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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梁小龙:采购防疫物资引发的一起刑民交叉案件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疫情期间,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采购被骗事件频频发生,各地司法机关均发文对此类案件从重从严从速处理。但由采购防疫物资引发的纠纷,究竟涉嫌合同诈骗,还是仅仅为买卖合同纠纷?近期,笔者在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的第一次线上研讨会上,结合自身办理的一起案件,发表主题演讲,现案件圆满办理结束,将办案经过和思路整理成文。

一、案件初期情况

  2020年2月中旬,A公司与B公司签订《防疫物资采购合同》,采购价值350万元的防疫物资。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交付防疫物资,如无法交付则一周内退款。合同签订之日,A公司一次性将350万元货款支付给B公司。交付到期日,B公司未交付防疫物资。经A公司催促,B公司先行向A公司退款80万元,剩余款项未按时退还。A公司认为B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于2月底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二、咨询阶段

  受疫情影响,大成律师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与B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人员,就案件情况及细节进行沟通并决定为B公司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大成律师因此前帮助政府采购物资,对防疫物资采购流程比较了解。因此,首次视频会议重点在于了解以下内容:

  1、双方交易背景:A公司系某央企旗下子公司,受某地政府委托代为采购防疫物资,资金来源于政府防疫专项资金。B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外贸进出口,但成立时间较短。本次合作系通过中间人介绍,A公司有迫切的采购需求,B公司有我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的采购渠道。

  2、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经双方草拟、修订,通过网签系统签订。收到款项后,B公司与台湾某公司签订了“背靠背”协议。结果,台湾某公司提供虚假货运单、不合格产品,未如期交付质量合格的物资给B公司,致使B公司对A公司违约且无力退款。

  3、现状: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要求B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前往当地配合调查,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措施。此外,公安机关已冻结了B公司银行账户及法定代表人私人银行账户。

  基于以上信息,大成律师判断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介入和调查,可能因纠纷发生于疫情的特殊时期以及交易双方信息沟通不畅等综合因素导致。为避免刑事风险进一步扩大,如B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刑事拘留、B公司财产被刑事查封冻结等,大成律师认为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并根据B公司情况及诉求提出以下建议:

  1、保持信息沟通顺畅,并建议B公司安排专人与A公司就此事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做到不失联,事事有回应。

  2、鉴于B公司法定代表人年龄较大,疫情期前往外地存在较大风险,建议B公司安排高级别代表(原采购事宜负责人)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并反馈给公司,及时征求律师意见。

  此外,B公司代表在与公安机关见面时,需要了解公安机关立案原由、所涉罪名,重点阐述:交易过程中,B公司从无欺骗,双方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告知履行情况;目前B公司无法退还全部货款的原因,其一在于账户被冻结无法退款,其二在于台湾某公司未及时退款,导致B公司一次性全额退款存在资金压力。希望A公司能够接受替代方案。

  3、B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注册地发起对台湾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一是为积极追回货款而努力,二是以此证明B公司同属受害人。如B公司对台湾公司的刑事控告被立案或采取刑事措施,或可凭借先进行刑事立案的优势争夺案件管辖权。

三、案件后期发展

  B公司代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做笔录后,公安机关通知A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场,B公司代表当场签署了保证退款的承诺书。此后,A公司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四、诉讼阶段

  根据B公司代表的反馈,大成律师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已决定撤案或不予立案。因此,根据案情变化及B公司诉求,大成律师及时制定了以民事诉讼促和解的法律方案,具体建议如下:

  1、鉴于存有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嫌犯罪终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可能性,建议本案继续由刑事律师作为主导,同时配备民事诉讼律师负责制定民事应诉方案。

  2、为防止再度出现刑事风险,建议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在民事诉讼举证中充分举示双方订立合同的交易背景、B公司为履行与A公司间的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及积极履行的具体表现等,例如:与台湾某公司签订“背靠背”协议、支付货款、积极催促台湾某公司履行合同的记录等,以消除法院对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诈骗行为)的疑虑。

  3、鉴于A公司诉请返还定金、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等过高赔偿要求,大成律师认为“定金”性质、违约金适用等均存在争议。此外,我们发现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B公司履行退款义务期限届满前,A公司申请司法冻结B公司账户)和单方解约行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A公司单方发出解约通知),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可不予退款。综合前述因素,制定了以诉讼促和解的诉讼方案。

五、案件结果

  在民事案件中,大成律师利用阅卷时间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了解到该院因防疫物资采购引发的纠纷由其专门审理,法官对类似案件十分了解。大成律师告知承办法官双方交易背景、台湾某公司的违约行为,陈述B公司在交易中也是受害人。承办法官充分理解B公司的难处,后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情况,向大成律师反馈公安机关已对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解除对B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银行账户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

  在庭审中,大成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关于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及单方解约的行为,B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不予退款。此外,举证过程中,大成律师充分证明了B公司认真履行合同,未交付物资系案外人台湾某公司违约造成,未及时足额退还款项亦非恶意为之。

  庭审后,A公司充分理解B公司困境,决定免除B公司全部违约金及赔偿金,尽快解除对B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并给予B公司合理期限退还剩余货款,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综上,本案纠纷产生于2月底,继而触发刑事调查和民事诉讼双重法律程序,大成律师介入后,案件于3月底撤销刑事立案、4月底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如此快速有效的处理,得到了当事人高度赞扬和认可。资金有效流转,不仅消除了公司的担忧,而且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流动,这也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发挥价值的体现。

  另外,笔者2018年处理另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刑民交叉案件,也因为刑事拘留当天即介入,当事人被拘留10余天后予以取保释放,此后案件被撤销。另一起诈骗案件,因审判阶段律师方才介入,虽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实报实销”的判决,但当事人仍然被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因此,笔者对于刑民交叉类(合同诈骗案件)总结认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以防范刑事风险为第一要务,“早介入、早治疗”,方能“药到病除”。

律师简介

  梁小龙,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成都律协刑专委委员、大成刑委会委员,承办近百起刑事及刑民交叉案件,已取得撤案、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不起诉等结果,如:肖某合同诈骗案(约2亿)、苏某行贿案(最高院指定案件)、李某贪污案等。曾先后荣获大成律师事务所成都办公室“最佳新人奖”“新锐律师奖”等;2019年1月,荣获大成律师事务所首届“大成十佳刑辩律师奖” ;成都律协刑专委优秀论文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