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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 | 瓜拉纳第一案 ——记一起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历程

发布日期:2021-04-2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西安A生物科技公司业务员甲接到国外客户询盘,需要一公斤咖啡因,便让公司采购员乙联系,乙采购了一公斤瓜拉纳提取物,甲给国外客户邮寄时,内包装物品的品名标签写着“caffeine”。广州海关缉私局截获了该包裹。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案情通报至佛山市公安局,该局认为案件重大,不仅牵涉数家西安生物科技公司,而且涉案数量巨大,查获的疑似毒品咖啡因的外包装品名还做了伪装,内包装上明目张胆写着咖啡因,遂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发现,该公司只是贸易公司,其邮寄的疑似毒品咖啡因也是从西安本地其他生物科技公司采购,顺着该线索佛山侦查机关跨省抓获西安七家生物科技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共计43人,其中8月初抓获B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员工五人,9月初又抓获B公司两名员工、以及给B公司供货的六家公司36人,并在B公司仓库查获疑似毒品咖啡因40公斤。以董玉琴律师为核心的横跨珠三角的毒品辩护团队接受了B公司高管及员工的家属委托。

 

【争议焦点】

  侦查机关认为,国外客户采购时明确说明需要咖啡因,涉案物品内包装也明确写着咖啡因,经过鉴定也检出了咖啡因成分,且涉案A公司邮寄通关时还通过伪装的方式出口,可以推定其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而涉案B公司作为其供应商,应以贩卖毒品罪予以追诉。如果构成犯罪,将要追究B公司贩卖41公斤咖啡因毒品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的物品并非毒品咖啡因,而是含有咖啡因的瓜拉纳提取物,其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侦查机关将含有咖啡因的瓜拉纳提取物认定为毒品于法无据,涉案公司也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过程】

  律师团队介入时,案件已经临近逮捕最后期限。团队律师通过会见,向家属了解情况后,初步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撰写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但遗憾的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员工还是全部被批准逮捕。

  在捕后侦查期限内,侦查机关继续对上述几家公司的其他涉案业务员、采购员、仓库保管员进行调查,并将后抓的38人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

初战告捷,后抓人员全部撤案

  辩护团队律师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数份辩护意见,主要观点为:

  首先,瓜拉纳提取物是一种合法商品,国家卫计委认定其为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天然香料。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瓜拉纳提取物属于法定的天然香料种类。

  其次,不能因为某一种物质含有咖啡因成分而将该物质认定为毒品。市面上的可乐、咖啡豆、咖啡、茶叶等物质中均含有咖啡因成分,但它们均为合法商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也被广泛使用。据辩护律师了解,绿茶和咖啡豆提取物中一样也含有咖啡因,而且这两种提取物每年出口国外都是百吨级别,这种出口持续了十多年,没有任何执法机关认定该种类型的提取物为毒品。目前有效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等文件均没有将瓜拉纳提取物、咖啡类产品列管,瓜拉纳也根本不在以上目录内。

  最后,即使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物质是瓜拉纳提取物,由于它未被列管,也没有证据证明瓜拉纳提取物的瘾癖性和危害性,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后面抓获的B公司两名员工以及六家公司三十多人全部释放。

逐罪论证,全面阻击

  虽然对后抓的所有涉案人员均做了撤案处理,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员工都已经被批准逮捕,要救人还得继续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努力。不仅要针对办案机关目前指控的贩卖毒品罪进行论证,还需要考虑到办案机关可能指控的方向从而进行围堵。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卷宗,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预判检察机关可能指控的逻辑。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并和家属沟通得知,涉案的瓜拉纳提取物在国内有两种提取工艺,一种是对进口瓜拉纳原料进行提取;另一种是从瓜拉纳和绿茶复方提取。本次涉案的瓜拉纳提取物属于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从瓜拉纳和绿茶原料中提取有效成分,并非从进口瓜拉纳原料中直接提取。同时辩护律师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补侦中增加了大量关于经营资质的材料,也包括来自佛山市食药监督部门的情况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团队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当事人除了被指控贩卖毒品罪的风险,可能还存在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

