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某涉案盗窃罪一案——不起诉
2024年5月,大成成都办公室郑陈蜀律师刑务团队曾强律师、张雨菁律师(下称“辩护人”)在代理的Y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涉案数额:35万余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为当事人Y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良好诉讼效果。
Y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3年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Y某某系多次盗窃且数额特别巨大(起诉意见书认定盗窃数额为:356600元),若按照侦查终结认定的案件事实,Y某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请对Y某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并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和自首情节的认定进行详细沟通。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提交书面意见、数次当面沟通后,检察机关最终对Y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为2024年6月,Y某某在恢复正常工作生活后,到所赠送锦旗
案情简介
Y某某于2022年3月-2023年2月期间,先后六次到某购物中心的多家奢侈品店内实施盗窃行为,六次盗窃所得的奢侈品售价总计356600元人民币;盗窃后,Y某某将上述赃物均藏匿于自己卧室衣柜内,未拆包装、未予使用、未予售卖,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Y某某于2023年2月9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3月16日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自侦查阶段接受Y某某的委托,在了解Y某某的成长经历和婚姻情况后,发现Y某某在案发时行为状态异常,其作案时可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Y某某存在六次盗窃的客观行为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盗物品的数额认定;据此,辩护人拟对Y某某作罪轻辩护,开始围绕相关辩护点收集证据。
2023年4月,辩护人协助Y某某与五家门店受害人积极联系道歉,虽五家门店受害人不同意出具谅解文书,但Y某某在辩护人的协助下收集了道歉及悔过材料,检察机关在之后的审查中认可了相应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023年10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就Y某某的涉案数额认定发表意见,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以38000余元认定Y某某的盗窃数额,将Y某某的犯罪数额由“数额特别巨大”降为“数额较大”,为后续争取对Y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讲述了Y某某的个人经历,提出Y某某的盗窃行为存在异常,可能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Y某某进行鉴定;辩护人协助Y某某收集、固定了其成长经历、校园经历及作案前精神状态的证据,为后续争取对Y某某启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程序提供了相应支撑。
2023年12月,辩护人将上述证据提交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初步同意对Y某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之前,辩护人建议Y某某前往两家权威医院的精神卫生中心分别进行了相关检测,显示Y某某在明尼苏达多项个性调查表(MMPI-339)、耶鲁-布朗强迫症严重程度量表(Y-B0CS)、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测评(SDSS)、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测评(HAMA)的检测中,呈现出具有社会功能缺陷,重度抑郁、中度焦虑的情况。
2024年2月,辩护人将上述检测材料递交检察机关,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由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Y某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检察机关在审查了上述材料后同意辩护人的申请。
2024年3月,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Y某某进行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并于2024年4月出具鉴定意见,认为Y某某系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病理性偷窃,Y某某在2022年3月、2023年2月期间的偷窃行为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24年5月,检察机关就是否对Y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召开检察听证会,辩护人参与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听证会全票通过拟对Y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2024年5月,检察机关对Y某某出具不起诉决定书,Y某某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面对特殊案件的时候,辩护人应当真正理解自己的当事人,具有同理心,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全面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本案发生之前,Y某某因幼时经历和产后抑郁,已经重度抑郁,但由于自己和家人的疏忽及不重视,一直没有就医,直到2022年2月因与丈夫发生婚姻纠纷,引发精神疾病发作,产生了盗窃奢侈品后假装是亲人送给自己的幻想,在这种刺激之下,Y某某多次在奢侈品店内进行盗窃。期间,Y某某一直在恐惧和惶恐中无法自拔,但又无法自控,直到Y某某被抓获才知道自己可能已经患有精神疾病。
Y某某的前半生是不幸的,幸而她在进一步跌落深渊之前被及时制止,并遇到了有同理心、有担当、有魄力的检察官,使Y某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也因此重获新生,同时本案也让作为辩护人的我们更加坚定信念,要做一个专业而有温度的刑事律师。
L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缓刑
2024年8月,大成成都办公室郑陈蜀律师刑务团队冉昊昱律师(下称“辩护人”)在代理的L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涉案数额:350万余元;法定自由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为当事人L某某争取到宣告缓刑的良好诉讼效果。
L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22年12月16日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L某某以马肉冒充牛肉进行售卖,属于“以假充真”,且销售金额达350万余元,其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3年6月20日向T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当庭建议人民法院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找到辩护人希望能够代理本案,辩护人在研判案情后接受了当事人委托,第一时间前往T县人民法院开展阅卷工作。完成阅卷工作后,郑陈蜀律师刑务团队全体成员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确定了辩护思路及要点,辩护人就本案的罪名定性、销售金额认定等方面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详细沟通。经辩护人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数次当面沟通后,人民法院最终对L某某宣告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某于 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从他人处购买马肉50000多公斤,在Y市将部分马肉以34元/斤至38元/斤不等的价格卖给Y市肉品经营商贩甲某、乙某、丙某等人(未冒充牛肉),销售得款70余万元;其余马肉在Y市冒充牛肉以38元/斤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35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L某某以马肉冒充牛肉进行售卖的行为,属于“以假充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当庭建议人民法院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自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接受L某某的委托,经分析指控证据后认为,本案在罪名定性、销售金额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辩护人及时地与团队讨论并且确定了辩护方案,并基于确定的辩护方案,形成了两份书面辩护意见,第一份辩护意见着重阐述了L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较大争议的原因,补充辩护意见则进一步细化L某某在销售金额认定等罪轻辩护方面的内容。
2024年3月11日,辩护人提交了第一份辩护意见。第一份辩护意见中,辩护人着重就L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较大争议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L某某以马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以假充真”,进而认定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逻辑存在较大争议。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而在本案中认定马肉与牛肉使用性能不同的依据是某大学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辩护人认为该份《专家意见》的内容缺乏相关科学实验及数据支撑,且未从“使用性能”角度进行分析,因而该份《专家意见》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不应被采信。
