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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火根、蒋成连:有效辩护助浙商出罪,刑事风控帮民企合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导读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张军检察长的上述论断余音未落,辩护人就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上所做的努力!近日,辩护人收到了期盼已久的不起诉决定书,乌云笼罩下的涉罪企业迎来了新生。

基本案情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17年,东北某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全国性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县公安机关接到公安部云端线索后,对海洋公司(化名)及其负责人、财务总监立案侦查。正在红红火火经营的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贺某找到从事废铝提炼加工的海洋公司称,大连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可以解决海洋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从2016年3月份至2017年3月份,海洋公司接受大连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0余张,税额合计2000余万元,价税合计1.7亿余元。如指控成立,胡某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并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其投资近三亿元兴建的企业也将因资金链断裂和无人经营而破产。

争议焦点

  (1)海洋公司有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

  (2)海洋公司的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辩护路径

  01 主动出击

  从客观方面入手,积极调查取证,证实海洋公司的开票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辩护人调取了海洋公司的废铝原料采购表、废铝采购过磅单以及张某等人支付个体散户废铝货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证实,海洋公司与供货的散户是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且交易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大连三家公司为海洋公司开具发票载明的品名、数量、金额基本一致。

  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只是货、款、票三流不一的情况下,海洋公司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一方面,海洋公司抵扣的进项税在上一环节已正常完税。至于大连三家公司的完税是以“缴纳税款”的形式还是以“进项抵扣”的形式亦或是“税收优惠”免征、先征后退的形式,与海洋公司没有关联,海洋公司也未与之共谋。若大连三家公司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的形式少缴税款,则其在税务系统将进项予以抵扣时国家税款就产生了损失,与后期开票给海洋公司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海洋公司抵扣的进项有对应的货物,不存在虚构交易伪造上一环节货物、税款的情况。


(图| 与承办检察官交流税款损失环节)

  02 良性互动

  邀请检察官实地考察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辅助论证海洋公司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

  海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从散户处采购的废铝无法取得专票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问题,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这与一般的以骗取国家税款作为牟利手段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辩护人还主动邀请检察官到海洋公司实地走访,考察公司的实际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如海洋公司目的在于骗取国家税款,完全没必要投资数亿元建设厂房、更新锅炉、引进技术,不断扩大再生产,进而成为当地纳税前20强企业。

  03 寻找出路

  以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的代采购模式论证原开票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辩护人积极参与海洋公司与当地政府、税务等相关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研究论证海洋公司未来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论证,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国有公司)可帮助海洋公司代采购,为海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解决海洋公司持续经营问题,且开票模式与大连公司的开票模式基本相同,费用也基本相同。

  辩护人在认真对比前后两种经营模式后发现,两种模式仅存在两点区别:

  (1)该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同散户签订了购销合同;

  (2)货款由该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直接支付给散户。

  在辩护人能证实海洋公司确系从散户处采购了废铝且支付了相应货款的情况下,该两点差异只是形式差异,与税款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应以此认定国家税款存在流失。这种实质上的代采购模式也是目前废旧物品回收加工行业普遍采用的模式。

  办案心得

  01 准确把握案件焦点问题,主动调查取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骗取国家税款,骗取国家税款的关键在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开具专票并进行抵扣。通过研究卷宗和现场勘查,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查明海洋公司接受并已抵扣的专票是否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为此辩护人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详尽的辩方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机关,引导检察机关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思路补充侦查,退侦调取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

  02 立足法律事实,与承办检察官良性互动。

  有效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更在于庭前的有效沟通。控辩双方的目的都在于将案件办好,使得无罪之人不受处罚、有罪之人罚当其罪。辩护人多次前往当地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税务处理到企业治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在固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让检察官与律师双方的目光不断在证据和法律之间来回穿梭,最终做到在税务及法律上逐步与承办检察官达成共识。

  03 从有效辩护到刑事风控,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海洋公司的行为虽已确定不构成犯罪,但也毋庸避讳,海洋公司虽系行代采购之实却无代采购协议之形,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因此本案辩护人不仅仔细研究辩护方案,更注重寻找企业刑事合规的通道,并在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司的鼎力帮助下,研究制定了合法合规的代采购交易链。本案结束后,笼罩在海洋公司上空的阴霾已然褪去,公司二期三期项目都已基本完工投产,公司又展现出了新的生机。企业负责人表示,辩护律师综合刑法、税法、行政法的高水平辩护拯救了企业。该企业负责人也表态称,今后将更加注重经营行为的规范性,争取跻身当地纳税企业前十强,积极履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律师简介

  薛火根律师,大成刑委会顾问、大成南京办公室刑事业务部负责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办理过无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承办了大量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贿赂案件和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薛律师还受邀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数十所高校的客座教授。

  蒋成连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蒋成连律师擅长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涉黑恶类犯罪刑事辩护,曾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家、官员犯罪案件。如陈某某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案,胡某诈骗、强迫交易、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作证、行贿案,季某职务侵占、虚开发票案,陶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万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邱某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挪用公款案等。大量无罪、部分无罪、改变定性、罪轻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依法采纳。

  转自: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