  此时,团队律师积极与陕西省植物提取产业协会薛秘书长就行业内瓜拉纳提取物的情况作了多次充分的沟通,了解该产品的行业现状、市场行情以及产品的特性。同时,团队律师对涉案物质进行深度研究,恶补相关知识、查询相关案例(该案系瓜拉纳产品第一案),向行业协会和家属提供可行性建议,多次进行内部研讨。相互配合,不断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递交各类申请和辩护意见等,同时联动同案其他辩护律师,形成一股合力,说服办案机关理性地审查案件。

团队律师用于恶补专业知识的书籍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的几家公司均为西安本土植提行业的明星企业,由于这些公司的老板和员工都在几个月之内被抓,且冠之以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的罪名,一时间风声鹤唳,同行们纷纷向行业协会领导求证乃至求助。陕西省植物提取产业在全国占据了近1/3的产值,上游的种植农民更是近百万人。因此,行业协会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们无法理解,行业内正常生产和销售多年的植物提取物产品竟然是“毒品”。案发后,薛秘书长与协会其他领导不仅第一时间前往佛山跟办案机关沟通,向办案机关说明行业相关情况;还与辩护律师团队进行交流研讨,在行业专业知识方面为辩护律师团队提供了全面、及时的跨专业技术支持。律师团队讨论后,针对公诉机关可能指控的逻辑进行全面论证,各个击破。

  · 涉案物品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涉案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1公斤瓜拉纳提取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1. 瓜拉纳提取物含有天然咖啡因成分,不能因咖啡因在刑法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毒品,就直接把含有咖啡因的物质划归到毒品行列,市面上的绿茶、咖啡豆、咖啡、可乐等产品均属此情形。

  2.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侦办机关没有权力认定市场上销售但未被列管的商品是毒品。

  3. 瓜拉纳提取物作为香料而被广泛使用到食品添加剂、美容美发产品添加剂中,包括B公司在内的陕西省植提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将其作为添加剂进行销售,如果侦办机关要对B公司以贩卖毒品罪起诉,就要证明B公司具有非法目的。

  二、涉案产品并未经过科学检测,现有检测结果只是根据侦查机关的有罪推定思维和要求,称其含有咖啡因成分,人为地将其划归到毒品行列,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涉案企业属于正规的植物提取企业,对植物进行提取加工或贸易,并未实施其他的非法或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企业或员工明知该物质系毒品而当成毒品贩卖。也就是说,B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对毒品的“明知”,更没有将其贩卖给吸毒或贩毒人员的主观目的。

  · 销售以茶多酚为主要成分的瓜拉纳提取物并无法律上的许可性限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本案瓜拉纳提取物的有效成分之一为茶多酚,茶多酚作为添加剂有多种用途,并非仅限于食品。其在化妆品、保健品、医药品、农药、饲料、饮料中均可使用。比如在化妆品中添加茶多酚,就无需适用茶多酚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即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均不受《食品安全法》的规制,只要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符合客户的需求即可。在出口方面,并不需要产品质量以外的许可,这也是该行业在出口经营中的商业惯例。该观点也得到了陕西省植物提取产业协会的认可,并应侦查机关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含有茶多酚的提取物用于非食品添加的领域,则生产企业不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许可性规定,而经营者更加不需要经营许可。

  二、即使茶多酚(即绿茶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仅对生产企业有许可性要求,对经营者并未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经营方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而只需要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情况以备核查。换句话说,经营方并不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取得特别的经营许可才可以销售食品添加剂。况且B公司作为正常的生物科技公司,销售食品添加剂本身就属于其正常的经营范围。

