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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控合同诈骗案获不起诉 看捕前辩护的运用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捕前辩护在个案中的运用

——记孙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如果案件中提交的证据虽不属于上述三类,但在性质上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相当,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对于上述三类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是否应当提交呢?

  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调取,对于不方便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但是,在收集、调取上述三类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过程中,辩护律师不当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有巨大风险的,调查取证行为不当可能会涉及行业处分,严重的甚至会涉嫌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因此,为了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过程要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至少二人进行,制作调查笔录,并对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必要的时候邀请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或者委托公证机构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如此,辩护律师方能够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

案例运用

  近日,由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于凯、于兆燕律师代理的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在两位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获得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诠释了如何提升当事人自辩能力、如何运用“黄金救援37”、如何防范辩护律师自身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法律意见书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孙某某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为G某某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提供帮助,G某某被指控涉嫌诈骗金额为13843861.31元,孙某某被指控涉嫌诈骗金额为2145000元。

  及时剖析整体案情 提升当事人自我辩护能力

  本案当事人孙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凯、于兆燕律师于5月28日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委托,5月29日直接前去看守所会见孙某某。

  第一次会见至关重要,通过及时会见,全面、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获取侦查阶段辩护的有利信息,能够为后续的有效辩护奠定基础。

  在此次会见过程中,于凯律师向孙某某详细了解了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以及孙某某本人的供述情况;根据了解到的案情,有针对性地向孙某某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剖析,充分分析了本案有利和不利的情形,详细解释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介绍了侦查人员的审讯策略;使孙某某了解了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明了案件未来可能的走向,让其充分理解在案件的后续进程中,如何在客观供述的基础上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充分提升了其自我辩护的能力。

  果断调取关键证据 抓住关键的“黄金救援37天”

  所谓“黄金救援37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批准逮捕之前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是30日,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最长时间是7日。该期间是当事人是否能够取保候审的关键时期,而且关乎案件后续的走向,错过这个关键时期,之后取保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于凯律师紧紧抓住“黄金救援37天”,调取了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而取保的好结果;本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第一次的及时会见过程中,于凯律师获得了关键信息,得知本案存在两份关键的证据:一份雇佣协议和一份收款收据。G某某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在所不论,假如这两份关键证据是真实的,那么就能证明孙某某仅是G某某的普通雇员,其在被雇佣期间仅获取正常的工资收益;其收款行为仅是代收,且已经将代收的款项全额交给G某某。其主观上对G某某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不明知。

  鉴于两份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未来走向,关乎当事人罪与非罪,因此,于凯、于兆燕二位律师于5月31日就去调取了这两份关键证据,制作了调取证据的笔录,并及时将调取的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随即对两份证据进行鉴定。

  随后,在提请批捕期间,于凯律师向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书,申请对孙某某不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鉴定意见确定了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检察机关也因此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正是于凯律师在调取关键证据上的果断性和提交的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若再晚一天调取或提交都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试想如果申请侦查机关进行调取,可能会存在拖延调取或者不调取的情况,使当事人失去不批捕而取保的宝贵机会。

  虽然调查取证存在风险,但是因为该证据是关乎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凯律师仍然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至少二人进行证据调取工作,制作调查笔录,并对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防范执业法律风险。

  审查起诉一波三折 充分发挥法律意见书作用

  该案因案情复杂,被报送至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凯、于兆燕律师在阅卷后及时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孙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该案已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孙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仍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符合可以不起诉的条件。

  据此,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该案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回到检察院后,于凯律师对补充侦查卷宗进行阅卷后再次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出“本案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建议对孙某某不起诉。”该意见最终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所采纳,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律师心语

  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利,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适用不起诉权是推动检察职能科学理性发展的重要着力点。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二种可以不起诉的情形,使不起诉制度更加趋于完善。201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专题报告时指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重申了法治的理念。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能够敢于、善于运用不起诉权,在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贯彻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又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了人权!

律师简介

  于凯律师,系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单位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起分别受聘担任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导、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受邀到美国阿克伦大学做访问学者。1994年至2003年在公安机关经侦、法制部门工作,2004年起做执业律师至今。

  ★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行交叉案件代理。合著出版了《刑法分解实用全书》《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 执业理念:忠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信仰法治。

  于兆燕律师,青岛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