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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打掉“三罪名”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聚 焦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案例”

专题研讨第二期

案 情 简 介

  2011年12月,王某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某作为刘某某(同案主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员,参与了该组织的部分犯罪活动。

  因此,侦查机关以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向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将王某某排在该案21名被告人中的第2位。

  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于凯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主 要 观 点

  于凯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经过于凯律师的提前介入和积极争取,2012年9月,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虽然王某某依然被排在第2位,但公诉机关去掉了敲诈勒索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4个罪名,仅指控了其余4个罪名,并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即便如此,在庭审中,于凯律师仍然据理力争,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方面作为突破口,认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只是自发形成的一个团伙,没有上下级关系和组织结构,也没有被查封、冻结的组织财产,不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因此,王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 院 判 决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但该团伙规模较小,缺乏支持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所实施的犯罪暴力程度相对较轻,未在某一行业或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也达不到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

  同时,于凯律师还就王某某涉嫌犯强迫交易罪和组织卖淫罪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经过于凯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组织卖淫罪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于凯律师不仅成功为王某某打掉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组织卖淫罪等3个罪名,而且因打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使王某某不属于假释期犯罪,避免了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律 师 简 介

  于凯,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刑辩学院单位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