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重大疑难复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引言

  历时26个月,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楼伯坤律师团队办理的某集团子公司财务主管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近日宣判,一审法院同意对沈某某适用缓刑,并于宣判当日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自2018年5月30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开始,历时26个月的羁押生活至2020年8月12日最终告一段落。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楼伯坤律师团队对于金融创新的风险性和涉众重大敏感案件强制措施变更的困难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二、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集团公司董事长先后成立数十家公司,其中以A、B、C三家公司设立甲平台,以D公司设立乙商城作为主要的吸收资金平台,通过“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等模式,以许诺高额回报的形式向境内外近50万人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直至案发,共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达数百亿元。其中,本案的沈某某先后担任D公司的会计、财务主管,在乙商城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推出的一次性充值积分促销奖励活动中负责录入会员的充值积分,在乙商城后期升级过程中负责积分导入工作。在沈某某工作期间,乙商城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20多亿元。

三、争议焦点

  由于集团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是共同犯罪,沈某某只是实施犯罪的其中一员。因此,争议的焦点就落在“如何有效地把握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上。

四、主要做法

  判断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关键在于明确共同犯罪类型的划分。为此,楼伯坤律师团队从判断沈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作用的角度着手开展辩护。

  (一)身份信息的判断:沈某某并非D公司的财务主管

  判断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是按犯罪分工划分共同犯罪类型的关键内容,因此,楼伯坤律师团队在辩护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首先,在分析起诉书时,发现起诉书对各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描述包含了工作职务,其中沈某某的职务为D公司的会计,并无财务主管的描述,但在涉案事实部分却又将其认定为先后担任D公司的会计、财务主管,前后表述的逻辑有矛盾。而且,还发现集团其他杭州子公司(如A公司)的财务主管的工资约为8700元,普通会计人员的工资则为7000元左右,而沈某某的工资一开始为6000元,入职大半年后才调整为7000元,也仅与普通会计人员的工资相当,并未达到财务主管的等级。

  其次,在查阅案卷时,发现D公司的出纳是由B公司的前任财务主管(同案被告人冯某某)招聘的,冯某某离职后,A公司的财务主管兼任了B公司的财务主管,并对B公司的会计进行了工作岗位的调动,且细化了A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与之截然相反的是,被起诉书认定为D公司财务主管的沈某某,在工作期间从未招聘过财务人员,也未对财务人员进行人事调动,并无人事管理权限。

  而后,在梳理证据时,发现A公司的两任财务主管都是由集团的杭州地区财务负责人公开任命的,但对于沈某某,案卷材料中并无任何书面文件显示其被任命为财务主管,也无任何言词证据证明其被财务负责人口头予以任命。即使是认为沈某某是财务主管的A公司财务主管也明确表示未听到财务负责人任命沈某某为D公司财务主管的消息,即沈某某并未经历任何形式上的任命程序。此外,还发现A公司财务主管在任职期间内细化了财务的工作时间节点、财务的制度管理。反观D公司,仅有集团财务总监下发的《财务处理流程》,沈某某都是遵照执行,并无制定、修改或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犯罪作用的判断:沈某某的犯罪作用较小

  考察被告人犯罪作用的大小是按犯罪作用划分共同犯罪类型的必备环节,因而,楼伯坤律师团队在辩护时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一是在分析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时,发现沈某某是本案集团各子公司财务人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在沈某某工作期间,D公司吸收资金约为20亿元,其中19亿元在2017年年初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避免了给投资人造成很大损失的可能。与此同时,沈某某参与的涉案环节远少于其他财务被告人,其他人均参与了甲平台和乙商城两个吸收资金平台的犯罪活动,而沈某某只在乙商城的前期吸收资金和商城升级中进行了积分充值和制作汇总表格的活动。

  二是在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乙商城设立之初是为了“消化”甲平台积累下来的大量积分和玉石资产包,缓解兑付的压力,属于结构营销模式的最底层;据在案材料呈现的乙商城的平台架构图,显示玉石类商城和丙平台作为乙商城的一部分,数据整理工作本应由D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但事实上却是由A公司的财务主管管理的。由此可见,成立乙商城的D公司在整个犯罪集团中的地位都是较低的。此外,还发现本案有三名财务被告人在2015年年底前就已在涉案集团杭州子公司就职,而沈某某和A公司的财务主管2016年才入职,而且相比A公司的财务主管,沈某某的入职时间晚了大半年,是涉案杭州地区的财务人员里入职最晚的。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在实践中多以共同犯罪呈现,及时把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是辩护的核心点。楼伯坤律师团队通过仔细翻阅数百本案卷、来回奔波看守所和司法机关、反复修改辩护文书等诸多努力,从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作用的角度切入,最终实现了沈某某是犯罪作用较小的从犯的成功辩护。

律师简介

楼伯坤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大成浙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

王天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大成浙江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大成杭州办公室刑事部秘书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