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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雷、朱宏:精准辩护之“贪污罪”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本案系某国企领导贪污案,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第一被告人L某(董事长)涉嫌贪污447 535.06元,第二被告人C某(财务负责人)涉嫌贪污287 838.81元,第三被告人S某(科长)涉嫌贪污159 696.25元向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委托 —— 基于信任

  2015年12月28日23时,某国企领导L某、C某、S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1日经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2月22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L某涉嫌贪污548 332.78元向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L某家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夜不能寐,当了解到涉案金额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更是焦急万分,经多方的了解和推荐,L某家人连夜从上海赶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约见李新雷、朱宏律师,经过交谈以及两位律师对案件的分析,L某家人当即决定委托李新雷、朱宏二位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洞若观火、明察秋毫

  接受委托后,李新雷律师和朱宏律师第一时间赶到山东省某市看守所会见了L某。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在认真研究案卷情况并与L某多次沟通后,李新雷律师与朱宏律师初步确定了对L某的辩护思路,认为L某主观上并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其客观上也不存在共同贪污的行为。经与承办人多次沟通,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历经两次退补并延期后,终于2016年9月19日,以犯罪嫌疑人L某涉嫌贪污447 535.06元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庭审 —— 精准切入、有效辩护

  2016年10月26日9时,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如期开庭,对涉嫌贪污罪的L某、C某、S某进行了庭审,历时一天。

  检察院对第一被告人L某提起了六笔指控:

  ✦ 1、L某将私人费用通过S某在公司报销;

  ✦ 2、L某违规在公司领取电话费补助;

  ✦ 3、S某将私人费用通过L某在公司报销;

  ✦ 4、L某内退后仍将个人费用通过C某、S某在公司报销;

  ✦ 5、C某将私车费用通过L某、S某在公司报销;

  ✦ 6、C某去其它公司任职后仍重复领取原公司工资,L某明知允许;

  贪污罪,是身份犯,以涉案金额确定判处刑期。

  因此,若想降低刑期,必须降低涉案金额。针对检察院的六笔指控,李新雷律师和朱宏律师跟委托人沟通后,决定采取“有罪认罪、无罪辨白、逐个击破、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案。

  首先,否定3被告人的共犯嫌疑。

  关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或者实施中行为人之间有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

  根据三被告人的陈述及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三被告人之间从来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沟通。

  刑事证据讲究客观与扎实,仅根据被告人个体内心对对方主观状态的猜测,并不能构成犯意联络,亦不能成为认定共同犯罪的依据。

  其次,针对检察院的六笔指控,逐一辩护。既然不是共同犯罪,那么各自的过错各自承担。

  ✫(一)被告人L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报销私人费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检察院的第一笔指控,L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于指控被告人L某在兼任某公司董事长后领取公司电话费补贴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首先,电话费补助制度是L某到任之前公司的继有制度,并非L某到任后新设;

  其次,检察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某国企经营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但《某国企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系某国企的内部规定,即使违反该企业的内部规定,也不等同于违反刑法。

  ✫(三)对于S某报销私费的行为,L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只是疏于管理,且此私费的产生也与工作有紧密的联系;

  ✫(四)L某虽为内退,但未有正式文件通知,L某仍为公司董事长,其所报销费用中仍含有为公所支出的部分,对数额表示异议;

  ✫(五)C某所报的私车费用是缘于私车公用的情况,理应报销,并不存在共同贪污的故意;

  ✫(六)被告人L某对C某重复领取工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回归案件事实,L某虽被委任公司董事长,但其工作职责只是维持公司正常营运,处理外债与协调关系,而非公司人事变动及薪酬发放。L某主观上对自己职权的错误认识并不能认定为L某有权决定C某的工资发放。

  第三,针对第一被告人L某的个人情况做出量刑建议。

  ◆(一)首先,L某属于坦白,属于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L某积极退赃,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第一被告人L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有极其深刻的悔罪表现,应给予其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收官——堪称完美

  经过李新雷律师与朱宏律师庭前、庭后的多次努力沟通,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宣判:L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 一、被告人C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二、被告人L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三、被告人S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总 结

  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判决,L某从第一被告人转变为第二被告人,由检察院最初起诉的六笔指控到法院判决认定的两笔,涉案金额从起诉意见书的558 332.78元到起诉书的447 535.06元,再到法院判决书认定的106 498.25元,量刑从3年以上10年以下到判决书确定的一年十个月,堪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又一经典之作,委托人对这一显著辩护效果也非常满意,赞许不已,坦言自己找到了真正的好律师。

律师简介

  李新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刑辨律师,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见长。执业十年来,始终秉承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理念,将每一件案件都做到极致,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满意。

  朱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济南仲裁委仲裁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特约监督员,在金融、刑事、资本市场等领域多有建树,自执业以来,长期担任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业务操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