第一份辩护意见除了从罪名定性方面发表了L某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从定量角度发表了L某某涉嫌350万余元销售金额存在证据不足的意见。因为L某某将马肉很大一部分销售给了同行肉贩,他们均了解L某某贩卖的是马肉而非牛肉,属于“知马买马”的行为,因而不能算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中。肉贩交易过程中现金使用较为频繁,因此需要详细梳理L某某与肉贩交易过程中的现金交易数额。辩护人了解情况后,向L某某调取了其常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近2年的交易流水,发现L某某存入了近260多万元的现金,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存在“知马买马”的现金金额未在指控金额中被全部扣除的情况。同时,第一份辩护意见中辩护人认为L某某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且其主要提供的是帮助、辅助作用,因而应当被评价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份书面辩护意见和辩护人调取的新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认可了书面辩护意见中的绝大部分观点,为本案的辩护工作争取了空间。
2024年3月15日,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补充辩护意见着重从罪轻辩护角度对L某某的案涉销售金额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案涉销售金额认定方面,辩护人结合L某某的讯问笔录以及相应的书证,认为L某某所销售的马肉有一半销售给了同行肉贩,因此其实际“以马卖牛”的销售数量应当是公诉机关认定的销售数量的一半。同时,辩护人结合本案中其他肉贩的讯问笔录以及经济学常识认为,Y市的马肉销售价格区间应为33元/斤至37元/斤且农产品市场属于典型的完全竞争市场,农产品的价格敏感程度较高且肉价存在淡季、旺季之分,公诉机关以同一单独高价认定马肉的销售价格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在无法查清售价为33元/斤还是37元/斤时,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较低价格即33元/斤认定L某某销售马肉的单价。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L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案涉金额应当为180万余元,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减少了约180万元销售金额,并认定L某具有自首情节。
2024年8月8日,在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的旁听下,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L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辩护人是在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之后接受当事人委托,而且公诉机关已经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当事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属于十分紧急的重刑案件。在面对紧急、重刑案件时,辩护人应当尽快开展案件事实梳理工作,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开展法律适用工作。
本案中,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多次前往管辖法院申请阅卷,并且同步开展案件事实的梳理及证据分析的工作。发现案件存在事实疑点时,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分析当事人未提交的交易流水,从而找到销售金额认定上的辩护要点,并且形成相应的辩护思路以及多份辩护意见。
辩护工作开展过程中,辩护人多次与本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通过专业的辩护意见赢得承办法官的认可,为后续辩护工作的有效展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辩护意见获得承办法官认可基础上,辩护人及时地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对第一份辩护意见进行补充,从而针对本案中销售金额、从犯认定等方面进行了内容上丰富与细化,实现了有效辩护,全面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空间,从而取得了好结果。
结 语
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辩护人冷静、理性、客观,但同时也要求辩护人具备同理心,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处境,思考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努力理解当事人的法感与诉求,做到专业、敬业、真诚,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有智慧而不失勇气,共同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中两个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魄力与担当,充分体现了“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切实地维护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律师简介
郑陈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成都办公室董事局董事、管委会主任;大成中国区顾委会委员、刑委会理事;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刑民交叉部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百人讲师团”第一批讲师。
曾于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从事刑侦和法制工作,拥有16年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自律师执业以来,仅承接办理刑事法律业务,代理了“天府国际机场贪腐窝案”等在全国和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曾强,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匠心传承——成都刑事专业律师’1+N’帮扶计划”导师。曾任职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领域,每年均取得众多不起诉、缓刑等办案结果,代理了“凉山州金阳县8.21 案”“四川禁毒1号”系列重大贩卖、制造毒品案”等在全国和全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冉昊昱,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生学历,大成成都办公室专职律师,2021年度获评明星律师,2022年度获评资深律师,2023年获评大成刑委会优秀青年刑辩律师。冉昊昱律师曾供职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律师执业后,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非诉等领域,曾担任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
张雨菁,毕业于国内211大学法学院,现任大成成都办公室专职律师,有多年刑事辩护法律经验;拥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实习经历,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办理,已经承办刑事案件一百余件,每年均取得众多不起诉、缓刑等办案结果。根据亲办案例撰写的实务文章《关于“期货交易平台类型”诈骗案件的辩护策略分析》《“合法采矿”中涉财产犯罪辩护思路探讨——以某“盗窃”砂石案为例》等获得成都市律协优秀论文奖项。
胡诚瑜,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任大成成都办公室专职律师,专注刑事案件。曾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控告、刑事辩护及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曾参与办理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案,成功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现已为涉案企业争取到不起诉的良好诉讼效果,该案后作为成都市唯一案例入选四川省2023年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此外,胡诚瑜律师代理的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均取得不起诉、缓刑等良好诉讼效果。
张子沫,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任大成成都办公室专职律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ACCA)正式会员。于2023年5月正式加入大成成都办公室,专注办理刑事案件,参与某宜宾市某建工企业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刑事控告案等,前述案件均取得良好诉讼结果。
前 言 近日,梁志强律师、陆呈虹律师收到了某区法院寄送的变更起诉决定书,告知被告人的身份变更为沈某某个人,即撤销了对梁律师、陆律师为之辩护的嘉兴某公司涉嫌诈骗罪的指控。至此...
Y某某涉案盗窃罪一案不起诉 2024年5月,大成成都办公室郑陈蜀律师刑务团队曾强律师、张雨菁律师(下称辩护人)在代理的Y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涉案数额:35万余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
1、案件亮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涉案金额670万元,如按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辩护人张薇、田浩群律师以罪责刑相适应角度出发,论证现行法规适用的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