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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四个特征入手摘掉“黑帽子”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剪影

  一审判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成立,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审还没等律师介入,就迅速维持原判。

  几经周折,数年后,该案再审,“黑帽子”终于被摘掉,主犯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这个迟到的结果中,有辩护律师坚持不懈的身影。

基本思路

  2009年2月13日,江苏省镇江市某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黑案件,闻某某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镇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闻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闻某某家属找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请他为闻某某辩护。赵运恒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闻某某,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实地调查取证,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入手,提出了闻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主要观点

  该团伙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人员不稳定,无内在控制性,不能把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经营所做的规定作为黑社会的纪律去理解;

  经济方面主要是正常的合法经营,基本没有用于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方面的支出;

  行为人大多是孤立的个人违法犯罪,缺乏组织性;

  行业垄断等是公司规范经营和政府特许性经营的结果,属于合法范围,不存在非法控制等。

案情起伏

  然而,赵运恒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未被一审法院采纳。2010年2月,镇江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闻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闻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闻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镇江中院在刚刚立案、辩护律师还没来得及提交手续时,快速作出裁定,驳回闻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闻某某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于2014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坚守核心辩点

  在此期间,赵运恒律师一直抓住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这一核心问题,反复与检察官、法官沟通交流,力图用自己的刑辩专业能力说服他们,案件终于出现了转机。

  在南京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期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当庭撤回了对闻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

  2015年8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基本采纳了律师观点。法院认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结合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闻某某等十三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具备上述四个特征。

  1、关于组织特征

  与闻某某共同长期实施涉案行为的人数虽达10余人,但组织形式松散,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体系,且原审判决认定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中,多数是因为个人之间的冲突而发生,并没有明显“组织”特性。

  2、关于经济特征

  原审判决虽概括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足货物运输、矿山开采、建材销售、码头装卸等领域,攫取经济利益,并以开办公司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事实,但并未认定其中哪部分财产属涉黑行为获取,亦未对涉黑财产进行罚没处理;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为其他原审被告人提供的工资、奖金等资金,用于组织成员吃喝、吸毒及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善后事宜的费用支出;亦无证据证明前述资金的来源系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等人因涉黑获取的经济利益。因此,现有证据尚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等人涉案期间的收益具有“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以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活动的”涉黑犯罪的特征依据。

  3、关于行为特征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等人实施或参与的31起寻性滋事、1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均存在其犯罪的现实成因,缺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间的关联性。

  4、关于危害性特征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某以涉案涉黑组织形式,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多种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公然对抗政府,到政府机关起哄闹事,唆使他人诬陷司法工作人员,插手基层组织的人事安排和民事纠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事实的表述,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综上,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闻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赵运恒律师坚持以“四个特征”为核心辩点,通过六年的坚守终于得到了回报;他用自己的专业和执着,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终,法院判决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再审宣判后不久,已服刑六年的闻某某又获得监狱减刑,当年即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