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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志强:“数罪千万变一罪百万”——张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发布日期:2022-04-2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张某某原系内蒙古自治区A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曾历任A市某局科长,A市B区区委常委、副区长,A市C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A市D旗委书记。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E县监委留置,2021年1月25日被E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于2021年4月23日起诉至E县人民法院。

  E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拨付工程款、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6793.53万元。同时指控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指示C旗国资公司为呼某2.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E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某对受贿罪指控无异议,但是对部分事实有异议,对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2021年11月23-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张某某受贿金额仅为841.53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仅认定张某某构成受贿罪,且受贿金额由指控的6793.53万元变更为841.53万元,综合各种量刑情节,最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0万元。张某某服判,未上诉,检察院服判,未抗诉。

争议问题

  本案是典型的职务犯罪,且被告人被指控两个罪名,受贿金额近七千万,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高达2.5亿元。如果全部指控成立,被告人将面临15年甚至18年的刑期,而且面临巨大的被追赃压力。通过与被告人会见、阅卷,辩护人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案件争议焦点为:

  1.受贿罪主要在于定性之争,所有指控受贿罪的事实均存在,但争议焦点在于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受贿行为;

  2.滥用职权罪主要在于事实之争,因为当事人坚持否认自己参与过违规担保一事,没有犯罪行为不应构成任何犯罪;

  3.被告人携带自书材料主动到案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张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是本人多年从事职务犯罪辩护以来遇到的争议最大的案件,几乎每一起指控的事实都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但当事人本人在留置阶段迫于各种压力作出了部分有罪供述,最终成为法院认定其犯罪的根据,通过辩护人的努力,为当事人澄清了绝大部分事实,让其获得了公正的审判,实现了有效辩护,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申报理由如下:

  一、实地走访,击破2000万元的受贿谎言

  本案中,一名企业主自称分四次共计送给张某某2000万元,而张某某辩解称2000万元真实存在,但实际是借给该企业主,而不是该企业主所说的退还受贿款。通过阅卷,辩护人发现该企业主所说的2000万元行贿过程存在诸多雷同,比如每次都是从单位取出500万,每次都是用三个阿迪达斯或耐克的运动包装钱,每次都是开车送到张某某家地库由张某某带走,为此,调查机关调取了该企业的取款记录,调取了公司出纳买包的情况说明,并由企业主亲自指认了送钱现场。但是虚假的就是虚假的,经不起推敲和考验。辩护人通过梳理送钱的时间节点以及公司的取款时间,发现在送钱的时间点上行贿人没有取出大于或等于500万元可用于行贿,证明行贿人所说不实;为了推翻买包的事实,辩护人根据证人指认的买包地点进行了实地踏查,走访了各个体育用品店,得出的结论是这条街上的所有体育用品店根本不售卖阿迪达斯或者耐克的运动包,足以证明证人买包的事实虚假;通过比对行贿时间与买包时间,辩护人发现买包的时间在行贿时间之后,即先行贿、后买包,这显然是虚假证言;为了推翻开车送钱的说法,辩护人亲自开车到了张某某所在的小区地下车库,结果发现非本楼栋备案车辆根本无法进入指定地库,也就不存在行贿人四次开车去张某某家地下车库送钱的可能。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未将该2000万元认定为受贿。这不仅仅是少了一笔受贿的指控,更是为当事人保住了2000万元的财产。

  二、证人出庭,澄清3702万元的真实属性

  本案另指控一企业主向张某某的侄子支付3702万元属于对张某某的行贿,且认定为索贿,但张某某自始至终否认,认为该3702万元是该企业主与其侄子之间的往来,与其无关。为了给张某某的辩解寻找依据,在阅卷中,辩护人发现该3702万元的往来十分明确,就是发生在张某某的侄子和该企业主之间,均是围绕煤矿股权买卖。之所以认定张某某受贿,唯一的根据就是该企业主的证言,该企业主称钱是张某某向其要的。为了澄清该3702万元的属性,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行贿人出庭凭证,行贿人也出席法庭接受了询问,行贿人当庭表示自己被留置了三个月,也曾坚持说过该3702万元是股权转让款与张某某无关,但迫于监委的压力不得不说了谎话,其当庭陈述了购买煤矿的原因,并称张某某除了引荐其侄子与之认识之外没有参与过任何煤矿股权买卖事宜,行贿人的当庭证言合情合理且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未将该3702万元认定为受贿。

  三、援引法条,辨明受贿及孳息的严格界定

  本案指控张某某以出资入股形式受贿300万元,但经过阅卷,辩护人发现虽然行贿人先行设立了公司,但在支付300万元之前,已经将公司50%股权(注册资金100万元)变更至张某某指定人名下。事实上,张某某是先收受的股权且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而后根据股权分得红利3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某某额受贿金额为50万元,剩余250万元为孳息。

  四、取到不在场证明!当事人不可能滥用职权

  关于滥用职权罪,张某某一直表示自己是案发前才得知的担保这件事,根本不知道也没有批准任何人允许国资公司对2.5亿元进行担保。而案件中又有多名证人直接指向张某某,称在其指示下让国企为私企进行借款担保。在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如何否定证言的真实性,让法庭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是辩护人面临的最大挑战。通过研判案卷并与张某某不断沟通,我们发现担保的时间点与张某某的行程可能存在时空上的错位,因此辩护人向有关部门调取了担保发生的时间内张某某的行程安排,通过调取差旅报销单、行程单,我们证明了所谓的违规担保期间,张某某根本不在乌审旗里工作,而是在外出差。而在案证人却坚称是在张某某办公室与其商谈并由张某某作出担保的决定,显然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不符。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为何不属于自首?

  虽然本案法院未认定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这依然是辩护人追求的辩护目标。张某某在案发前主动联系自治区纪委称要投案自首并自书一份情况说明。张某某到案后从未否认过任何的事实,即所有的指控事实均存在,但只是对每笔指控的性质进行了合理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实践中往往默认的是不认罪就不构成自首,将自首制度架空,张某某只是辩解却被法院认定为不如实供述。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自首的认定会变得更加科学,而本案对推动自首的科学认定也有一定的作用。

  本案经过辩护,去掉了一个罪名,受贿金额由指控的7000余万变更为800余万,属于法院对检察院指控事实的重大变更,该案对职务犯罪辩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将其申报为典型案例,供各位同仁参考。

律师简介

姜志强律师

  姜志强,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外部监督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习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实践导师。

  荣获“首都市民学习之星”、“2013-2014年度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2011-2013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首届北京市朝阳区“十佳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2011年“个人贡献奖”,2012、2013、2016年度“优秀共产党员”,2018年度公益活动“特殊贡献奖”。

  荣获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北京选拔赛团体一等奖、 “最佳风采奖”。北京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团体一等奖、“最佳辩手奖”。首届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荣获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最具社会普法价值奖”。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我是大律师》、《热线12》、《夜线》特邀嘉宾。

  撰写《罪爱——姜志强律师解密伦理疑案20例》一书通过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经办案例《“公款存私”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案》入选法律出版社《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诉讼过程与争点剖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