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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笠:Z某脱黑去恶案

发布日期:2022-04-2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自2006年以来,以Z某为首,以其经营的酒店为据点,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亲情关系为纽带,组织其四个亲兄弟、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Z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后,公诉机关未采纳侦查机关对Z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改为指控:自2006年以来,Z某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纠集其四个兄弟及其他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Z某为首要分子,以Y某和Z某四个兄弟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实施了一系列触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等罪名的犯罪行为。其中,Z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一审判决认为“该团伙在组织结构上较为松散,且无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无明显的首要分子和固定的骨干成员,团伙成员之间均为谋取某项经济利益而临时纠集在一起,符合恶势力团伙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未认定Z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而是认定为系无首要分子的恶势力团伙,最终判决Z某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不认定其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和串通投标罪。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问题

  一、最主要争议点:Z某等十多人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小的争议点:(1)Z某未邀约他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2)仅有言词证据但多位证人证言整理后自相矛盾、完全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的金额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敲诈勒索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3)明知他人有赌博行为依然提供酒店房间并收取房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申报理由

  1.本案是在当地具有非常大影响力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实现了“去黑”、在审判阶段实现了“去恶”的重要辩护成果,为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Z某实现了三项指控罪名的无罪。

  2.从指控罪名的性质、具体参与人员和人数、实施次数、实施目的等维度证明Z某等人的团体不具有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纪律性,从而打破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对办理该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律师简介

张克笠律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业务二部副主任,大成全国诈骗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执业以前在某著名大型上市企业从事监察工作,负责企业系统风险防控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查处;2013年开始律师执业后,将刑事业务作为主要专业发展方向,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业务。对经办的每一起案件,不管大案小案,都会制定专门的辩护方案,办案效果多获得当事人的大力肯定。

  执业以来,曾成功办理过众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目前与团队成员一起,深耕企业发展与现代化治理,结合长期以来的办案经验,以防控企业的刑事风险与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和商业秘密保护两类法律产品。