  · 销售的瓜拉纳提取物并非伪劣产品,也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B公司销售的涉案物质并不是伪劣产品,其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只是“假”但不“劣”的产品,其中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劣”的具体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执行。目前瓜拉纳提取物并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甚至连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都没有,辩护律师通过搜索只发现有企业标准。广州能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官网(www.narniabiotech. com)产品中心记载“瓜拉纳提取物”有两种不同的产品型号,分别是瓜拉纳提取物22%和瓜拉纳提取物10%,相应规格是咖啡因含量≤22.0或咖啡因含量≤10.0。

  同时,假如以产品的有效成分——绿茶提取物为标准来认定的话,其标准是2018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CMHPIE1.35-2018),依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和第十八条,团体标准是法定标准。该标准第3.2.2理化要求表2中有咖啡因成分,普通型咖啡因含量≤12.0。

  参照上述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结合补充侦查卷中的《鉴定意见书》,B公司卖给A公司的1公斤涉案物质中所含咖啡因成分为7.21%(g/g),从仓库查获的40公斤涉案物质中含咖啡因成分均在1%以内。辩护律师认为,B公司进行贸易的瓜拉纳提取物商品应当被认定为合格产品,而非伪劣产品。

  二、B公司销售何种比例的瓜拉纳提取物系基于客户的要求,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

  瓜拉纳提取物并非B公司的主打产品,该产品只是B公司的贸易产品。即客户有需要时,其从西安本地其他的正规公司购买而来,转手卖给客户,赚取少量的合理差价。涉案的瓜拉纳提取物在西安市场销售了多年,也从来没有客户反映该产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相反都是客户主动选择该款产品,贸易商才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采购并销售。

  同时,B公司也是按照行业惯例进行贸易销售,既没有虚假宣传该产品是进口的瓜拉纳提取物,也没有按照进口的瓜拉纳提取物的价格进行销售,只是按照行业内正常的市场价格,B公司并未欺诈消费者,不能认定为其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案件结果】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前,董玉琴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提交了建议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因临近春节,争取先取保让涉案人员回老家过春节,但在腊月二十五仍等不到结果时,董律师按捺不住直接给承办人员和主管的副检察长写信……腊月二十八,全案13人终于全部办理了取保手续,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当事人赶在除夕之前回到西安与家人团圆。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团队继续提交辩护意见,特别是针对可能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继续进行论证,最终佛山市某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法对B公司全体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且对全案13人均不予起诉。

【结语】

  在非典型的毒品犯罪辩护中,无论侦查机关还是审查起诉机关,均可能存在入罪的思维惯性,有时甚至会对案件事实产生片面的认知。正如鉴定要求所写“鉴定涉案物质中是否含有咖啡因成分”,即只要涉案物质中含有咖啡因,且不管含量多少,因咖啡因系列管物质,即认定该物质为毒品。此时,辩护律师必须建立在专业思维的基础上,向办案机关呈现出案件的核心事实——涉案物质即使含有咖啡因成分,只要没有在列管目录内,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由此引导办案机关回归事实、证据和法律本身,让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同一对话语境中进行沟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董玉琴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从2007年开始在深圳执业,长期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青年工作专门委员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任职;现任商事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在深圳市义工联、法律援助处等机构值班,办理了两百余宗法律援助案件,系深圳律协、福田区律师学院及刑辩力团队讲师团讲师。

  王标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尤其对毒品和经济犯罪学习研究颇多。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尤其擅长办理毒品、枪支、走私、经济犯罪案件辩护。被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刑辩力团队等机构授予“深圳十佳公益律师”、“办案能手”、“优秀刑辩律师”、“刑辩力导师之星”等称号。因做公益被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多次表扬,因办理外国人的重型刑事案件、毒品案件受到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美国、蒙古领事馆表扬。团队长期致力于公益禁毒宣传工作,成为反毒先锋,经常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社区、学校进行禁毒宣传和授课,参加国际药物滥用学术会议。

  团队办理的毒品案件:公安部督办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案件多宗、无罪或不起诉或重罪变轻罪的案件多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