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吴凤:A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2-04-2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2013年,A某出资购买的采石厂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无法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A某投资的成本无法收回,得知镇政府要在采石厂所在的矿山区新建一个公用综合码头,A某便找镇政府要求承接该码头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镇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某镇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项目实施临时爆破的批复》的要求,委托A某的公司(下称甲公司)负责镇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施工任务,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镇政府不出资金,由甲公司在修复过程中将相关的废石开采、处理、加工,销售,以弥补治理工程的费用。2014年至2016年间,A某等人以平整矿山的名义,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矿石并予以销售,直至案发。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A某等共计非法开采了300余万吨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300多万元。

  案发后,A某主动投案自首。

争议问题

  A某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根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罪,对非法采矿罪的辩护,除了需要考虑客观上是否有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采矿的犯罪故意,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性外,还需要对矿的性质、对采矿行为、对采矿许可证的外观、对矿的价值认定等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辩护。且本案中A某等人是参与政府提出的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案发,因此,矿山废弃地的修复是否有特殊的规定,也是我们辩护时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经过律师查阅大量法律法规、规章等,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该案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了综合辩护的作用,也体现当地检察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的努力,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具体到本案,综合辩护要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辩护要点一,A某等人对于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欠缺认识的可能性。

  1.案涉项目是县政府批准的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项目主体是镇政府,政府委托项目涉嫌犯罪是A某无法预知的。A某等人对于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欠缺认识的可能性,应当认定阻却犯罪的成立。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不是进行实质性的开采工作,施工主体不需要办理采矿权证等证照。且政府红头文件载明:施工企业及职工安置补偿和治理工程费用将通过对废石进行处理、加工、销售的途径解决。

  据此,A某等人对于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欠缺认识的可能性。

  辩护要点二,A某等人没有实施非法采矿的客观行为。

  1.案涉工程的施工主体、业主单位是政府,A某等人仅根据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接受政府的委托、指示而开展具体施工工作。

  2.接受委托后,A某等人按照镇政府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案涉项目的平整工作。A某等人以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为目的,对废弃矿山的沙土、废料、废石进行回填、清理和处置。

  3.政府委托A某等人进行涉案项目的施工,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政府文件中明确“企业及职工安置补偿和治理工程费用将通过对废石进行处理、加工、销售的途径解决”。

  辩护要点三,A某等人对“废弃矿山”进行平整符合当地治理需要。

  2016年,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对案涉项目修复平整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两个文件对以下几点予以了明确:

  1.历史遗留、资源枯竭的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治理利用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提倡“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

  2.修复、治理过程中多余的废石、废料可以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且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

  3.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辩护要点四,A某等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涉案项目是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并非采矿项目,且工程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已“资源枯竭”,A某等人根据平整项目设计范围、标高等要求,为了项目施工需要将多余废料、废石进行处理、清理,不存在破坏矿产资源的问题。

  辩护要点五,A某等人参与的废弃矿山平整工程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工程,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

  2011年底起,A某等人积极响应县招商引资号召,投资了2000余万元从事砂石矿的开采、废弃矿山的治理。施工期间,A某等人按镇政府的意见仅加工、销售废石39余万吨,根据镇政府的要求和安排,所得收益均用于案涉项目建设费用,仅支付村民、村委会及原企业补偿款、上交政府款、税款就达1200余万元。经一年左右的施工,废矿宕面凹凸不平已基本整平,山体险象环生已基本排除。

  辩护要点六,A某等人到案后,积极进行复植补绿,主观恶性小。

  A某等人到案后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情况,并积极进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实补植复绿,其家属缴纳全部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费,并在恢复治理后通过验收。

  辩护要点七,对A某不予起诉符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A某等人是以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形式参与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工程的。该工程对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乃至生态环境的修复,均具有重要意义。其行为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

  司法是公正的,最终检察院综合考虑A某在本案案发前和案发后的行为,鉴于A某等人开采的行为是得到政府批复实施的码头矿山废弃地修复平整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镇政府不出资金,由A某等人在修复过程中将相关的废石开采、处理、加工、销售,以弥补治理工程的费用。且A某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A某不起诉,给予了A某公正的评判,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为营造当地良好营商环境奠定了司法基础。

律师简介

吴凤律师

  吴凤,民建会员,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湖北省直七支部主委。2013年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2014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学研究。主要研究金融与法律衔接问题。

  主要学术和社会兼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湖北省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省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北省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北省现代企业制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大学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吴凤律师团队主要从事金融与刑事相结合案件的办理,同时在公司治理、破产重整与清算、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基金等领域都有独特的解决方案。吴凤律师先后担任过20余家企业重组、重整、清算管理人,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律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