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大成典型刑辩案例 | 侯海东、刘琳:孙某妨害公务罪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5-05-30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侯海东、刘琳

案件亮点
司法实践中,各机关对于暴力抗法的妨害公务罪行为普遍秉持“快侦、快捕、快诉、快判”的“零容忍”态度,以此捍卫法律尊严与执法权威,该罪实刑率高达90%左右。
1.高效行动,精准破局。侦查阶段,当事人两次更换辩护人均未能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立场坚定。后,大成律师紧急接受委托,48小时内完成会见、案情梳理与证据整理。当日获悉案件移送审查报批,辩护人第一时间提交不批捕申请。在与检察官沟通中,紧扣“事出有因、情节轻微”核心,论证羁押的非必要性,成功争取不批捕决定,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2.策略制胜,化解矛盾。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一方面精准剖析法律适用,通过分析乡镇城管进小区执法的权限与程序问题,质疑“妨害公务罪”的适用基础;另一方面着重阐释不起诉对修复群众与执法者对立情绪、避免司法刚性导致“法理”与“情理”失衡的关键作用。同时,主动协调当事人取得执法人员书面谅解,打消检察官对公安可能提出复议的顾虑。最终促成对孙某不起诉的结果。
 
一 案情简介
某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拆除孙某在小区草坪搭建的木制围挡,被孙某采用暴力阻碍。此前,就拆除木制围挡的沟通,孙某与该队员已发生过冲突。案卷材料中包含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城管进入小区强制拆除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本案是否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争议一:
城管进小区执法权力来源与边界?
辩护人观点:涉案某市(直辖市)将城管执法部门的权限下发给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有且仅有依据《行政处罚法》《某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区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限。
一、城管执法权
城管执法权主要源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决定授权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之外,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此外,城管执法权的另一主要来源是行政委托,为行政实施权,代表其他行政机关或城市管理局执行执法任务。
2002年,国务院通过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职权范围。后,多个省市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及下放情况
2002年,某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了调整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2020年,某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2021年,某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将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18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下放的3项行政强制权为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三、某市乡镇一级综合执法队对于小区内的行政执法权限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下发的职权,原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同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街道乡镇;下发的职权,原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街道乡镇。
《某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应规定:对上述两种行为,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罚款。
核心结论:某市下放给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权限,有且仅有依据《行政处罚法》《某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特定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权限。
争议二:本案乡综合执法队的执法行为(要求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是否在权限和程序上合法?
辩护人观点:某市乡一级综合执法在物业管理区域有且仅有责令改正和罚款行政处罚权。本案中执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拆除围挡、强制拆除围挡。执法权限和程序均存在问题。
一、仅有行政处罚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命令并实施强制执行,存在问题
本案《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将组织人力强制拆除”。法律及实务明确“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
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法》时未将“责令限期拆除”纳入行政处罚种类;
原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 号)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乡综合执法队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超越了权限。
二、“拆除围挡”的执法程序亦存在问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可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必须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信息知悉权。本案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未送达、公告且没有写明、告知复议、救济途径,直接进行强制拆除,整个拆除过程仅有一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程序不规范。
 
争议三:
对不当执法行为进行阻止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轻微违法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要求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行为人使用暴力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执法行为。本案执法存在问题,且从刑法谦抑性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孙某不具有被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三 案例评析
本案系城管进小区拆除木制围挡引发,当事人暴力抗拒执法被认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实践中对“暴力”的认定门槛较低,轻微冲突即可入罪。因此,是否狗构罪的核心在于分析执法行为本身是否“依法”。近年来,“联合、综合执法进小区”成为各地治理重点,旨在提升居民幸福感。然而,随着行动深入,对其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也随之增多。尤其是,当执法方式欠缺规范与柔性时,极易激化矛盾,演变为妨害公务冲突。
若对此类涉及复杂背景的新型案件,机械套用“零容忍”政策,忽视矛盾根源,简单“从严从快”处理,不仅难以服众,更会割裂执法者与群众的关系,背离治理初衷,加剧社会对立。
本案的成功辩护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执法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大成辩护人以“理直气柔、春风化雨”的理念,化解社会矛盾,尽显律师职业的温暖与力量。
 
律师简介
 
侯海东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原资深警官,原高校教师。曾就职于首都公安机关和高校18年,具有丰富的经侦、刑侦等实务工作经历和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代理过较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特大案件,不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公安部交办的案件,在多数案件中的无罪辩护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取得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良好效果。
侯海东律师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危机处置与反腐败、反舞弊治理。擅长办理经济、金融、职务类刑事案件,以及企业或个人因刑事案件或控告导致的危机处置,在企业反腐败反舞弊控告和合规治理方面,也有显著的实操成功经验。
 
刘琳,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主修法庭科学、证据法学。办理受贿、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等辩护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