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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L某挪用资金案获缓刑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兴泉律师代理呼和浩特市L某挪用资金案一审,挪用资金数额2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该案系由某局长贿赂案件引发,侦查机关最初将L某列为贿赂案件的共犯,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二罪,伪证罪、挪用资金罪,移送法院审判后仅认定挪用资金罪,指控数额270万余元。经与公诉人、审判长多次有效沟通,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L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L某不上诉,现一审判决生效。

  2014年7月,因内蒙古自治区高检督办的呼和浩特市某局长受贿案,L某及多名亲友被专案组列为侦查范围,经于律师多次提供咨询辅导,L某及亲友虽与贿赂案件彻底摆脱瓜葛,但L某本人仍被侦查机关以涉嫌伪证罪、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8月底刑事拘留。

  即便与重大贿赂案件无关,专案组仍以重大贿赂案件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且指定管辖、先后四次变更地址异地关押。针对督办专案的特点,于律师多次逐级向主管领导反映、递交申请材料,要求会见,经4个月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争取,于2014年底得以会见当事人。

  在仔细阅卷后,于律师认为伪证罪依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挪用资金罪有自首情节应予以认定。在此情况下,于律师不远千里,多次出差到羁押地,与公诉人、审判长就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沟通、交流,终于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案件经二次开庭,于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案发前已经归还、违法所得主动上缴、认罪态度好、定罪数额应变更等多个辩护意见全部得到采纳。公诉人经变更起诉后,挪用资金数额确定为200万元。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该案审判长解释姑且不论270万余元,就是200万元的挪用资金案,在内蒙古也是极高的数额。但经律师提供多个省份类似案情的判决文书对比,即使数额巨大,判决缓刑,也是可能和允许的。该案经法院内部请示后,最终法院判处L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近年来官员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多有将官员亲朋好友列入侦查范围的情况,对此,律师应准确地把握法律界限,给予当事人及时、合法的咨询建议,使得当事人避免法律陷阱,至少是两害相较取其轻。

  对于案件中的疑点,律师应准确把握,及时与公诉人、审判长真诚交流,取得共识,为案件顺利进行判决扫除障碍,以求得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该案的公诉人是一位年轻的科班出身的检察官,审判长是一位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老法官,于律师极其真诚的态度,对案件准确的把握,也获得了公诉人、审判长对律师个人的认同和对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