细论证第二次鉴定的检材存在缺失并可能被污染,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024年12月30日,XX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对李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 争议问题
1、在物证鉴定中关键位置未检出李某某的DNA,是否影响强奸未遂的认定。
2、李某某对苏某某进行了殴打,能否作为认定强奸未遂的依据。
3、第二次重新鉴定物证检材存在缺失,保管链条不完整,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 案件评析
(一)辩护律师要在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分析,审慎选择认罪认罚。
本案前期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基于李某某对苏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结合苏某的陈述以及周边房间证人听见争吵、女性哭闹等证据,就坚定地认定李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只是因自身醉酒原因导致强奸未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李某某关于双方未发生关系以及因次日行程变更发生争执以致爆发肢体冲突的辩解不予理会,并且多次要求李某某认罪认罚,甚至检察机关在李某某不认罪的情况下,将对李某某的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增加至有期徒刑三年。作为刑辩律师,应当坚持对案件证据的客观分析,从审慎的角度选择认罪认罚。
(二)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仅有被害人陈述,并多次陈述存在矛盾,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认定李某某无罪。
本案被害人苏某的多次笔录中存在矛盾之处,特别是对如何到达酒店,双方如何发生争吵及肢体接触,李某某如何要求其脱去衣物,为何要求快递员报案称其被殴打等关键事实的陈述上,存在矛盾之处。相反,李某某的辩解一直很稳定,公安机关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了鉴定,在苏某的大腿内侧及内外阴拭子上未检测到李某某的DNA,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坚定要求法院以本案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认定李某某为无罪。
(三)第二次重新鉴定后,鉴定意见明显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下,辩护人详细的从证据能力方面质证指出第二次鉴定不具有证据的三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被告人被取保侯后,公安机关再次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第一次物证检材进行DNA鉴定,并在苏某的乳房检材中检测出李某某的DNA。随后辩护人通过两次庭审,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物证保管人员进行发问,指出物证保管链条存在的不合法情形,导致第二次鉴定的检材缺失并可能被污染,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并不具有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作为刑辩律师,首先应当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于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证据,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律师简介
 
史玉庆,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乌鲁木齐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秘书长、刑专委副秘书长,乌鲁木齐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法、检工作14年,获得过“优秀法官”、“优秀公诉人”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善于疑难案件的辩护,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多数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辩护领域:职务犯罪、经济、毒品、诈骗、食药环资类领域等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